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口号【最新4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会员口号【最新4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会员常任制和会员代表【第一篇】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实行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的意见发文单位:北京市总工会文号:京工发(2008)1号发布日期:2008-1-16执行日期:2008-1-16各区、县总工会,各局、总公司工会,各产业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市总各部门:实行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是推进工会民主建设的重要措施。为帮助基层工会做好这项工作,现就会员代表常任制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实行会员代表常任制的意义实行会员代表常任制是《工会章程》规定的一项重要的组织制度,对于推进工会民主化、群众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会员代表是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活动的主体,会员代表的整体素质和作用发挥情况,直接关系到会员代表大会职权的行使,关系到工会民主建设的整体水平。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实行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这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途径,有利于调动代表参与工会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扩大工会民主,体现依靠会员办会的方针,有利于建立并且实行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推进工会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群众、引导群众、服务群众、维护群众权益的作用。二、会员代表常任制的具体内容会员代表常任制包括以下具体制度:(一)会员代表的任期制(二)会员代表的年会制(三)会员代表的代表制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规定: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要积极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认真听取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认真讨论和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要坚持保持与单位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注意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工会委员会反映。要积极宣传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精神,团结和带动会员群众完成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四)会员代表的提案制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规定:会员代表大会设立代表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可以成为常设机构,其届期至下届代表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产生时为止。一个代表团或者10名以上代表,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需要讨论的议案,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大会主席团或工会委员会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五)会员代表的监督制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规定:会员代表要积极参加对基层工会领导人的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实事求是地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每次会员代表大会都应对工会工作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同时对工会领导人举行民主评议。每两年结合民主评议对工会领导人民主测评一次,经民主测评,凡获得信任票不足半数者,应提请上级工会和干部主管部门共同进行考察,如确认其不能再担任现任职务时,应由代表大会做出决定,予以撤换或罢免。(六)会员代表的培训制为了使会员代表履行好代表职责,基层工会必须加强对会员代表的培训,帮助他们学习工会业务知识,掌握会员代表大会的操作程序,职权行使等相关内容,不断提高会员代表的议事能力和工作水平。(七)会员代表的述职制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规定:会员代表对选举单位会员负责,接受选举单位的监督。负责、监督的形式就是会员代表每年向选举单位会员述职一次,报告自己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选举单位会员群众的监督。三、对实行会员代表常任制的工作要求实行会员代表常任制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建设,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实行会员代表常任制对于推进工会建设的重要性,把它提上工会组织建设的议事日程,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先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开的原则,切实抓好会员代表常任制的试点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在工会基层组织中广泛实行会员代表常任制,从而使工会民主化、群众化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北京市总工会2008年1月16日附件: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为推进工会群众化、民主化进程,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规定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会员代表常任制的概念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会员代表常任制是指,在基层工会的届期内,会员代表始终具有代表身份和资格。实行会员代表常任制的范围是指会员人数一般在100人以上的,建立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二、会员代表第二条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本人为中国工会会员;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生产、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一定的议事能力;热心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在职工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第三条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会员在100至2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30%;会员在201至5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5%至20%;会员在501至1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0%至10%;会员在1001至5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10%至6%;会员在5001至10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5%.会员超过万人的大型企事业单位,会员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会员在100人以下的基层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第四条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应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企业、事业单位一线职工中的会员代表,一般应占会员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第五条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业。会员代表的候选人,由其所在单位(分厂、车间、科室、下同)工会组织,按照基层工会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代表条件,组织会员讨论提出名单,报基层工会平衡后,由代表所在单位的工会负责人主持,经会员直接选举为正式代表。第六条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第七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为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为有效。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为废票,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为有效票。第八条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为正式代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可以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确定,获得过半的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另行选举。第九条基层工会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应将代表名单提交基层工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基层工会代表大会不设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补选的基层工会代表大会代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第十条会员代表的任期与基层工会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从每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完成后为止。会员代表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一条会员代表以基层工会所属工会组织为单位分别组成代表团(组),推选正副团(组)长各1人。代表团(组)长根据代表大会的议程和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安排,负责组织代表的日常活动。第十二条会员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对基层工会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对基层工会领导人提出批评、建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第十三条会员代表的职责是:(一)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二)积极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认真听取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认真讨论和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认真负责地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三)严肃负责地履行民主选举的权利;(四)积极参加对基层工会领导人的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实事求是地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五)经常保持与本单位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注意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工会委员会反映,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积极为做好各项工作献计献策;(六)积极宣传贯彻基层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精神,团结和带动会员群众完成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对原选举单位会员负责,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会员和原选举单位对违法乱纪和严重失职的会员代表,有权提出罢免的要求。代表的罢免必须经过原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并经基层工会委员会审批。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因故调离原选举单位,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责时,代表资格自然免除。原选举单位出现的会员代表的缺额,由全体会员另行选举,并报经基层工会委员会审批。三、会员代表大会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名称为:ΧΧ工会第Χ届会员代表大会第Χ次会议。新建工会的会员代表大会名称为:ΧΧ工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换届的大会名称为:ΧΧ工会第Χ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十七条每届基层工会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在本届基层工会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一个月内,由上届基层工会委员会召集,并应将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事项提前10天通知代表。第十八条每届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以后各次会议均由本届基层工会委员会召集。第十九条每届基层工会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先举行预备会议,通过大会主席团名单、秘书长名单和大会的议程。预备会议由基层工会委员会主持。第二十条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补选、增选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委员;(四)听取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测评;(五)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六)讨论并决定基层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第二十一条届期内工会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每年代表大会都应对工会工作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按“职工之家”标准检查是否合格,并将评议结果报上级工会。同时,对工会领导人进行民主评议。每两年对工会领导人进行民主测评一次,经民主测评,凡获得信任票不足半数者,应报请上级工会和干部主管部门共同进行考察。如确认其不能再担任现任职务时,应由代表大会作出决定,予以撤换或罢免。第二十二条每次代表大会举行前,基层工会委员会应事先将有关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和大会的各项议案交由各代表团进行讨论,并召开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各代表团(组)长或代表团(组)可推选代表,按照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表意见。第二十三条在规定的时限内,一个代表团或者1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基层工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需要讨论的议案,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大会主席团或基层工会委员会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提案审查委员会可以成为常设机构,其届期至下届代表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产生时为止。第二十四条向基层工会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代表大会表决前,如提案人要求撤回时,对该议案的审议即可终止。第二十五条基层工会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本届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应列席会议。第二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是基层工会的权力机关,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性质不同,须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四、基层工会委员会和工会主席第二十七条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基层工会委员会负责主持本级工会的日常工作。基层工会委员会对本级工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十八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在基层工会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一)负责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工会基层组织的日常工作;(二)承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三)负责筹备本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四)选举(或补选)工会主席,选举(或补选、增选)副主席、常委,对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工作调动提出意见;(五)讨论决定本级工会的重要工作安排和有关重大问题;(六)审查和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