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宜县卫办〔2012〕114号宜宾县卫生局关于印发《宜宾县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及标准的通知各乡镇中心卫生院、卫生院(公卫中心),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华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注册民营医疗机构:经县卫生局党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宜宾县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附件:1、宜宾县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2、宜宾县2012年乡镇卫生工作绩效考核标准;3、宜宾县2012年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标准;-2-4、宜宾县卫生工作乡镇分类表。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主题词:绩效考核2012年办法通知宜宾县卫生局办公室2012年7月2日印(共印5份,网发)-3-附件1:宜宾县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实施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制度,充分调动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绩效考核实施范围为全县政府举办的乡镇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县内非政府举办的新农合定点机构。第二章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三条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考核方式和合理量化、综合评价的考核办法,逐步建立全面、科学的卫生工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切实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第四条实施绩效考核的基本原则:(一)公益性原则。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为考核重点,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履行职责。坚持绩效考核与服务数量、质量和社会效益挂钩,维护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二)绩效分配原则。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考核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专项补助、全年考核经费挂钩,达到奖惩分明、奖勤罚懒的目的。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标准-4-第五条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一)基本医疗服务:主要考核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医疗费用控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和中医药服务等情况。(二)公共卫生服务:主要考核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应急处理、卫生监督等工作。(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情况。主要考核贯彻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基金财务管理,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政策宣传,乡村两级补偿审核、兑现、监管等工作。(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开展情况。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站机构、人员、业务、药品、财务等实行统一管理。(五)人事、财务管理情况。(六)院内建设与管理情况。(七)群众监督与评价情况。(八)信访、维稳等其他工作。第六条考核实行百分制,按照《宜宾县2012年乡镇卫生工作绩效考核标准》(附表1)、《宜宾县2012年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标准》(附件2)逐项打分,计算出考核得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合工作实际,完善《宜宾县村卫生站绩效考核标准》(详见宜县卫办〔2010〕101号文件附件4),对其进行考核。第四章考核方法和程序第七条坚持定期考核与不定期督查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考评相结合,实效考核与社会评价相结合。(一)不定期考核。按照《宜宾县医疗卫生机构不定期绩效-5-考核标准》、《宜宾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考核标准》,由县卫生局相关股室和单位结合各自工作,以明查暗访、电话访谈等方式对各单位工作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不定期考核,及时通报考核情况。(二)半年督导考核、年度考核。考评组对照考核标准,采取实地查看、随机抽查、查阅资料、现场访谈、召开座谈会和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考核。凡上报资料以相关单位收到的为准。第八条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华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柏溪公卫中心执行乡镇卫生工作绩效考核标准)和县级医疗卫生单位由县卫生局组织考核;村卫生站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考核,县卫生局复核。第九条每年9月下旬至10月上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集中对辖区内村卫生站的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时段为上年的10月1日至本年的9月30日),10月15日前将考核结果上报县卫生局。每年10月中、下旬,县卫生局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复核比例不少于当地村卫生站总数的3%。第十条每年10月中、下旬,县卫生局集中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时段为上年度的10月1日至本年度的9月30日),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卫生局。每年7月10日前县卫生局对县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进行半年督导考核,每年12月20前完成对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年度考核。第十一条每年11月底以前,市卫生局将对乡镇卫生院的考核结果进行复核。-6-第五章计分方式第十二条半年督导考核、年度考核得分:平时不定期考核占30%,股室(单位)考核占20%,局领导考核占20%,现场考核占30%。其中,局领导(股室、单位)考核,由局领导、股室和相关单位根据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和乡镇卫生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单项工作),对其进行考核,并按照4:5:1、3:5:2的比例对县级医疗卫生单位、乡镇(一、二、三类)分别评出一、二、三等奖(与年度表彰通报一致)。一、二、三等奖的得分系数分别为0.95、0.85、0.65。局领导(股室、单位)考核某单位得分=∑〔(等次奖个数×相应等次奖得分系数)/∑等次奖个数〕×20分。第十三条加分。凡获得各种奖励,出色完成相关工作给予加分。