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风险管控工作汇报(精编3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法律和风险管控工作汇报(精编3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机制建设情况汇报1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机制建设情况汇报按照省安监局文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方案》的要求,局领导亲自研究部署,分管负责人组织研究具体的实施方案,细化分工,明确时限,按文件要求做好提前量。召开专门会议,讲明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体系建设的意义,积极推动、引导企业开展工作,通过多次调度和上门指导的方式抓好工作落实,结合百日专项整治行动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大对企业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体系建设的检查力度,对于工作进展缓慢、不认真、不积极的企业,给予警告。通过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基础建设、强化安全监管的时效性有效性。充分运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体系建设成果,促进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水平提高。榆树市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户,储存设施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1户,烟花爆竹批发企业3户。主要工作:1、6月15日前,督查企业按照《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格化监管业务系统应用的通知》的要求,在“全省网格化监管信息系统”中录入企业基础信息,实现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销账的全过程记录和闭环管理。2、7月15日前,确定中石油吉林长春销售分公司榆树油库为示范企业,开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示范企业创建,组织专家进行重点技术帮扶,通过典型示范作用,推进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双重机制建设。3、7月20日前,督查企业以预防事故为重点,制定科学、规范的风险辨识评估制定,组织全体人员结合安全评价报告对岗位、车间、管辖范围、企业的周边设施及自然环境、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机械设备设施、建筑物、公用工程、安全设施和措施、安全管理、员工操作技能和作业行为、职业健康等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普查,辨识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和风险,建立企业、车间、岗位安全风险台账。通过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制定了每个安全风险的具体防范措施。4、根据企业自评得分,参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分手进行复核,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运行情况、安全管理及操作人员总体情况、企业工艺设备及自动化安全技术装备等情况综合评定,初步确定吉粮天裕、榆树油库为2级企业、3家烟花批发企业和1家糠醛生产企业为3级企业。下一步,还要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要求进行综合评定,确定等级。建立风险分级档案,实行“一企一档”,完成企业电子地图标注工作。5、推动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建立全员、全岗位的安全责任制,逐级、逐岗、逐人签到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到企业生产全过程、全环节、全方位,实现闭环管理。积极推进危险岗位背诵法,危险岗位操作人员熟练背诵本岗位涉及危化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主要内容。6、结合省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专项整治的行动的契机,落实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安全管理、自动化监控等要求,进一步完善重大危险源应急措施、告示牌、档案等内容,实现重大危险源全过程动态管理和风险预控管理。7、持续开展自动化控制系统隐患及排除治理,持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合作建房合同的法律和税收风险及管控2合作建房合同的法律和税收风险及管控作者: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肖太寿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根据协议分配新建房屋或利润的一种特殊房地产开发方式。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六十条的规定,合作建房涉及到项目的立项和规划审批。由于“合作建房”的立项人不同,其土地和房屋归属就不一样,即谁的立项,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权就归其所有,实践中,“合作建房”的立项分为供地方申请立项、出资方申请立项和合作双方共同申请立项等三种情况。因此,合作建房双方谁立项,新建的房屋就属于谁,只有合作双方同时立项的房地产项目才是税收意义上的“合作建房”。在合作建房中,涉及到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由于合作双方共同合作建房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双方成立合营公司而进行项目合作开发,另一种情况是双方不成立合营公司而进行项目合作。在这两种合作情况下,涉及的税应该怎样计算并缴纳,确实困惑不少税务机关执法人员、房地产企业的老板和财务总监等人员。由于有关合作建房的涉税政策比较零碎,在履行合作建房合同的过程中,存在不少法律风险和税收风险,因此,对合作建房合同中存在的法律和税收风险隐患及时进行诊断和规避显得非常紧迫和重要。一、合作建房合同的法律风险及控制(一)合作建房合同的法律风险从法律层面来讲,合作建房合同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1、提供土地的一方没有把土地使用权变更到合作建房的另一方——房地产公司名下而导致合作建房合同的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6〕2号)第十八条规定:“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建房,签订的合建合同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除办理合建审批手续外,还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建合同无效,但双方已实际履行了合同,或房屋已基本建成,又无其他违法行为的,可认定合建合同有效,并责令当事人补办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九项规定:“当事人签订合建合同,依法办理了合建审批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不因合建一方没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而认定合同无效。”