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100万吨钾肥产品综合利用项目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和考核细则(草稿)编制:青海100万吨钾肥产品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指挥部2006年10月16日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和考核细则1青海100万吨钾肥产品综合利用项目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和考核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搞好现场保卫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期顺利投产。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01日实施)2.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02月01日实施)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部分2002年12月01日实施)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5.《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7.《建筑施工机械使用安全规程》(JGJ31-2001)8.《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9.《青海盐湖资源综合利用建设管理大纲》第三条本细则适用范围:青海100万吨钾肥产品综合利用项目管理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细则。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全员安全意识。第五条各施工单位进施工现场后,必须建立安全保卫管理机构,建立本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和考核细则2单位安全保卫三级管理网络,并将本单位安全保卫管理机构及安全保卫管理制度书面上报项目指挥部安全保卫组。第六条国家对建筑施工相关人员实行资质管理。各施工单位应将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报安全保卫组审查、备案。第七条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认真编写施工安全计划,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可操作性强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目标。安全、优质、高效、文明、节约地完成建设任务。第八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现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保卫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负全面责任。项目指挥部现场安全保卫组是项目业主对施工安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部门。监理公司是直接监管单位,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负监理责任。施工单位是实现施工安全的主体和直接责任人,对发生的施工事故负直接责任并承担后果。第九条本建设项目安全保卫工作的总目标:1.健康、安全、环保教育率达100%;2.工伤死亡人数为零;3.交通、火灾事故为零;4.特殊工种持证率100%;5.劳保防护用品配备率100%;6.杜绝重大污染事故;7.重要物资丢失率为零。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和考核细则3第二章安全保卫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十条安全保卫组织管理机构青海100万吨钾肥产品综合利用项目工程建设由业主组织成立工程建设安全保卫委员会(简称安委会)。安委会结构组成为:其日常办事机构为项目指挥部现场安全保卫组。项目总经理为主任,项目副总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各项目经理为副主任,指挥部项目现场管理部部长、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公司监理工程师以及各单位安全监察负责人任委员会成员。安委会下设现场安全保卫组,为其日常办事机构。第十一条安委会及现场安全保卫职责1.安委会负责审查工程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大施工措施;发布现场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和考核细则;监督和考核现场施工单位的安全和文明施工;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涉及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关系;审批工程建设安全工作计划、报告;统一组织、协调管理施工现场文明施工。2.安全保卫组对安委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对安委会决议和对安全保卫工作细则的执行情况,并对工程建设中的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安委会决定。3.安全保卫组应与各业主、项目部、施工单位、安检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建立联系制度,共同保证安委会各项决议的落实。4.安全保卫组行使指导、协调现场安全保卫日常性管理工作职责、编制工程建设安全保卫目标计划、报告,负责填报并上呈表,负责向安委会汇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和考核细则4安全保卫情况,并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安全保卫工作例会制度第十二条安全保卫例会每月一次,时间为每月25号前一周的周六上午10:30分。例会由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各项目经理、施工单位的现场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参加。第十三条安全保卫工作例会主要内容是:检查安全保卫工作目标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落实情况,项目监理单位汇报安全监理情况,各施工单位汇报前一阶段安全保卫工作情况及下一阶段安全保卫工作的重点。安委会对每月安全保卫工作情况作出总结并布置下月安全保卫重点,制定阶段性安全保卫工作措施。第十四条各施工单位应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保卫工作例会,对安全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及时整改。第十五条各单位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施工检查,对影响安全施工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和完善有关安全管理台帐、记录。第十六条各施工单位凡发生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安全保卫组,并在事发七日内报送详细调查、分析、处理报告。第十七条各施工单位必须认真组织落实会议形成的意见和决定,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一概由责任单位负责,并追究领导责任。第四章安全施工检查第十八条安全检查的依据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第十九条安全施工必须实行目标管理,各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指挥部制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和考核细则5定的施工安全目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施工目标,每月进行一次检查、考核。