加分标准:(一)各单位受到省部级、市级、县级、科局级单位(协调议事机构)单项工作奖(含工作经验和调研成果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发表交流),分别按2、1.5、1、0.5分不同档次加分;等级奖分别按一、二、三等奖2、1.8、1.5,1.5、1.3、1,1、0.8、0.5,0.5、0.3、0.1加分。其中,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奖励的,按高靠一个档次加计分(如受市卫生局表彰奖励,按市级档次加分);受各级卫生业务部门工作奖励的,按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加计分(如受县疾控中心表彰奖励,按科局级档次加分)。(二)上级表彰县政府、县卫生局和乡镇政府单项工作奖励,牵头单位为医疗卫生机构的按上述级别、等次予以加计分。承办-7-市卫生局、县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牵头单位,其牵头工作在年度考核处于前三名的,分别按1、0.8、0.5加计分。其中,县合医中心、县妇幼保健院及其它医疗单位按照市、县“民生工程”(新农合、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困难职工及环卫工人健康体检、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建设)的要求及时完成工作任务的,每项工作加计2分。(三)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等次的表彰奖励,按最高级别、等次加计分。(四)临床用血和献血招募,每节约一个临床用血计划加计0.1分,每超一个无偿献血招募计划加计0.08分。(五)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定期考核,第一名每次加1分,第二名每次加0.5分。(六)积极推荐医务人员对口援外(藏)加计0.5分;单位派出医务人员对口援外(藏)3个月以上的,加计1分。(七)加分计算方法:加分总分为10分。考评计分时,将根据各单位申报加分核准情况,以申报加分核准分数最高者作为计算本年度加分的参比基数分别统计核算各单位的加分分数,即:某单位加分分数=〔某单位申报加分的核准项目(累计)分数/本年度申报加分核准项目(累计)分数最高单位的分数〕×10分。第十四条扣分。凡受到各种批评,超范围执业、行政处罚,发生医疗责任侵权,违纪违规受到立案调查及处理,未及时上报相关材料、完成相关工作给予扣分。扣分标准:-8-(一)受到省委、省政府、国家卫生部,市委、市政府、省卫生厅及其直属单位,县委、县政府、市卫生局及其直属单位,县卫生局及直属单位、县级相关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将分别按不同档次扣2.5、2、1.5、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其中受到行政处罚的高靠一个档次扣分。受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主任的各项工作领导组、委员会等协调议事机构批评的,视同受县委、县政府批评,予以扣分。(二)凡被媒体(包括互联网)曝光,经查证情况属实的,每次扣1分;被曝光而未及时(2日内)妥善处理,消除影响的,每天扣0.5分。(三)对承办市卫生局、县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牵头单位,其牵头工作在年度考核处于倒数3位的,分别扣1.5、1.2、1分。未按市、县要求完成“民生工程”工作任务的,每项工作扣3分。(四)项目建设未按进度完成的扣2分。(五)临床用血和献血招募,每超一个临床用血计划扣0.1分,每少完成一个无偿献血招募任务扣0.08分,扣分最高不超过8分。(六)凡违法《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中相关记分标准的,如超核准执业范围服务、无资质人员执业、处方印制、书写不规范等行为,依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中的记分,等额扣分。(七)凡发生医疗责任侵权(含孕产妇死亡),经鉴定、法院判决、调解或医患双方协商,医院负主要责任以上的,每起扣2分。年度绩效考核结果通报时直接降低一个获奖等次进行通报。-9-(八)凡属本单位管理职权范围的工作,因无人处理或工作不到位而引起群众上访的,或未及时劝回上访人员的,每起(次)扣0.5分;造成重大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九)无纸化办公平台运行不畅,公文办理不及时,凡被曝光的每次扣0.5分;被曝光而未及时(2日内)消除影响的,每天加扣0.2分。(十)上报资料不及时,每次扣0.1分,漏报每次扣0.4分。(十一)节假日、疫情防控等重要时期值班,抽查无人值班,每次扣0.5分。(十二)凡全县性会议(含定期例会、业务培训会),迟到、早退的每次扣0.2分,缺席的每次扣0.5分。(十三)单位无完善的绩效考核方案或未实施绩效考核、未兑现考核结果扣1分。(十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定期考核,倒数第一名每次扣1分,倒数第二名每次扣0.5分。(十五)因推诿病人等医德医风投诉,每次扣0.5分;调查属实的,第一次扣1分,第二次扣2分,第三次则在年度绩效考核结果通报时直接降低一个获奖等次予以通报,直至一票否决(相关医护人员则按照医德考评工作的要求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十六)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落实,单位干部职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或者行风评议不合格、未及时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安全事故、影响社会稳定、职工违反计划生育等,均实行一票否决。-10-上述加分、扣分以正式文件和相关督查记录、签到等资料为依据,时间为上年12月21日至考核年度的12月20日。加分、扣分累计后,累计分为正值,最多不得超过10分计入总分,累计分为负值,则直接从总分中扣除。第十五条全年考核得分。乡镇卫生院全年考核得分=年度考核得分+加(扣)分累计分。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全年考核得分=半年督导考核得分×40%+年度考核得分×60%+加(扣)分累计分。第六章考核结果运用第十六条确定绩效考核名次。根据全年考核得分情况,按照4:5:1、3:5:2的比例分别确定县、乡镇(一、二、三类)医疗卫生单位一、二、三等奖的获奖单位,全县通报。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位列全县后三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责成其班子书面检查,必要时对其班子进行诫勉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调整领导班子直至免去其主要负责人职务。第十七条兑现项目专项资金和全年考核经费。(一)兑现项目专项资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站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简称项目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被考核机构应获得的补助资金=该机构服务人口数×该机构绩效考核得分×〔财政补助资金额/∑(每一机构服务人口数×每一机构绩效考核得分)〕。-11-非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得分,作为其获得项目专项补助的参考依据。村卫生站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补助标准,按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各级财政安排的项目专项补助经费中安排解决。(二)兑现全年考核经费。年初预算安排10%的经费作为全年绩效考核兑现经费。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宜宾县2012年乡镇卫生工作绩效考核标准》、《宜宾县2012年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标准》的相关指标,上级有新的要求,将按其要求进行考核。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2-附件2:宜宾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