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19年版) 孤残儿童护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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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编码:4-10-01-04孤残儿童护理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定说明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技能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民政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孤残儿童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以下简称《标准》)。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以下简称《大典》)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为指导思想,对孤残儿童护理员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规范细致描述,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本次修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依据《大典》中所列职业的工作任务,制定了孤残儿童护理员工作要求。——依据职业活动、职业能力、职业新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制定了孤残儿童护理员的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及相关知识要求。三、本《标准》起草单位有: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北京市儿童福利院、华东师范大学、天津体育学院、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主要起草人有:朱丽平、周琼、曾凡林、戚克敏、杨立琦、许琳。四、本《标准》审定单位有: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北京市儿童福利院、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河北医科大学、太原市社会(儿童)福利院、长春市儿童福利院、南京市社会儿童福利院、山东省滨州市儿童福利院、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儿童福利院。审定人员有:孙钰林、张超曼、刘奕、于晓辉、周玉、侯丽娜、魏国荣、崔海莲、赵亚琴、朱书翠、岳恒晓、魏明杰、范篆玲、官清梅。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了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儿童医院、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各地儿童福利机构等有关单位的的指导和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孤残儿童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1职业概况1.1职业名称孤残儿童护理员1.2职业编码4-10-01-041.3职业定义从事孤残儿童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并协助专业人员对儿童进行康复、教育和身心保健的服务人员。1.4职业技能等级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1.5职业环境条件室内,常温。1.6职业能力特征身体健康,动作协调,无传染性疾病,有良好的心理素质,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学习和观察能力,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1.7普通受教育程度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1.8职业技能鉴定要求1.8.1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①工作1年(含)以上。(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①相关职业:育婴员、保育员等,下同。2(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①或相关专业②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①本专业:护理学、护理(儿童护理)、护理(康复护理)、社会福利事业管理(少儿服务)、社会福利事业管理(儿童服务与管理)等,下同。②相关专业:临床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康复治疗学、教育学、社会工作、心理学等,下同。31.8.2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理论知识考试以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评审主要针对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1.8.3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每个考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1:10,且考评人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综合评审委员为3人以上单数。1.8.4鉴定时间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不少于90min,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不少于120min;技能考核时间为不少于20min;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20min。