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工作汇报【汇集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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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工作汇报【汇集4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地理标志工作汇报【汇集4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地理标志【第一篇】地理标志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具体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我国是通过商标法律制度以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方式来保护地理标志的,这是国际上保护地理标志的一种主要方式。对具有地域特色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地理标志发言【第二篇】在全省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根据录音整理)刘亚圣(2008年4月29日)同志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已于2008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农业部颁布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而制定的新法规。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工作,是农业部门的新职能,是新形势下推进品牌农业发展、建设海峡西岸现代农业的新举措。今天,我们召开全省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视频会议,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理清思路、把握重点,明确目标、加快推进工作扎实开展。今天的这个视频会既是一个动员会,同时也是一个培训会。刚才,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严可仕主任讲解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请各地及时到有关网站下载相关文件。下面,我讲三点意见。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1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登记制度,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因此农产品地理标志是重要的农业资源,是区域品牌和特色优质农产品的表现形式和重要载体,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之一。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对于我省农产品产业升级、产品质量提升、市场竞争力提高、农业增效及农民增收意义重大,是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发展品牌农业及特色农业的重要抓手。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这项工作。首先,要学好法规,提高认识。各级农业(畜牧、茶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相关材料可以上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下载),特别是一把手要带头学,种植业、畜牧业、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管理机构更要深入学,全面准确把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实质内容。学习中要注意重点把握好以下三点:第一点,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是农业部门的重要职能,是一项新的、重要的审核登记工作,我们要充分利用农业系统的资源优势,开创性地开展工作;第二点,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是农业部门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的、旨在证明地方优质农产品独特品质的公益性服务,《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经费编入本部门年度预算;第三点,农产品地理标志是发展品牌农业的重要抓手,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政策扶持,《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地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其次,要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省厅决定,我省将参照农业部的做法,依托各级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组建农产品地理标志检查员队伍,全面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配套文件的要求,尽快设法落实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经费,充实业务人员。县级农业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把农产品地理标志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其认证认定的工作统筹起来,全面推进。二、理清思路,把握重点各级农业部门要依据我省的农业资源禀赋,立足优势产业和优势农产品,在做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大力宣传,搞好培训,组织申报,积极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一要制定规划和实施细则。省厅正在抓紧组织制定我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工作的规划和出台《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建立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要求,规范登记管理行为。二要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工作。各级农业部门和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要以地方优良品种为基础,摸清家底,建立申报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的项目储备库,制定工作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工作。三要明确农产品地理标志推荐申报的主体和登记的重点。要积极引导,以从事特色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等专业经济组织为申报主体,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推荐申报和登记审核工作;以我省优势农产品产业带、特色农产品规划区和农业大县为重点,挖掘、利用、保护和培育各类特色农产品。各地有很多名特优农产品可以申报作为项目储备,如安溪和武夷山的茶叶、永春和长泰的芦柑、莆田和福清的枇杷、长汀的河田鸡、古田的食用菌、建瓯的竹笋,等等,种类繁多,不胜枚举,这些都是很值得申报的好项目。四要抓好宣传培训。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公众媒体和简报等,广泛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公益性宣传活动,扩大农产品地理标志影响。省、市管理机构要分期、分批培训专业人员,造就一支掌握政策、熟悉业务的专业队伍,为全面启动登记认定工作提供人才保障。三、明确目标,抓好落实去年,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已在一些试点省份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工作,一些省市的工作已经走在前头。