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耳鼻喉专科医院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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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天津耳鼻喉医院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就人事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行中层干部竞聘上岗凡中层干部,一律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竞聘上岗。(二)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单位与职工(国家干部、固定制工人和合同制工人)订立聘用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确定聘用关系。1、聘用合同的期限为三年(2002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2、聘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存入职工个人档案(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须经区卫生局鉴证后生效)。3、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2)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3)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4)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5)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6)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7)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4、订立聘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应承担违约责任,付给对方违约金3万元。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含组织培养学习等费用)。5、实行聘用制后,原工人身份的女性工作人员现受聘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连续聘用5年以上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如工作需要、本人申请、身体健康,经组织批准,继续聘用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其退休年龄可按现行女干部的退休年龄规定执行;原干部身份女性工作人员聘用在工勤岗位上工作满1年的,其退休年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按现行工人退休年龄执行。(三)实行双向选择各科室人员明确编制,科主任、护士长与相关职工实行双向选择,职工在首次聘用中落聘下岗的,可给予半年时间的内部待聘期限,并为其提供转岗培训和两次上岗机会。待聘人员在待聘期内只发基本工资(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浮动物价补贴)。待聘期满后仍未能上岗的,由医院办理辞退手续,本人也可以辞职,到人才(劳动力)市场登记,重新就业。待聘人员,男50周岁,女45周岁,个人提出内部退养申请,可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报区卫生局审核备案,内部退养期间只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部分津贴,不参加年度考核,可参照在职人员增加档案工资作为参保基数,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四)实行到年龄退休和离岗退养1、到龄退休。凡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从到龄的当月起办理退休。2、离岗退养。干部身份:男57周岁、女52周岁;工人身份:男50周岁、女45周岁,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区卫生局批准,可以安排离岗退养。退养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部分津贴。并按国家规定调整工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五)退休人员返聘留用1、工作人员退休后,原则上不返聘留用。2、确因工作需要,需返聘留用的,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本人和科室负责人申请,院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报区卫生局审批。3、返聘留用期限1—5年。4、返聘留用期间,双方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一年,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有关待遇按中办发[1986]32号暂行规定和单位聘用合同执行。本实施意见由人事科负责解释。用〓工〓制〓度(一)用工原则:公开岗位,公开要求,公平竞争,择优录用。(二)健康体检:应聘者须参加录用前体检(特殊情况可先录用后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三)用人方式:实行聘用(合同)制。医院与员工以合同形式确定双方之间的劳动人事关系及权利与义务(详见合同书),医院与所有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合同书。(四)试用期(见习期、初期):1、临时工原则上实行1—3个月的试用期,每次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一年。2、对新录用应届毕业生实行见习期(初期),见习期(初期)为一年,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定级。3、试用期(见习期)内发现员工不能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或有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医院将调整其工作岗位,或延长试用期(见习期),直至解除合同。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4、被延长试用期(见习期)的员工在原合同书上说明原因,由双方签字(盖章)。(五)工作职责:医院各岗位都应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规范,每一位员工都必须认真履行。(六)工作时间:1、实行无假日医院,24小时全天候服务;双休日及节假日由科室负责安排轮班、轮休。2、非工作时间根据需要接通知后应及时到岗。(七)考核:1、考核对象为本单位的在职职工。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2、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底开始,翌年1月底结束。3、年度考核在院考核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人事科组织实施。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1)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本年度半年(含半年)。(2)本年度病假、事假或出国探亲累计超过半年(含半年)。(3)本年度内办理退休、退职或离岗退养手续的。5、单位派出学习、进修、出国人员由对方单位对该同志出具书面的评语,回医院考核。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的人员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级。