基于此规定,合作建房中提供土地的一方必须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到合作建房的另一方——房地产公司名下,否则,该合作建房合同认定为无效。2、合作建房的两方都是非房地产公司从而导致合作建房合同的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第十四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第十五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基于此规定,合作建房的双方必须有一方是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企业,否则,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也是无效的。3、提供土地一方的房地产公司与提供资金的非房地公司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建房而错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所产生的纳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03号)规定:鉴于该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均为甲方,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规定的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所需资金,以甲方名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行为,不属于合作建房,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有关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基于此规定,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企业提供土地与提供资金的企业进行合作建房的行为,不是真正的合作建房,而是房地产公司吸收非房地产公司的资金进行建房的行为,也是一种房地产公司融资建房的行为。该行为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有关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二)合作建房合同的法律风险控制策略根据以上合作建房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合作建房的双方必须采取以下法律风险的控制策略:1、合作建房时,必须注意合作双方的法律主体中,必须有一方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公司。2、合作建房的双方中,出土地的一方必须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而且必须要把土地使用权变更到房地产企业名下。3、提供土地的房地产公司吸收非房地产公司的资金进行建房是一种房地产公司融资建房的行为。该行为不适用国税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有关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的规定。4、合作建房的一方或双方必须到当地政府的发展改革委员会,进行项目立项,税收意义上的合作建房是以出资方的名义或出资方与出土地的一方联合进行立项审批。二、合作建房合同的涉税风险在合作建房合同中,因签订合作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的合作方式不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依据有所不同。企业如果不能准确划分,就会面临较大的纳税风险:要么多缴纳税,要么少缴纳税。三、合作建房合同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为了控制合作建房合同中存在的涉税风险,必须依照税法规定,区分组建合营公司和不组建合营公司两种合作建房模式,按照以下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处理方法进行税务处理。(一)不组建合营公司合作建房的税务处理1、不组建合营公司合作建房的营业税处理在实践中,不组建合营公司合作建房的营业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主要体现为纯粹的“以物易物”的合作建房方式,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的交换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另一种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这两种交换方式下的营业税处理分析如下:(1)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的营业税处理。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应税行为,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缴税,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应当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案例分析:某非房地产公司出土地与另一房地产公司出资金合作建房共同分配开发产品的营业税处理]1、案情介绍鸿宇置业公司受资金影响,无力自主开发鸿宇商务大厦项目,遂于2012年1月与天峰房地产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协议约定由鸿宇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天峰房地产公司提供开发资金,双方不主张另成立合营项目公司,开发项目由鸿宇公司与天峰公司共同立项报建,项目建成后双方五五分成的比例分配开发产品。土地使用权已经办理变更登记。2013年2月,鸿宇商务大厦竣工验收,鸿宇公司分得的房产用于自营出租,天峰公司分得的房产用于对外出售。鸿宇公司该项目土地受让成本为30000万元,2012年1月公允价值为50000万元,2013年2月账面价值为28400万元。天峰公司投入资金40000万元,其中建房支出31000万元。2013年2月,鸿宇商务大厦不含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公允价值为68000万元,天峰房地产公司分得房产的出售收入为70000万元。请分析天峰房地产公司与鸿宇置业公司各自的营业税应如何计算?2、营业税计算分析(1)供地方鸿宇公司投入土地的营业税处理合作建房以双方共同立项为前提,双方建成房屋按合同约定分割后,供地方和出资方都是自己应得份额房屋的初始登记申请人,拥有应得份额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在共同立项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天峰房地产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