关于印发《淄博市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文昌湖区地事局,局属各学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校园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规范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校园安全稳定,促进全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发〔2010〕87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中小学开展创建平安和谐校园的意见》(鲁教安字〔2007〕1号)、淄博市人民政府《淄博市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淄政发〔2010〕66号)有关精神,市教育局决定每年对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属各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现将《淄博市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1淄博市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试行)为加强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十部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中小学开展创建平安和谐校园的意见》、淄博市人民政府《淄博市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市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一、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考核(一)考核单位。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市属各学校。(二)考核周期。以年度为单位,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三)考核对象要对本单位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每月进行一次汇总、小结,每半年、一年分别进行一次总结。月报、半年总结、年终总结要及时上报市教育局社会事业安全生产办公室。(四)市教育局每年1月份对考核对象进行上年度考核。考核时将检查有关档案资料和工作记录,深入部分学校检查校园安全设施及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五)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对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考核严格按照《淄博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细则》(附件1)执行;对区县所属学校和市教育局所属学校的考核严格按照《淄博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细则》(附件2)执行。2(六)年度中,市教育局将对各被考核单位进行不定期的明察暗访,检查结果列入年度考核。二、“平安和谐校园”创建评估(一)创建范围。全市各中小学、幼儿园。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四级,创建活动以区县为主。(二)评估周期。以学年为单位,每学年评估一次。(三)评估标准。按照淄教督字〔2007〕30号文件要求,参照《山东省中小学“平安和谐校园”创建评估方案》进行。(四)评估原则。“平安和谐校园”评估工作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强化过程性指导,提倡学校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及家长全员参与。(五)评估办法。自评达到标准的区县中小学、幼儿园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评估申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初评,在确认为区县级“平安和谐校园”的基础上择优申报市级“平安和谐校园”;自评达到标准的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幼儿园向市教育局提出评估申请,市教育局进行评审,通过者确认为市级“平安和谐校园”。区县于每年8月底前向市教育局申报,市教育局在初步审查基础上确定评估指标,于9月份组织评估验收。验收按照评估标准采取听汇报、座谈、查资料、问卷调查、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六)评后管理。“平安和谐校园”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5年。有效期期满前三个月,学校应主动申请复评。经复评合格的学校,可保留原称号;复评不合格的学校,给予通报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达不到标准的,撤销其称号。被评为“平安和谐校园”的学校如进行改建、扩建、校区迁移及学校合并应按复评程序进行复评,学校未提出复评申请或复评未通过的,称号自然取消。实行“平安3和谐校园”随访制度。市教育局对“平安和谐校园”命名学校进行不定期随访抽查,发现问题给予通报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达不到标准或随访抽查发现存在问题较为严重的,撤销其称号。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影响恶劣事件的,撤销其“平安和谐校园”称号。三、考核评定(一)年度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的评定。“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包括区县教育局和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幼儿园。“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先进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1.高度重视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组织保障有力。2.严格贯彻落实“一岗双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体系完备。3.全面掌握辖区内学校安全状况,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并加强检查指导。4.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指导学校有针对性的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5.重视校园安全防控体系建设,“人防、物防、技防”达到有关标准,年度内无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发生。6.认真完成市教育局部署的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任务,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意见,安全管理工作成绩突出。(二)年度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的评定。“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先进个人”需具备以下条件:1.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重视安全工作,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42.在“平安和谐校园”建设和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不断改进管理方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没有发生各类安全责任事故。3.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坚持把安全教育和生命教育理念贯穿于教育教学工作中,不断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4.区县教育局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参评的,本年度本区县校园内必须无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学校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参评的,本年度本单位必须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且校园消防、宿舍管理、饮食卫生、校园保卫和接送学生车辆等方面无明显安全隐患存在;一线教师参评的,要具有能够体现安全教育研究成果的论文或在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征文、案例评选活动中获奖。(三)“平安和谐校园”的评定。严格按照淄教督字〔2007〕30号文件要求,达到《山东省中小学“平安和谐校园”创建评估方案》规定标准,并且需具备以下条件:1.高度重视“平安和谐校园”建设,认真落实责任制,机构健全,制度完善。2.加大校园安全设施投入,“人防、物防、技防”建设达到有关标准。3.校园消防、饮食卫生、学生宿舍和接送学生车辆等方面的管理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4.加强安全教育,师生的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不断提高,自救自护能力不断增强。5.健全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的应急工作体系,每学期组织应急演练不少于2次。6.认真落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学校各项安全活动开展富有成效,无明显安全隐患存在。57.不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校园文明程度明显提高,秩序井然,氛围和谐。四、结果使用(一)被评为年度“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的,市教育局予以表彰。(二)被评为市级“平安和谐校园”的学校,市教育局予以表彰挂牌,并作为省级、国家级“平安和谐校园”申报、市级规范化学校创建及幼儿园升类达标的前置条件。(三)实行“一票否决”制。学校、幼儿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当年内取消评优树先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市级“平安和谐校园”:1.校园内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2.发生群体食物中毒事件的。3.发生群访案件并造成恶劣影响的。4.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党纪,受到纪检部门查处的。5.教职工中有传播邪教、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赌博、师德师风败坏等行为的。6.其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凡所辖学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组织领导(一)市教育局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市级“平安和谐校园”评定及市级以上“平安和谐校园”申报工作。(二)市教育局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对各单位的考核情况,参照明察暗访结果,确定评定结果。6附件:1.《淄博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细则》2.《淄博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