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大气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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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加强监管,改善空气质量,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函〔2014〕98号)、《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2013-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唐发〔2013〕14号)和《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落实《唐山市2013-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简称《大气六十五条》)情况的年度考核及终期考核。本办法所称年度考核,是指自2014年起,每年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和市直部门上一年度《大气六十五条》实施情况进行的年度考核(不含终期考核)。终期考核是指2017年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大气六十五条》整体实施情况进行的全面考核。第三条考核坚持质量改善导向,突出责任落实,实行实事求是、综合评估、分类考核、定量打分、注重实效、奖惩并重的原则。—2—第四条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是落实《大气六十五条》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大气六十五条》、《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地实施细则,确定重点工作任务,完善政策措施,将实施细则确定的目标分解落实到乡(镇),按职责分工,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五条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依据实施细则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根据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合理确定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并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年度计划要向社会公开,并报送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唐山市2013-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分年度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合理确定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建立相应工作台帐,并指导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落实到位。第六条考核重点内容分为空气质量改善绩效、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两部分。(一)空气质量改善绩效包括各地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下降比例和重污染天数减少情况。(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业及民用大气污染治—3—理、扬尘污染防控、机动车污染防治、煤炭管理与清洁能源供应、秸秆禁烧和农村散煤燃烧治理、建筑技能与供热计量、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11方面内容。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等由市环保局协商有关部门另行印发。第七条考核采用评分法,实行空气质量改善绩效指标与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指标双百分制。综合考核结果按空气质量改善绩效、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得分确定等级。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或终期考核未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绩效目标,视为未通过考核。第八条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根据实施细则及年度实施计划的重点任务设置,结合考核要求,建立完善工作台帐,并对《大气六十五条》实施情况进行自查,于每年1月中旬将上年度自查报告(包括空气质量改善、重点工作任务和治理项目进展、资金投入等)报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九条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有关部门,依据各地实施细则,目标责任书、年度实施计划、自查报告及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位监测数据,结合日常督查、重点抽查及现场核查结果,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各地上年度《大气六十五条》实施情况的评估考核。第十条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交由—4—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为对各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和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并达标的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不合格的予以资金扣减。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约谈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督促落实整改意见;市环境保护局暂停该地新增涉气重点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还要加大问责力度。第十一条考核中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移交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十二条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办法。第十三条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工作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的变化情况,适时修订考核办法。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考核指标2、部门台帐3、指标解释—5—附件3:《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考核办法》有关解释空气质量改善绩效指标主要考核路南区、路北区、古冶区、开平区、丰南区、丰润区、曹妃甸区、滦县、滦南县、乐亭县、迁西县、玉田县、遵化市、迁安市,不考核海港开发区、芦台开发区、高新开发区此项指标。一、考核目的坚持把空气质量改善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的检验标准,建立以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的考核体系,确保《大气六十五条》及《目标责任书》中PM2.5年均浓度下降目标与重污染天气减少目标按期实现。二、具体指标(一)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1、指标解释考核年度PM2.5年均浓度与考核基数相比下降的比例。2、考核要求(1)2014年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10%。(2)2015年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35%。—6—(3)2016年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65%。(4)2017年终期考核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PM2.5年均浓度下降目标。3、指标分值该项指标总分值50分。4、数据来源(1)PM2.5年均浓度监测数据来自市环境监测中心站。