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医师定期考核培训十堰市医学会何三华一.医师定期考核文件的依据(一)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二)《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卫发[2011]92号)(三)《市卫生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十卫办发[2011]87号及《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十卫办发[2011]1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考核.二.考核对象及分类(一)医师考核对象:凡2010年元月1日前依法取得执业医师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在十堰市行政区域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按照规定接受定期考核。(我市的民营个体诊所医师另行安排)。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周期。(新毕业不满2年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统一纳入下一个考核年度进行考核)。(二)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三.考核机构职责是(一)按照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要求制定工作程序和管理要求,承担和组织实施市卫生局文件规定范围各级各类别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二)负责考核工作程序的安排和考核人数的汇总统计、分发考核成绩并受理成绩查询;(三)负责对考核基本情况和考核结果的汇总分析、建立各自的定期考核档案信息库并及时向十堰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备案;(四)成立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考核机构工作管理制度,检查和指导定期考核工作,确保考核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四.医疗卫生单位职责(一)宣传动员.学习相关文件;(二)确定医师定期考核名单(包括单位查阅执业医师.助理执业医师人员名单及医师个人申报等方式,确保符合要求的考核对象均按时参加);(三)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评定意见,并报送至考核机构,对要求申请简易程序的医师进行初审,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上签署评定意见,并报送至考核机构,由考核机构审批.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第十九条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卫发[2011]92号)第三条第六款:考核机构要严格良好行为的认定,其中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表彰.奖励原则上应当为设区的市级以上相富部门作出的表彰.奖励,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科技成果应当为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业务工作相关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注:符合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不需接受业务水平测试.五.考核(一)考核内容医师定期考核分为三个部分: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1.工作成绩考核内容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期内完成工作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情况。2.职业道德评定内容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情况等。3.业务水平测评内容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二)考核方式具体采用以下几种形式进行考核:1.个人述职,提交书面材料;2.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实践技能考核或考试;3.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4.患者评价或同行评议。(三)业务水平测试1、测试内容业务水平测评内容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执业医师要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考核机构应根据医师的执业类别不同分别制定测试内容,在组织业务水平测评时可参考以下内容:(1)共同科目(供参考)共同科目是全体医务人员必须学习掌握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相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医患沟通的能力和防范医疗纠纷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处方管理办法》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是本周期考核的重点内容。(共同科目考试由国家统一出题)(2)专业科目(供参考)专业科目是不同岗位医师按照工作要求必须学习掌握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重点内容是:体格检查,病历书写,实验室检查报告、心电图、医学影像结果的判读,休克、呼吸和心跳骤停的救治,电解质代谢紊乱及酸碱平衡的调节,合理用药等。(专业科目考试由国家统一出题)2、测试方式业务水平测试分为理论笔试和现场操作考核。所有的理论笔试试卷和现场操作考核内容必须做好保密工作。笔试时间为2小时,实践技能考核时间为1小时。分值设定考核内容设定分值总分为100分。其中理论笔试为70分:(卫生法律法规20分、基础知识25分、专业知识25分);现场操作考核为30分。注:理论笔试的考题由国家统一出题,使用前请与市学会办联系.(四)考核工作分工(1)工作成绩考核和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2)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执业注册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初步考核,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医师工作成绩考核和职业道德评定应与医师年度考核相衔接,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实施。(3)考核机构先对各医疗卫生单位报送的医师工作成绩考核和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对复核合格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试。(五)考核的具体要求1.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按照医师的级别、类别,结合专业分别组织实施。2.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作出定期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考核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医师考核结果审核后,由考核机构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3.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予以同意。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4.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应提前考核。需提前或推迟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六)执业记录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1.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市级以上各部门的年度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定性任务及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2.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定期考核的依据之一。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医师执业行为记录(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及《医师定期考核表》及时存入其档案中。(七)考核程序医师先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进行复核,并进行业务水平测评。七、考核结果及记录1.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或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符合《医师定期考核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十四种不合格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直接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说明。2.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符合卫生部《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要求),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含助理医师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3.继续医学教育作为医师业务水平测评重要依据之一,未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或考核周期内任何一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未达到市卫生局规定要求的,视为业务水平测评不合格。(今年按二年有一年符合算合格)4.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十堰市医学会申请复审。5.考核结果将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