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机构医学检验辞职报告范例(精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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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医学检验辞职报告范例(精编3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医疗卫生机构医学检验辞职报告范例(精编3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卫生专业知识:医疗卫生招聘考试医学检验复习题1卫生专业知识:医疗卫生招聘考试医学检验复习题二1..铜蓝蛋白属于一种急性时相反应蛋白,在感染、创伤和肿瘤时增加。()2.由于红细胞中含有自由水较少,而葡萄糖溶于自由水,所以全血葡萄糖浓度比血浆低10%~15%3.乳糜微粒是由甘油三酯组成的。()4.低密度脂蛋白(LDL)主要含有甘油三酯。()5.衰老红细胞在网状内皮系统中被破坏,红细胞中的血红蛋白被分解成珠蛋白与胆红素(质)。6.血清总胆固醇测定的参考方法是Abell法。()7.直接胆红素是指和葡萄糖醛酸结合的胆红素。()8.诊断心肌梗塞的血清酶中,LDH是上升最快,维持增高时间最短的酶。()9.蛋白质是兼有酸性基团和山西事业单位微信号:shxsydw碱性基团的两性电解质,在的缓冲液中带负电荷,向正极移动。10.两组正常参考人群的血糖均值存在差异,经显著性检验P,说明这种差异是由抽样误差造成的。()11.血清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的含量与动脉粥样硬化呈正相关。()12.酶的反应速度随着温度上升无限地增加。()型糖尿病亦称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14.火焰光度法是一种发射光谱分析,钾的发射光谱为589nm,钠的发射光谱为767nm。()15.淀粉酶可将淀粉水解,而且能将糖元水解。()参考答案:1.对2.对3.错4.错5.错6.对7.对8.对9.对10.对11.错12.错13.错14.错15.对卫生专业知识:医疗卫生招聘考试医学检验复习题一2卫生专业知识:医疗卫生招聘考试医学检验复习题一检验医学也是医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部分,其本身的发展与应用,均为医学的进步带来极大的贡献与实证。1.具有活性的激素或药物当与白蛋白结合时,可以不表现其活性,而视为共储现象。()2.酸中毒时,血浆离子钙浓度降低,可出现抽搐现象。()3.酸中毒时有引起高血钾的可能,碱中毒有引起低血钾的可能。()4.酶的竞争性抑制是指不能通过增加作用物浓度而逆转的可能。()5.在标准状态下,一个摩尔的任何气体所占的体积为升。()6.血清比血浆多一种蛋白质——纤维蛋白质。()7.酸性溶液中,仍有氢氧根离子存在,只是氢离子浓度大于氢氧根离子浓度而呈酸性。()8.人体体液中多数蛋白质的等电点在pH为左右,所以这些蛋白质在体液中主要以负离子形式存在。()9.盐是酸碱中和反应的产物,因此任何盐的水溶液都呈中性。()10.血浆钙分为可扩散钙与非扩散钙两大类,非扩散钙是指与蛋白质结合的钙,约占40%。()11.血液静脉血浆的pH正常范围是~。()12.在急性炎症及恶性肿瘤、肝硬化或肾炎时,前白蛋白升高。()13.呼吸性酸中毒时,血浆二氧化碳结合力往往升高。()14.异常脂蛋白(LPx)是诊断胆汁郁积的较灵敏的生物化学指标。()15.双缩脲比色法是目前蛋白质定量的参考方法。()参考答案1.对2.错3.对4.错5.对6.错7.对8.对9.错10.对11.错12.错13.对14.对15.错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二3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07-2617:40:42广东省卫生厅|阅读次数(1400)|正文背景色:办公室字体粤卫函〔2011〕586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厅直属各单位,部属和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11〕2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对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年度装备和采购工作加强监督与指导。二、医疗卫生机构要组织成立专门机构,建立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和管理部门,明确工作职责;要科学、合理做好符合本机构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年度预算、装备配置和保障需求的年度装备计划和采购实施计划;要合法、合理对本机构医学装备的使用,建立医学装备信息化管理制度、医学装备使用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和医学装备使用评价制度,健全医学装备档案管理制度;要合法、合规对本机构医学装备的处置,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理。广东省卫生厅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为规范和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促进医学装备合理配置、安全与有效利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保障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我部研究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卫生部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促进医学装备合理配置、安全与有效利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保障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学装备,是指医疗卫生机构中用于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等工作,具有卫生专业技术特征的仪器设备、器械、耗材和医学信息系统等的总称。第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利用各种资金来源购置、接受捐赠和调拨的医学装备,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管理。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的原则,应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效能。第五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和标准并指导实施。省级及以下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管理办法和标准,负责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学工程学科建设,注重医学装备管理人才培养,建设专业化、职业化人才队伍,提高医学装备管理能力和应用技术水平。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学装备管理实行机构领导、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三级管理制度。第八条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县级及以上其他卫生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医学装备管理部门,由主管领导直接负责,并依据机构规模、管理任务配备数量适宜的专业技术人员。规模小、不宜设置专门医学装备管理部门的机构,应当配备专人管理。