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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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赵银慧赵银慧2006.11.292006.11.29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基本条件3项•考核指标27项经济社会指标5项环境质量指标5项环境建设指标10项环境管理指标7项•参考指标2项基本条件•1、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三年名列本省(自治区)前列•2、近三年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3、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排名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排名1.指标定义按国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要求,参加省(自治区)的考核。如在国家考核指标基础上又增加考核指标的省,按省考核指标的统一排名。2.考核依据省(自治区)环保局(厅)公布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以下简称“城考”)结果文件。3.考核要求考核前3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3年名列本省(自治区)前5名(不含已命名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排名)。无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无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1.指标定义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Ⅱ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和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重大环境事件(Ⅱ级)和特大环境事件(I级)是指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中的有关规定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特指由国家环保总局通报的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和国内外重要媒体曝光的、有严重影响的环境违法和环境污染事件。2.考核要求近三年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考核验收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构和信息报送系统,有固定经费、应急设备和队伍,纳入城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3.材料来源国家环保局、省环保局和市环保局环境保护投资指数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指标定义和计算公式环境保护投资指数是指城市环境保护投资占城市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计算公式:%100)()(×=万元城市国内生产总值万元城市环境保护投资环境保护投资指数2.指标解释环境保护投资内容包括:环境保护投资环境污染治理投入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科技投入污染治理投入环境综合整治投入环境管理投入污染防治科技投入不包括环财发[1999]64号中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投入(1)环境污染治理投入包括污染源治理和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投入两类,每一类又可按环境要素分为水环境、大气环境、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和电磁辐射污染治理等六项治理投入。污染源治理,是企事业单位在生产、建设、运营过程中对污染的控制和治理,重点是污染源治理。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是指为改善城市环境质量而进行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综合性、公益性污染治理等,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集中供热、绿化、生活垃圾处理和河道、湖泊清淤和整治等。(2)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科技投入环境管理投入,包括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部门环境管理机构和各类环境保护事业单位的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投入。污染防治科技投入,包括污染防治基础科学研究,应用技术开发研究和环境软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道路、桥梁、路灯、防洪等市政工程及水利、生态建设投资不计入环境保护投资3.考核要求考核前三年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4.数据来源城市统计年鉴、环境统计年报“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正在修订,正式实施后如与现指标解释不同,以环境统计解释为准。经济社会指标(5项)•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人均GDP1.5万元(西部城市可选择市区人均GDP1.5万元)•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完成率100%•单位GDP能耗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单位GDP用水量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经济持续增长率、人均经济持续增长率、人均GDPGDP1.指标定义经济增长率是指城市国内生产总值比上年度增长的百分率。经济持续增长率是指考核前3年的经济增长率平均值。%100×−=上年国内生产总值上年国内生产总值本年国内生产总值经济增长率3321CCCC++=经济持续增长率•人均GDP是指城市国内生产总值(GDP)与城市总人口之比。•市区人均GDP是指城市市区国内生产总值(GDP)与市区总人口之比。)())(人城市总人口(万元城市国内生产总值=人均GDPGDP)())(人城市市区总人口(万元城市市区国内生产总值=市区人均GDPGDP2.指标解释和数据来源该项指标由城市统计部门提供,解释完全同国家统计局的解释。3.考核要求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人均GDP>1.5万元,西部城市可选择市区人均GDP>1.5万元。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完成率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完成率1.指标解释指城市对上级部门下达的各项年度考核指标完成的情况。该指标由城市计划生育主管单位提供,指标解释由下达计划的部门解释。2.考核要求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完成率100%,即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全部达到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各项指标要求。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1.指标定义城市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耗总量与城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业增加值之比。)()(=GDP万元企业工业增加值城市地区规模以上工业吨标煤企业能源消耗总量城市地区规模以上工业能耗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2.指标解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国家统计局的解释●能源消费总量包括原煤、原油及其制品、天然气、电力。