(2)各县(市)区PM2.5年均浓度为年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5、考核基数以2014年度PM2.5年均浓度为考核基数,2014年以2014年上半年PM2.5平均浓度为考核基数。6、年度考核计分方法结合各地区PM2.5浓度实际改善程度,兼顾考核年度的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状况,进行打分。若区域PM2.5年均浓度达标且满足目标考核年度要求,PM2.5年均浓度得分50分。若区域PM2.5年均浓度不达标,PM2.5年均浓度变化情况得分为基础得分和奖励得分之和。具体计分方法如下:(1)基础得分2014、2015、2016、2017年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计35分;PM2.5年均浓度下降但未满足考核要求,按照PM2.5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参数进行计分;PM2.5年均浓度不将反升的,计0分。—7—(2)奖励得分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超出年度考核要求的县(市)区,可获得奖励得分。2014、2015、2016、2017年PM2.5年均浓度下降分别达到《目标责任书》确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40%、65%、95%、130%及以上的,计15分;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超出年度考核要求,但分别低于40%、65%、95%、130%的,按照超额完成比例占《目标责任书》确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30%的比重乘以参数计分。(二)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下降比例1、指标解释考核年度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与考核基数相比下降的比例。2、考核要求(1)2014年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古冶区、丰南区、丰润区、迁安市、遵化市、迁西县、滦县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下降比例达到4%;曹妃甸区、玉田县、乐亭县、滦南县达到3%。(2)2015年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古冶区、丰南区、丰润区、迁安市、遵化市、迁西县、滦县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下降比例达到14%;曹妃甸区、玉田县、乐亭县、滦南县达到12%。(3)2016年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古冶区、丰南区、丰润区、迁安市、遵化市、迁西县、滦县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下降比例达到26%;曹妃甸区、玉田县、乐亭县、滦南—8—达到19.5%。(4)2017年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古冶区、丰南区、丰润区、迁安市、遵化市、迁西县、滦县终期考核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完成下降目标40%;曹妃甸区、玉田县、乐亭县、滦南完成30%。3、指标分值该项指标总分值40分(2014年50分)。4、数据来源(1)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涉及六项指标监测数据来自市环境监测中心站。(2)各县(市)区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年均指数的算术平均值。5、考核基数以2014年度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考核基数,2014年以2014年上半年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考核基数。6、年度考核计分方法结合各地区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实际改善程度,兼顾考核年度的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状况,进行打分。若区域六项指标年均浓度均达标且满足目标考核年度要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得分50分。若区域六项指标有一项指标浓度不达标,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变化情况得分为基础得分和奖励得分之和。具体计分方法如下:(1)基础得分—9—2015、2016、2017年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计28分(2014年35分);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下降但未满足考核要求,按照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参数进行计分;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不将反升的,计0分。(2)奖励得分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比例超出年度考核要求的县(市)区,可获得奖励得分。2014、2015、2016、2017年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古冶区、丰南区、丰润区、迁安市、遵化市、迁西县、滦县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浓度下降分别为16%、26%、38%、52%及以上的;曹妃甸区、玉田县、乐亭县、滦南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浓度下降分别为12%、19.5%、28.5%、39%及以上的,计12分(2014年15分);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古冶区、丰南区、丰润区、迁安市、遵化市、迁西县、滦县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下降比例超出年度考核要求,但分别低于16%、26%、38%、52%的按照超额完成比例占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下降40%的目标30%的比重乘以参数计分;曹妃甸区、玉田县、乐亭县、滦南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浓度下降分别低于12%、19.5%、28.5%、39%,按照超额完成比例占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下降30%的目标30%的比重乘以参数计分。(三)重污染天数减少情况1、指标解释考核年度重污染天数与考核基数相比变化情况。重污染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10—(HJ633-2012),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2、考核要求(1)各县(市)区2015、2016、2017年度重污染天气分别比上一年减少。(2)各县(市)区2017年度重污染天数比2014年度减少10%。3、指标分值总分值为10分,2014年不考核此项指标。4、数据来源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位监测的重污染天数。5、考核基数以2014年度重污染天数为考核基数。6、年度考核计分方法(1)年度重污染天数减少情况满足考核要求,计10分。(2)2017年终期考核年度重污染天数有所下降,但下降比例未满足考核要求,按照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下降比例的比重乘以总分值(10分)进行计分。(3)年度重污染天数不降反升,计0分。增加1天,扣1分,直至此项指标总分值扣完为止。—11—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指标一、评估考核目的督促各地区落实《大气六十五条》及《目标责任书》工作要求,推进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二、具体指标(一)燃煤锅炉综合整治1、指标解释特定规模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情况,锅炉脱硫、除尘新建和改造台数规模情况,高污染燃料区划定与开展整治情况,新建燃煤锅炉准入要求执行情况。2、工作要求(1)燃煤锅炉淘汰摸清地区燃煤锅炉清单,核准纳入淘汰范围燃煤锅炉的基本情况;根据集中供热、天然气等替代能源燃料落实情况,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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