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头镇治安联防中队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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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头镇治安联防中队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头镇治安联防队伍的规范化建设,规范和完善各辖区治安联防中队的考核工作,客观公正评价中队的工作实绩,建立健全以绩效为基础、以考评为依据的分配激励机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核范围是城头镇治安联防中队。第三条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员参与,依法实施的原则;(二)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三)注重实效,简便易行的原则;(四)正确引导,鼓励创新的原则;(五)逐级考核,考管一致的原则。第四条治安联防中队考核应当量化记分,评定等级,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第二章考核组织第五条治安联防中队考核工作以块为主,逐级进行。各村委负责考核各辖区治安联防中队;镇综治办及执法队负责对派出所开展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六条镇成立综合考核领导小组,综合考核领导小组由镇执法队、综治办及各村负责人组成。第七条综合考核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调整治安联防中队考核的具体办法;(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各村的考核工作;(三)审定各治安联防中队考核等级意见;(四)研究决定治安联防中队考核工作的其他重大问题。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八条治安联防中队考核标准应当以工作业绩为基础,根据治安联防中队所履行的岗位职责和承担的工作任务制定。第九条治安联防中队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能力和绩效二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能力,主要是指治安联防中队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绩效,主要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第十条考核计分,采用扣分与加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扣分方式以100分为基础分,主要是对于未达到或未完成岗位职责要求或工作任务的治安联防中队,按扣分项目和分值扣分。(二)附加分方式主要是对于完成考核工作目标的治安联防中队,在基础分的基础上,按加分项目分值予以加分。因同一事项符合多项加、扣分条件的,只按加分(附加分)或扣分的最高分值记分,不重复加、扣分。其考核项目及分数:(一)治安巡逻、执勤情况:联防队员要协助责任区搞好防务区治安巡逻执勤工作,参加辖区派出所组织开展的集中巡逻执勤活动。1、联防队员必须做到随叫随到,特殊情况的必须及时向组织者请假,批准后方可不参与活动。对未经允许不到位的,第一次不到的扣2分,予以警告;第二次不到的取消资格。2、联防队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保证正常开展工作,如因联系不到不能及时参与活动的,第一次扣2分,第二次予以警告,两次以上的取消资格。3、在巡逻执勤中失职者,情节轻微的扣2分,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扣5分,有重大过失的,取消资格。4、执勤中成功抓获嫌疑人可加5分,并现金奖励300元。(二)治安信息报告工作:要求积极主动收集治安防范、重点人口(上访对象)、流动人口、群众宗教活动、抗灾救灾、疾病救助、纠纷排查等各类社会信息,做到一事一报。并及时报告辖区内治安状况及其它社会动态。1、年内至少向派出所、镇综治办提供各类信息五条,未达到的视为未完成任务,少一条扣1分;2、联防队员对了解掌握的重大治安信息及影响稳定的重大问题(包括群体性事件、已发生的重要事件、排查处的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和隐患)应在1小时内向镇综治办、维稳办报告,知情不报或漏报的扣5分。3、每多提供一条信息奖励1分(每1分发奖金20元)。4、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的奖励5分。(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要求联防队员对辖区内的家庭内部、邻里之间、农牧民中间的矛盾纠纷进行日常排查调处;经常收集重大矛盾纠纷和社会不稳定因素、治安隐患信息,及时上报镇综治办或派出所、司法所。1、年内对辖区内发生的矛盾纠纷一次也未参与调处的扣2分,若发生影响大的纠纷既未报告信息也未参与调处的扣5分;发生两次类似事情的扣10分,警告一次。2、镇综治办、派出所或执法队通知参加排查活动、调解纠纷而不到位的扣2分;发生两次类似事情的取消资格。3、对辖区内发生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必须及时主动赶赴现场做群众思想工作,控制现场秩序,做好稳控工作。若不主动参与工作的,扣发2分,若接到通知而不到位的取消资格。(四)整治违章抢建工作:要求联防队员配合镇执法大队开展违章抢建工作。1、联防队员必须做到随叫随到,服从镇执法大队的安排,配合执法大队做好违章抢建工作,对于不服从及未参与整治抢建工作的一次扣2分;2、在整治违章抢建过程中,能够控制现场秩序,做好稳控工作的一次加2分;第十一条各辖区治安联防中队可以根据治安联防队员岗位的工作繁简难易、责任轻重、任务多少等要素,合理确定各个岗位的考核计分系数和相关考核指标的计分权重,保证不同岗位之间的治安联防队员考核结果具有可比性。第四章考核方法和程序第十二条治安联防中队考核以全体队员工作表现的日常记录为基础,采取治安联防中队自评与领导审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治安联防中队考核应以定量考核为主,对各项考核项目能量化的尽量量化并设定分值,难以量化的考核项目,由各单位采取集中评议的办法进行定性考评,考评结果折算为相应分值。第十三条治安联防中队考核每月进行一次。第十四条平时考核采取治安联防中队据实自评、村负责人审查、镇考核小组核定的方式进行,重点考核治安联防中队平时的工作实绩。平时考核的基本程序是:(一)被考核治安联防中队自评计分。即治安联防中队平时根据中队表现和任务完成情况,对照考核标准,在考核表上如实自评计分。(二)直接领导审查。即被考核治安联防中队的村负责人以治安联防中队工作表现的日常记录为基础,根据其实际表现和任务完成情况,负责审查和核实治安联防中队自评分数。(三)综合考核领导小组核定。即分局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治安联防中队纪律、工作等综合表现按优秀、良好、称职三个等级进行评价。(四)公示考核结果。治安联防中队考核得分、排名与评价在所在单位公布栏上公布。第十五条年度考评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核定治安联防中队附加分,对全年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评。考评分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年度考评的基本程序是:(一)计算平时考核月平均分。将被考核治安联防中队一年十二个月的绩效考核得分相加取平均数。(二)考核单位提出年度考评等级意见。(三)公示年度考评结果。第五章考核等级评定第十六条依据平时考核成绩,治安联防中队依据每月工作实绩评定考核结果,考评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次。一级,完成全部工作任务,基础分在90分及以上;二级,基本完成工作任务,基础分在80分及以上;三级,完成工作任务尚可,基础分在79分以下60分及以上;如第一次基础分低于达标分值60分,将作出警告并全镇通报,责任中队负责人说明原因;连续三次基础分低于达标分值60分,将调整相关负责人。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治安联防中队,除按照考核标准予以扣分外,考评结果不得评为一级:(一)受到镇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二)在镇综治部门组织的各项专项考评中,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三)其他不得评为一等级的情形。第六章考核纪律第十八条各单位负责人和考核人员必须严格标准,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对治安联防中队进行考核。在考核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九条治安联防中队在平时记录和总结中,应当实事求是,如实登记。凡在考核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降低考核等级的处理。第七章绩效考核奖金发放第二十条绩效考核奖金按人均200元发放。绩效考核奖金根据治安联防中队每月实绩评定考核等次进行发放,以一级等次为基准,每升降一个等级,人均增减20元。第二十一条各社区(村)治安联防中队可根据治安联防队员的工作业绩分优秀、良好、称职三个级别进行考评。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人数,一般应掌握在本单位总人数的20%,良好占总人数的70%,称职占总人数的10%。绩效考核奖金以良好为基准,每升降一个等级,人均增减20元至30元。如治安联防队员绩效考核连续三次排位靠后,将作调离治安联防中队的处理。第二十二条奖金每月发放一次,当月的绩效考核奖金于次月30日前发放。第二十三条发放依据根据治安联防中队的绩效考核得分和分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的评价,评出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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