第二十条项目指挥部安全保卫组每月组织一次由各施工单位、各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参加的全面的安全检查。每季度进行总结评比,并给予相应的奖罚。安全保卫组日常采用随机抽样、现场观察、实地检测相结合的方法,记录检测结果,并在每次检查结束后,及时编写安全检查报告提交指挥部,确保现场管理目标的实现。第二十一条安委会应在每季度负责组织监理单位、各施工单位主管安全的领导对现场施工进行一次安全施工联合大检查,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以查领导、查管理、查隐患、查习惯性违章操作为主,同时对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生活卫生和现场文明施工,及防火、防洪、防盗等),亦应纳入检查范围。对查出的问题要按规定进行整改,对安全文明施工优劣单位进行通报并公布处理结果。第二十二条各施工单位应依照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工作。安全设施必须完善,不符合要求必须限期整改。季节性安全检查(冬、春)由安委会统一组织进行。第二十三条项目监理单位必须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施工检查、指导,履行对安全施工管理、监督职责。第二十四条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填写“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采取临时、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制定计划,报本单位行政主管领导审批,分阶段实施,必要时应向安委会安全保卫组报批。第二十五条各施工单位必须填写安全检查纪录,对查出的问题按“三定”的原则进行整改,同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和考核细则6第五章安全施工管理细则第二十六条各施工单位在本工程建设中所遵守的安全作业标准,一律以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要求为准。第二十七条新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农民工等)应进行不少于48个课时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特种工作人员除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外,须在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进行体检,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上岗,否则严禁上岗作业。第二十八条凡进入现场的施工单位,均须在作业区内按规定和要求设置安全防火通道、安全警示、施工公告和安全制度牌,对施工点进行封闭,各种设施要符合规范。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域,应成立消防组织,并设置完备的消防设备和设施,任何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消防设备、设施挪作他用。第三十条易燃、易爆和有害、有毒气体及物资,必须设专人保管,建立严格的领取、使用以及回收和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施工现场的氧气瓶和乙炔瓶,应按规定的距离摆放,不得随意乱动,并做到随用随开,随开随关和定人下班检查的制度。第三十二条起重机械在下列情况下禁止使用:1.没有生产许可证和出厂合格证的起重机械。2.坦克吊、塔吊、龙门吊等设备,安装后未经鉴定和未做负荷试验。3.安全保护失灵,或安全保护设施不当。第三十三条起重机械必须按有关施工机械设备管理规定和制造厂的有关规定使用。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和考核细则7第三十四条所有起重机械,无论大小必须定期进行安全装置检验。第三十五条起重机械实行专人管理,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特种作业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人员工作证后方可上岗。第三十六条在工程建设中,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吊装作业、靠近带电区域、易燃区内的明火作业等,必须由施工单位制定可靠的安全施工措施,并办理相关票证,方可施工。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对爆破工程,特殊或主要部位的混凝土浇筑,新型或大型设备的运输吊装、汽机扣大盖、蒸汽管道冲洗、打压试验等项目实施前,必须召开专业安全会议研究,制定有效的安全技术方案。第三十八条所有施工项目在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施工人员必须对所交底的施工项目进行签字认可。第三十九条现场组织施工时,尽可能避免立体交叉施工,当确实无法回避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工程建设应坚持先土建后安装,先下部后上部,同日在同一施工段施工时,应尽可能在时间上错开安排。2.发生立体交叉施工时,施工涉及各方必须在现场设专职安全检查联络员,双方联络员应按主从原则,由从方联系插空施工,并由从方在立体交叉施工处设置安全标志和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否则严禁施工。第四十条安全票证管理1.各施工单位对重大危险作业,必须按有关标准的要求办理票证。如吊装票、高处作业票等。2.票证审批人员必须亲自到现场落实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方可审批、签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和考核细则8字,并对此负全部责任。第四十一条交通安全1.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车辆,必须办理相关手续,严禁无证人员驾驶机动车。2.施工区域车辆限速15km/h,严禁超速行驶。3.所有车辆严禁在施工危险区域停留。第六章文明施工管理细则第四十二条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1999)的规定,在施工期间内,力争做到施工现场地坪硬化,五小设施卫生化,材料堆放标准化等文明施工标准。第四十三条各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管理,保持施工区域的干净、卫生和美观。第七章保卫工作管理第四十四条安全保卫组积极和集团公司保卫处、当地公安机关沟通联系,争取他们对项目安全保卫工作的大力支持和配合。第四十五条各施工单位必须成立专(兼)职保卫机构,责任到人,加强对本单位物资安全管理。第四十六条每个施工单位抽调2名素质高的人员,由现场安全保卫组负责,参与现场安全保卫工作。第四十七条安全保卫工作实行24小时工作制,每班设门卫3人,巡逻检查人员5人。第四十八条对所有进入现场车辆实行通行证制,无通行证车辆严禁入场,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和考核细则9按车辆用途发放长期或临时通行证。每辆机动车交抵押金50元,办理通行证,凭证驶入指定区域。第四十九条施工现场所有人员实行佩戴工作牌制,并凭工作牌进入工作区域。第五十条工作牌由安全保卫组组织定做、发放、补办等管理。每个工作牌收取5元抵押金,待施工工程完工后退还。丢失工作牌除扣除抵押金外,另加收重新办证费5元。第五十一条施工人员擅自进入非工作装置区,处罚相关责任单位20元,同时处罚违纪人员20元,由其单位负责交款。第五十二条各施工单位若要外运现场设备、物资时,必须到甲方项目管理部门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凭出门证进出施工现场,重要物资出场须经现场领导小组组长或常务副组长审批。第八章奖励和惩处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表现的单位、个人由业主颁发流动红旗,或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1.消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2.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3.每季度由业主对各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检查评比。4.工程竣工后,对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