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委员会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学院委员会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省委办公厅印发的《中共xx省委关于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实施细则》以及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党组印发的《全省高校贯彻落实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是指学校党委和各二级学院(系部)、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和群团组织(以下统称“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应当履行的责任,以及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责任的行为实施追究的制度。第三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二级单位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学校党委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党建工作责任制和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学校人才培养和改革发展紧密结合,一同部署落实、一同检查考核,做到权责明确,常抓不懈。第二章责任主体第四条学校党委对学校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按照“党政同责”原则,校长对学校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重要责任。党委书记、校长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分管意识形态工作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校长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第五条学校二级单位党组织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二级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单位和业务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第三章责任内容第六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坚持政治方向纪律的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以及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党组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牵头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处;责任部门:宣传统战部、组织人事部、党委行政办公室及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各部门)(二)加强意识形态研判的责任。要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监测预警、分析研判、调查研究制度。要加强意识形态风险评估,及时排查意识形态领域风险隐患,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要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组织落实监控和管控措施,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牵头部门:宣传统战部;责任部门:现代教育与信息技术中心、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各部门)(三)加强课堂教育教学管理的责任。建立健全课堂教学管理办法,划定课堂教学意识形态安全底线和红线,严格执行教师教学考核、教材使用、教学过程督导制度,确保专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同向同行。要落实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点建设地位。要加强对在线开放课程、学习平台等网络课堂的管理,建立严格的意识形态审查制度机制。要严格遵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相关法规,订购境内外书籍、报刊和数据库,完善接受境内外图书捐赠管理办法。(牵头部门:教务处;责任部门:组织人事部、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图书馆、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各部门)(四)加强宣传思想阵地管理的责任。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实行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一会一报”制度,强化审批督查机制。完善宣传阵地管理制度,制订宣传栏、海报、横幅等管理办法,规范成都航院报、学报、成航电视台、广播站以及校内各级网站、“两微一端”等各类媒体采编刊播流程,严把稿件签发关和版面(节目)审核关,确保政治方向。规范师生接受国外媒体采访,从严管控师生参加外国驻华领事馆和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牵头部门:宣传统战部;责任部门:学生工作部、现代教育与信息技术中心、科技处、团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各部门)(五)加强网络意识形态管理的责任。加强校园网络文化建设,充分利用网络正向舆论引导功能,提升校园网络平台的吸引力和黏着力。建立网络舆情常态监测和预警机制、网络舆情联合应对处置机制,积极主动地开展网络舆论斗争。坚持公众号、APP等新媒体和自媒体申请备案制度,落实校园网络使用实名登记制度和用网责任制度,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健全网站信息内容更新保障机制,及时排查学校网站存在的安全隐患。(牵头部门:宣传统战部;责任部门:现代教育与信息技术中心、保卫处、学生工作部、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各部门)(六)加强有关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建立健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意识形态审查机制。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等的管理,强化外事纪律,完善审批监管。严禁合作开展涉及敏感问题和重要资源信息的项目,有重点地加强涉外科研项目保密审查。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各种基金会在学校活动的管理,依法建立境外基金准入管理机制,明确学校、教师、学生接受境外资金资助的范围和审批程序。(牵头部门:科技处;责任部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宣传统战部、学生工作部、合作发展部、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各部门)(七)加强重点人教育管理的责任。要对校内坚持错误思想的意见领袖、“异见分子”等重点人物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对于“一意孤行”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者,以及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讲坛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者,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牵头部门:宣传统战部;责任部门:现代教育与信息技术中心、纪检监察审计处、保卫处、学生工作部、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各部门)(八)加强各类社团管理的责任。建立健全学校各类社团管理制度,加强学生会、学生社团、成航大讲堂等阵地的活动监管,配备得力的指导教师,强化学生社团活动的思想政治导向。(牵头部门:团委;责任部门:学生工作部、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各部门)(九)加强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的责任。坚持教育和宗教相分离原则,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发展信徒、设立宗教场所、建立宗教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加强校园反邪教警示教育和宣传工作,特别对外籍教师要明确严禁校园传教的相关法律法规。(牵头部门:宣传统战部;责任部门:保卫处、学生工作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各部门)(十)加强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责任。要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坚持不懈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头脑,引导师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教师队伍管理,把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与聘用、考核、职称评定、评优奖励等挂钩,严把政治关口。建立健全教育、宣传、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最大限度地把他们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加强对选送境外高校“交换生”和访问学者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加强学校留学生管理工作,防范利用宗教对校内师生思想的渗透。(牵头部门:组织人事部;责任部门:宣传统战部、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工会、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各部门)(十一)加强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建设的责任。按照“政治强、业务强”的标准和“讲政治、守纪律、有担当”的要求,选优配强宣传思想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团干部、辅导员等工作队伍,确保宣传思想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坚强有力。强化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党支部在维护主流意识形态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广大教职工特别是党员教师在维护主流意识形态中的先锋模范作用。(牵头部门:组织人事部;责任部门:宣传统战部、学生工作部、团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各部门)第四章责任检查第七条建立检查考核和情况报告制度。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考核机制,层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学校党委每半年要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并向上级党组专题汇报;每年对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督查,并向上级党组报告督查结果。各二级单位要经常检查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落实情况,每半年要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并向学校党委专题汇报;每年对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督查,年终要向校党委专题汇报意识形态工作情况和领导班子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学校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第八条建立健全单位目标管理与干部考核制度。学校组织人事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情况纳入单位目标管理体系,作为领导干部考核重要内容。重要领导岗位的选人用人和海外人才引进要征求意识形态部门的意见建议,对理想信念、立德树人、纪律规矩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第九条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学校纪委要把落实党中央、上级党委和同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的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条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一)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书记或校长、党总支书记或院长、各单位(部门)负责人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三)职责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四)对本单位(部门)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和师生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六)职责范围内的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七)职责范围内编写的教材、公开发表的课题研究成果或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文艺作品等在意识形态方面存在严重错误导向的;(八)丧失对职责范围内报刊、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九)职责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十)对本单位(部门)举行的对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活动、中外联合办学等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政治问题的;(十一)对本单位(部门)外籍教师和海外引进人才考察审核不严、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意识形态问题的;(十二)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一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分清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的个人责任。第十二条学校党委要加强对全校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督促检查,发现考核中弄虚作假、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