第九条医学装备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本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二)负责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组织、制订、实施等工作;(三)负责医学装备购置、验收、质控、维护、修理、应用分析和处置等全程管理;(四)保障医学装备正常使用;(五)收集相关政策法规和医学装备信息,提供决策参考依据;(六)组织本机构医学装备管理相关人员专业培训;(七)完成卫生行政部门和机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条医学装备使用部门应当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在医学装备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医学装备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一条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其他卫生机构应当成立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机构领导、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负责对本机构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年度装备计划、采购活动等重大事项进行评估、论证和咨询,确保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第三章计划与采购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度和本机构的规模、功能定位和事业发展规划,科学制订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考虑配置功能适用、技术适宜、节能环保的装备,注重资源共享,杜绝盲目配置和闲置浪费。第十三条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机构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结合各使用部门装备配置和保障需求,编制年度装备计划和采购实施计划。第十四条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年度装备计划和采购实施计划应当由机构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后方可执行。设立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的,机构领导集体研究前还需经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需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获得批准后执行。经批准的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年度装备计划和采购实施计划,不得随意更改。第十五条单价在1万元及以上或一次批量价格在5万元及以上的医学装备均应当纳入年度装备计划管理。单价在1万元以下或一次批量价格在5万元以下的,由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方式。第十六条单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医学装备计划,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内容应当包括配置必要性、社会和经济效益、预期使用情况、人员资质等。单价为50万元以下的,由医疗机构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确定论证方式。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医学装备采购管理。第十八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医学装备,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并首选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采取公开招标以外其他方式进行采购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第十九条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医学装备,应当首选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其他方式进行采购。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年度装备计划和采购实施计划。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采购。因特殊情况确需计划外采购的,应当严格论证审批。第二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地区应急采购预案。因突发公共事件等应急情况需要紧急采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采购预案执行。第二十二条需采购进口医学装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进口设备采购审批程序。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学装备采购合同规范管理,保证采购装备的质量,严格防范各类风险,确保资金安全。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学装备验收制度。医学装备到货、安装、调试使用后,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使用部门、供货方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完成后应当填写验收报告,并由各方签字确认。第二十五条医学装备验收工作应当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完成。经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办理索赔。第二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和购置纳入国家规定管理品目的大型医用设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用耗材准入管理制度。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遴选。不在集中采购目录内但确需使用的,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严格论证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用耗材入出库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一次性使用无菌器械采购记录管理。采购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原产地、规格型号、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采购日期等,确保能够追溯至每批产品的进货来源。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全国卫生系统医疗器械仪器设备分类与代码,建立本机构医学装备分类、分户电子账目,实行信息化管理。第三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健全医学装备档案管理制度,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作到档案齐全、账目明晰、完整准确。档案保管期限至医学装备报废为止。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单价在5万元及以上的医学装备应当建立管理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申购资料、技术资料及使用维修资料。单价5万元以下的医学装备,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方式。第三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使用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学装备。用于医疗活动的,应当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纳入国家规定管理品目的大型医用设备应当具备配置许可证。未经注册的医学装备临床试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加强医学装备安全有效使用管理。生命支持类、急救类、植入类、辐射类、灭菌类和大型医用设备等医学装备安全有效使用情况应当予以监控。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医学装备质量保障。医学装备须计(剂)量准确、安全防护、性能指标合格方可使用。第三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生命支持类、急救类医学装备应急预案,保障紧急救援工作需要。第三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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