我省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工作面临着时间紧、要求高、任务重的局面,各级农业部门要大胆创新,扎实工作,狠抓落实,迎头赶上,努力开创我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工作的新局面。首先,要明确工作目标。按照我厅计划,今年8月底以前要完成以下几项工作:配备人员,建立工作体系;开展资源普查,建立项目储备库;依据农业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各项具体工作的实施细则;举办2—3期培训班,轮训业务骨干;开展试点,提交第一批申报材料。今年年底以前要完成以下几项工作:完善制定各项具体工作的实施细则,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全面启动申报登记工作,各设区市至少有1个以上的材料通过省级审核,全省5个产品通过部级审批;开展证后监管,推广加贴农产品地理标志防伪标识;在前期工作实践的基础上,着手筹建网络申报系统。今天会后,省厅将会正式行文部署,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省厅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加快进度,抓好落实。其次,要增强履职意识和竞争意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是各级农业部门的重点工作,已被列为省厅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各级农业部门和管理机构要冷静分析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与试点省市以及其他部门相比,我省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起步较迟,必须应对来自各方面的竞争。但是,《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已明确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是农业部门的职能,这为我们做好该项工作、抵御外部竞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我省众多的地方名特优农产品为工作开展提供了丰富的项目储备,农业系统的整体资源为做好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各级农业部门和管理机构务必增强责任感,通过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更新观念和改进工作方法,积极应对外部竞争,主动出击,尽快启动工作,积极主动地向政府领导汇报,争取领导和财政等部门的支持,打开工作局面。第三,要立足服务推动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靠前服务,同时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按照审核把关科学严谨、管理服务快捷周到的原则,全心全意地服务农村、服务农业、服务农民,用高质量的服务,用获证产品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引导和带动各类经济合作组织积极申报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第四,要加强信息交流。省、市、县管理机构要在工作中保持密切联系,省厅将在会后安排省级管理机构的人员下乡,到第一线去,开展调研,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在明年的工作会议上,安排各级管理机构交流经验,为我省首批获得农产品地理标识的产品颁证,达到树立典型,扩大影响,推动工作的目的。同志们,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推动地域特色农产品发展,打造具有福建特色的品牌农业,是今后农业工作的重要内容。会后,希望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履职意识,以贯彻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为契机,全面启动我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工作,为发展海峡西岸现代农业、品牌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新的贡献。地理标志【第三篇】1、地理标志是WTO(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第二部分第三节规定了成员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义务。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定义:“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地理标志是特定产品来源的标志。它可以是国家名称及不会引起误认的行政区划名称和地区、地域名称。地理标识的基本特征有三点:(1)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理位置);(2)该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3)该品质或特点本质上可归因于其特殊的地理来源。由以上定义我们不难看出,TRIPS协议要求各成员国保护的地理标志,实际上属于较特殊的地理标志,它更接近原产地名称。*与商标相似,地理标志的主要功能是区分商品的来源。虽然可以想象地理标志用于服务,但地理标志如此宽泛的适用范围在目前还未用于由WIPO管理的国际条约或TRIPS协议中。与商标不同,地理标志区分商品是通过对其生产地的标示,而不是通过对其制造来源的标示。对制造或生产的地方的标示是地理标志的本质。地理标志与商标不同,不是主观随意选定的,并且地理标志的标示不可替代。*一般来说,地理标志在一地理标志所指的地方所处的国家被认可。这一国家通常称为“原属国”。里斯本协定“原属国系指其名称构成原产地名称而赋予产品以声誉的国家或者地区或地方所在的国家”。*原则上允许所有的制造商使用某一地理名称,只要带有该地理名称的商品是原产于所标示的地方,或者符合产品的可适用的一些标准(如果有的话),视情况而定。*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者有权阻止其商品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方的任何人使用该地理标志。与商标一样,地理标志适用“特殊性”原则,即:所受到的保护仅限于其实际使用的产品种类上;还适用“领土”原则,即仅仅在一定领土范围内受到保护,并受该领土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享有声誉的地理标志是特殊性原则的一个例外。目前,由WIPO管理的条约和TRIPS均未对地理标志提供这种扩大保护。2、原产地名称是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对原产地名称的规定。原产地名称定义如下:“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标示产于该地的产品,这些产品的特定的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是由该地理环境所致,包括自然的和人为的因素。原产地名称是一种特殊的地理标志,它更着重于强调产源的独特性,往往是这种独特性决定了原产地产品的特定品质。原产地名称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它是一个地理名称;(2)它明示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3)它表明商品的特定质量和特点。如:库尔勒香梨、景德镇瓷器等。实际上,TRIPS协议所定义的地理标志是比照《巴黎公约》的原产地名称来定义的。因此,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是属于同一概念的,如果要把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记的定义做比较,则可以看到下面的情形,地理标志的定义比原产地名称的定义要宽。换句话说,所有的原产地名称都是地理标志,但一些地理标志不是原产地名称。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1999年7月30日),对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进行了一系列的保护性规定。依该规定,原国家质检总局为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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