不包括低热值燃料、生物质能和太阳能等的利用。能源消费总量分为三部分,即终端能源消费量、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和损失量(按国家统计局的解释统计)。3.数据来源城市统计(或计划及经济综合管理、供电、燃料等)部门。4.考核要求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降低。单位单位GDPGDP用水量用水量1.指标定义单位GDP用水量是指城市地区总用水量与城市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计算公式:)()(=GDP万元城市国内生产总值吨城市总用水量用水量单位2.指标解释●城市总用水量包括工业用水、生活用水,不包括农业用水和生态用水。●生活用水指供水量,包括居民用水和公共服务用水。●工业用水指新鲜用水量●城市国内生产总值不扣除第一产业。3.数据来源城市统计、水利、城建、环保等部门。4.考核要求单位GDP用水量<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降低。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1.指标定义指工业企业每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工业污染物(包括工业废水排放量、COD、二氧化硫、烟尘)的排放量。工业增加值(万元)吨)某污染物的年排放量(染物排放强度=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2.指标解释●主要工业污染物指:工业废水排放量、COD、二氧化硫、烟尘●工业增加值(不是工业产值):指标解释和统计方法按国家统计局要求,指全部工业企业增加值,不是规模以上企业的增加值。3.资料来源城市统计部门、环保部门4.考核要求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分别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环境质量指标(5项)•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85%•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且市区无劣Ⅴ类水体•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APIAPI指数指数≤≤100100的天数占全年的比例的天数占全年的比例1.指标定义全年API指数小于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例。空气污染指数(API)为城市建成区内认证点位每日空气污染指数。全年天数的天数小于全年的天数占全年的比例=小于全年100100APIAPI2.指标解释●重点城市按国家环保总局认证的点位进行监测。非重点城市由上级环保部门按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增设与变动的通知”(环发[2000]254号)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关于发布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增设与调整技术要求的通知”(综字[2001]004号)进行认证并监测。除点位认定时明确者外,清洁对照点监测值不得参与全市平均值的计算。●每日API指数按认证点位的均值计算。●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所有考核监测点位必须全部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县级城市至少设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监测点位,并且均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有效日均值按《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执行。每月不少于21个有效日均值。●任一点位全年监测结果不满足以上要求的,该项指标以不合格计。●因仪器故障或其他原因不能获得有效日均值的,一律视为API超过100。●应统计所有的监测数据。3.数据来源环境监测部门4.考核要求●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85%。●API指数≤100的天数超过全年天数85%的城市,如年均值超过国家二级标准,要求近三年的年均值必须逐年下降。●对新标准实施前已经命名的模范城市按83%复查,三年后必须达到8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指标定义指城市市区从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中取得的水中,其地表水水源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和地下水水源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Ⅲ类标准的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和(万吨)各饮用水源地取水量之达标量之和(万吨)各饮用水源地取水水质质达标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100×2.指标解释①点位:按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关于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的通知》执行●凡属城市饮用水水源者均须监测。监测应包括所有的正常供水的水源地(含地下水),不包括备用水源和自备水源。●以河流为饮用水源者,应在取水口上游100米处设监测断面;同一河流有多个取水口,且取水口之间无污染源排放口,可在最上游100米处设监测断面。●以湖泊、水库为饮用水源者,原则上按常规监测点位采样,但各水源地的监测点位至少应在2个以上。●以地下水为饮用水源者,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供水厂的汇水区布设1点(采取任何处理措施之前)。不按取水井采样。●水源地变更管理程序:水源地变更应向总局备案②监测项目和频次:除按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要求(国家环保总局环函[2005]47号)监测的项目和频次外(见下表),还要进行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的监测。●第一次要做全分析(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表3所有项目),检出的有机物和重金属要纳入日常监测,每月监测。●地下水不做有机物分析,但还应监测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表1的所有项目(除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要求监测的项目),检出的项目要纳入日常监测,每月监测。●第一次全分析时,有机物监测结果可由其他部门提供,以后检出项目的日常监测结果要由环保部门监测。监测项目及频次监测项目及频次凡超过地下水Ⅱ类标准的项目,每月监测每年1月、7月各监测一次挥发酚、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铁、锰、铜、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氰化物、汞、砷、硒、镉、六价铬和铅选测项目(15项)每月监测一次pH值、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氟化物和总大肠菌群必测项目(8项)地下水凡超过地表水Ⅱ类标准的项目,每月监测每年1月、7月各监测一次硫酸盐、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氯化物、铁、锰、硝酸盐氮、铜、锌、硒、砷、镉、铬(六价)、铅、汞、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氰化物和硫化物选测项目(18项)每月监测一次水温、pH值、总磷、高锰酸盐指数、溶解氧、氟化物、挥发酚、石油类、粪大肠菌群、氨氮必测项目(10项)地表水备注监测频次监测项目③评价方法单因子评价,一项不达标即为不达标(如总局调整饮用水源地评价方法,则按新的要求进行)。●监测频次不足和监测项目不全均以不达标计●必须由环境监测部门提供监测数据(除第一次全分析结果)●由于地质原因造成监测项目不达标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有多个监测点位的同一水源地,按各测点平均浓度计算均值,再计算该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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