6、科室将个人年度考核材料报人事科审核后,再由院考核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7、其它不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八)离职手续:1、职工离职时必须办理离职手续,按医院规定移交工作和结清财物。2、未办理手续擅自离职者,按旷工处理,其人事关系不能转出;若造成财物损坏、遗失或工作脱节,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九)实行到年龄退休和离岗退养制度:1、到年龄退休:(1)职工到法定退休年龄,按文件规定,原则上当月办理退休手续,次月享受退休待遇。(2)对即将退休的职工,人事科提前两个月通知其本人和所在的科室。(3)本年度内办理退休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在职期间的待遇按实际工作月数计发;退休期间的待遇按退休月数计发。2、退休人员返聘留用:按本院医院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3、离岗退养:按本院医院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医院自聘合同制卫技人员暂行办法深化医院人事制度改革,是转型期医院发展的必由之路。通过人事制度改革,激活内部运行机制,合理调配人力资源,广纳紧缺专业人才,提高工作效率,有效控制医疗成本。根据本院人事制度改革方案,报经区卫生局同意,决定由医院自主招聘录用合同制卫技专业人员,充实到人员相对紧缺的临床科室,作为对计划编制不足的有益补充。为规范这项工作,特制定“自聘合同制卫技人员暂行办法”。(一)聘用1、聘用性质:自聘合同制卫技人员指不占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医院增员指标、不列入医院正式职工编制,由医院自主招聘、录用、管理、解聘,从事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工作或医疗辅助工作的编制外职工。2、聘用人员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服从分配,胜任工作;身体健康,无明显疾患,年龄在28周岁以下(特殊情况者除外);持有教委认可的中等及以上医学院校毕业证书,具有执业资格证书者予以优先。3、招聘程序:被聘用者本人申请,医院人事科审查,科教科、护理部组织专业考试,院领导面试,成绩合格者,择优录取。4、聘用办法:录取后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正式予以聘用。医院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与其本人签订聘用合同制卫技人员劳动合同,并报区卫生局备案,合同期限为一年。(二)管理1、自聘合同制卫技人员一经录用,即分配至相关科室,纳入科室统一管理、统一使用。2、自聘合同制卫技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我院制定的规章制度,诊疗护理规范、常规。3、自聘合同制卫技人员与在编职工同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由所在科室负责考核,评出考核等级。考核结果与合同续聘、工资、奖金、晋升晋级挂钩。4、自聘合同制卫技人员符合卫生局招考条件,参加理论考试成绩按招考比率列入医院面试者,医院在招考中予以优先考虑。(三)聘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1、聘用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合同内容;2、聘用合同期限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双方即终止聘用关系;也可根据医院、聘用者双方实际情况及聘用者年度考核结果,决定续聘与否,但续聘年限最多不超过10年。如聘用者连续二年参加执业资格考试未取得执业资格证,即不再续聘。3、聘用者在合同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因聘用者工作责任心原因导致严重医疗缺陷、影响较大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发生;(2)违反行风与职业道德建设有关规定,有损医院声誉者;(3)严重违规违纪、经教育无效者,触犯法律法规者;(4)聘用后无法胜任工作或健康原因不适合继续工作者;(5)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含)15天,一年内累计超过(含)30天者;(6)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者;(7)聘用后发现聘用人员学历不符合报考条件者;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者也可与医院解除劳动合同:(1)试用期内;(2)试用期内发现医院未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的;(3)依法应征入伍的。(四)待遇1、基本工资:试用期内,月工资为400元;正式聘用后,中专毕业生月工资400元,大专及以上毕业生月工资为450元;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级者,次年起月工资增加50元,连续晋升工资年限为5年;连续二年考核优秀等级者,次年起月工资增加80元。对中级及以上资质人员的工资可参照并略低于正式在编职工的标准,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2、奖金:试用期内不建奖。对有执业资质的人员,正式聘用后享受不低于本人所在科室在编职工50%的效益奖。年终一次性奖金根据当年医院经济效益酌情发放。3、福利:误餐与在编职工同等享受;节日福利、通讯费减半享受;节假日加班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参照在编职工办法发放;各类假期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4、对有突出贡献的自聘合同制卫技人员,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各类假期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5、保险:自聘合同制卫技人员一经正式聘用,医院按《劳动法》有关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个人自缴部分由院部在其工资中扣除后代交。缴费基数按城镇职工最低标准缴纳。6、职称晋升:按上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有关精神执行。7、学习培训:自聘合同制卫技人员参加院部及科室举办的各类政治、业务学习。医务、科教、护理等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其参加各类执业资格考试和培训;非指令性培训、学习、考试,一切费用自理。(五)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应按合同规定支付给对方违约金;2、聘用者与医院解除或终止合同,都必须办好工作交接手续,离院不得带走医院科技成果、内部资料、设备器材,违者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临时工使用和管理的若干规定(一)招收使用临时工条件年满18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下,男性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属本市农村劳动力和城镇下岗待业人员。(二)招收临时工的工作顺序1、招收临时工须所在科室主任(护士长)向院部提出申请,院部根据相应科室工作任务及用工指标情况审批(特殊岗位,必须报主管部门审批)。2、招收农村劳动力和城镇下岗、待业人员须审验身份证、镇村允许外出务工证明、50周岁以下女性计划生育证明、城镇下岗、待业人员下岗证和待业证。3、临时工录用之前,须进行健康体检(由院保健科组织,并出具健康证明)。4、临时工被录用,须与院方签订临时用工劳动合同或协议书,并接受上岗前培训。(三)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1、各科室使用临时工必须经过招工程序,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协议书后方可使用。2、全院临时工的招收及录用由院人事科负责。3、全院临时工的科间调配及岗位变动由院总务科会同相关科室协商负责。4、使用临时工的科室,应将临时工与在编职工一样进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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