1.8.5鉴定场所设备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考核在有多媒体教学设备、各种护理模型、护理床单位、护理操作物品等教学教具设备的实习场所进行。42基本要求2.1职业道德2.1.1职业道德基本知识2.1.2职业守则(1)爱岗敬业,服务至上。(2)刻苦学习,钻研业务。(3)重视安全,保证质量。(4)拥有爱心,真诚奉献。(5)关怀孤残,周到细致。(6)语言文明,态度和蔼。(7)遵章守法,团结协作。(8)积极进取,开拓创新。2.2基础知识2.2.1儿童生长发育基础知识(1)人体基本系统的构成及组成。(2)儿童年龄的分期及各期特点。(3)影响生长发育的因素。(4)体格生长规律及正常值。2.2.2儿童运动发展基础知识(1)大运动发展。(2)精细运动发展。2.2.3儿童营养需求基础知识(1)能量与营养的需求。(2)婴儿喂养。(3)婴儿辅助食品的添加。(4)婴幼儿、学龄前期的饮食。(5)学龄期、青春发育期的饮食。2.2.4儿童预防保健基础知识(1)各年龄期儿童保健特点。(2)集体生活儿童卫生保健。5(3)计划免疫与预防接种。2.2.5儿科基础护理知识(1)常见儿科疾病。(2)常见传染病。(3)儿科护理特点。(4)儿童福利机构常见残疾的类型和疾病。2.2.6残疾儿童康复基础知识(1)儿童发展。(2)残疾的定义及类型。(3)康复及康复医学的概念。(4)日常活动的作用。(5)常用辅助用具的选择、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6)常用康复器材的用途、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7)游戏在儿童康复中的意义及应用。2.2.7儿童心理发展基础知识(1)心理发展定义、特点及影响因素。(2)认知发展。(3)语言发展。(4)情绪发展。(5)人格与社会性发展。(6)道德发展。2.2.8儿童异常心理发展基础知识(1)儿童异常心理定义与性质。(2)儿童异常心理原因。(3)儿童异常心理类型。2.2.9儿童特殊教育基础知识(1)常见特殊儿童类型及定义。(2)特殊教育的基本概念及相关理念。(3)特殊儿童早期干预。62.2.10儿童安全防护基础知识(1)生活环境安全。(2)生活物品管理。(3)玩具安全性能。(4)儿童意外伤害预防及处理。2.2.11孤残儿童护理员基本要求及职业适应(1)个人卫生常识。(2)自我安全防护。(3)人际沟通技巧。(4)职业适应与发展。2.2.12相关法律、法规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相关知识。(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知识。(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相关知识。(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相关知识。(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知识。(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知识。(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知识。(8)《残疾人教育条例》相关知识。(9)《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知识。(10)《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相关知识。2.2.13相关政策知识(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相关知识。(2)《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36号)相关知识。(3)《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13号)相关知识。73工作要求本标准对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的技能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的要求。3.1五级/初级工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相关知识要求1.生活照料1.1清洁卫生1.1.1能对正常儿童进行晨、晚间照料1.1.2能怀抱和包裹婴儿1.1.3能为婴儿进行沐浴1.1.4能为新生儿进行脐带护理1.1.5能为婴幼儿修剪指/趾甲1.1.6能培养正常儿童清洁卫生习惯1.1.7能为婴幼儿更换衣服1.1.8能为婴幼儿清洁口腔1.1.9能为正常儿童的床单位进行更换和整理1.1.1正常儿童晨、晚间护理流程1.1.2婴儿怀抱和包裹方法1.1.3婴儿沐浴流程1.1.4新生儿脐带护理方法1.1.5婴幼儿修剪指/趾甲方法1.1.6正常儿童清洁卫生习惯培养方法1.1.7婴幼儿更换衣服流程1.1.8婴幼儿清洁口腔方法1.1.9正常儿童床单位更换和整理方法1.2饮食照料1.2.1能对就餐环境及物品进行准备1.2.2能为正常儿童进行就餐前的清洁卫生1.2.3能为婴儿冲调奶粉1.2.4能对早产儿、婴儿进行喂养1.2.5能对喂养中发生的呛奶进行初步处理1.2.6能教会幼儿使用餐具1.2.7能培养正常儿童的用餐习惯1.2.1就餐环境及物品准备流程1.2.2正常儿童就餐前清洁卫生方法1.2.3冲调奶粉方法1.2.4早产儿、婴儿喂养方法1.2.5婴儿呛奶初步处理方法1.2.6幼儿使用餐具的方法1.2.7正常儿童用餐习惯培养方法1.3睡眠照料1.3.1能对正常儿童进行睡眠照料1.3.2能根据正常儿童的生理特点培养睡眠习惯1.3.3能预防和发现正常儿童在睡眠中出现的异常情况1.3.1正常儿童睡眠照料流程1.3.2正常儿童睡眠习惯培养方法1.3.3预防和发现睡眠中出现异常情况的方法81.4排泄照料1.4.1能为婴幼儿更换尿布1.4.2能指导幼儿进行如厕1.4.3能对臀红进行预防及处理1.4.1婴幼儿更换尿布流程1.4.2幼儿如厕指导方法1.4.3预防和处理臀红方法1.5安全保护1.5.1能根据各年龄期儿童的特点选择玩具1.5.2能对儿童使用的玩具进行检查1.5.3能对儿童日常生活环境采取措施预防意外伤害1.5.1各年龄期儿童玩具选择方法1.5.2玩具检查方法1.5.3预防日常生活环境意外伤害的方法2.保健与护理2.1基础护理2.1.1能为儿童测量体温2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