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第一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1*、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是指企业的成立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即确立了其法人资格,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而未经登记核准的企业,其生产经营活动都是非法的。第二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2*、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3*、依法纳税,纳税额与产销量相适应。4*、开发、生产的产品符合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的要求。5*、符合国家有关摩托车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第三条所生产的摩托车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要求6*、摩托车样车应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的要求,并经国家经贸委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7*、企业批量生产的产品应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的要求,其型式及主要结构、参数应与送检样车相一致。第四条具备摩托车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8*、企业应按ISO9001或等效标准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第三方认证。认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企业现生产的所有摩托车产品(含零部件)应在认证证书的产品覆盖范围内。新增企业申请时允许只提交质量体系认证计划,但必须在准入批准后12个月内取得符合上述要求的第三方的质量体系认证。以ISO9001或等效标准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第三方认证,是摩托车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必要条件。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应覆盖所申请的生产场所、产品范围,且在有效期限。等效标准指的是其它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如QS9000、VDA6.1、EAQF94标准等等。对新增企业包括新增的生产场所,由于以前没有生产经历,因此允许申请时只提交书面的正式的质量体系认证计划,但新增企业必须在准入批准后12个月内取得第三方质量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摩托车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目的帮助组织增进顾客满意。保证批量生产的摩托车产品在主要结构型式、参数和涉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安全环保等性能方面与通过型式批准的样车相一致。对象适用于各种类型的组织。针对摩托车生产企业。质量活动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协调活动,包括制定质量方针、目标,进行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保证产品一致性的一个专门的质量控制计划。审核活动侧重于确定符合质量体系要求的程度。侧重于从技术层面上来确认所采用的工艺和检验流程、所采用的工装、生产和检验设备包括相应的环境、人员、采购品是否能够保证批量产品的一致性。9、企业的技术文件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且有效、受控:产品企业标准(技术指标应不低于相关国家标准);产品图样;零部件汇总表;自制件、外购件清单;关键件、重要性能件的特性表(或类似文件);工序明细及工序作业指导书(或类似文件);检验作业指导书;产品出厂检查规范。企业应具备条款所要求的技术文件。企业的技术文件可以有不同的文件名称或组合形式,但必须包含正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文件可以以纸张、计算机磁盘、光盘或其它媒体的形式存在。文件应有效、受控是指应具有上述文件的有效版本,且处于受控状态。企业的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产品性能指标应不低于相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10*、产品图样及相关技术文件应完整,至少符合附件四《产品图样及相关文件要求》,并可以指导生产。产品图样及其相关技术文件是企业组织生产和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必要条件,申请准入企业的每一种摩托车产品,都必须具有附件四《产品图样及相关文件要求》中规定的产品图样及相关技术文件。企业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可以有不同的名称或组合形式,但必须包含要求的内容。通用件、借用件的产品图样及相关技术文件可以被引用,但产品的图样目录应保证产品图样的完整性。对发动机、车架组件、后平叉等总成采用完全外购的整车生产企业,附件四中*符号标记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是指供方应有的技术文件。在延伸审查时如该供方具有附件四要求的且有效受控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即认为符合要求。所有的产品图样和相关技术文件应与实际的产品和生产工艺相符,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满足制造、检验、安装、调试和使用等方面的要求。11*、企业应有可靠的渠道及时获得与产品有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企业应设有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岗位来负责收集、识别和管理与产品有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并负责向相关部门分发。企业应以适当的方式来及时获得与产品有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例如是以组织的形式加入某一权威的全国性的标准化协作组织或企业定期向权威的标准发布组织进行标准检索。12、企业应评审最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对现有产品的影响,采取相应的措施,并保存记录。当与产品有关的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发生变化时,这种变化可能是颁布了新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原有的强制性标准进行了换版其内容和要求产生了变化,企业应及时评审现有产品是否能持续符合全部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的要求。评审应保存有书面记录。评审的结果应该是基于客观证据和事实作出的,必要时应进行试验验证。当通过评审发现其产品不能符合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的要求时,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产品的设计更改或必要的工艺更改,并有验证措施,保证产品能够符合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的要求。验证应保存书面记录。13*、企业应将与产品有关的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要求转化为可操作的信息,并在产品文件(企业标准及产品图样等)、过程操作文件(工艺文件及作业指导书等)中体现。企业应将与产品有关的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的要求在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中体现:-产品的企业标准应包含相关的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的要求。企业可制定不低于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或在企标中直接引用强制性标准。-适用时产品图样及相关技术文件应包含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信息。-适用时工艺操作文件或检验作业文件应包含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信息。产品图样及相关技术文件可以以适当的更改形式来体现强制性标准变化的要求,只要这种更改符合技术文件的控制和管理程序,能够有效识别及防止非预期使用。14、企业外购的与安全、环保性能有关的重要原材料和零部件均应有明确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以适当的方式传递给供方并达成一致,保存相应记录。企业外购的与安全、环保性能有关的重要原材料、总成和部件(如车架用的管材、板材,附件3中所列的总成和部件)均应有明确的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确保采购要求是充分和适宜的。企业应与供方进行充分沟通,确保采购要求的信息传递给供方,并与供方达成一致。形式可以是合同、订单、技术协议(含技术文件、图样等)或其它类似文件。15、企业应以适当的方式对供方进行评价和选择,对与安全环保法规有关的外购零部件、外协件供方的评价内容应包括产品实物质量、质量体系状况、制造能力、技术能力、检验能力和质量改进状况等,并保存相应记录。企业应制定评价、选择供方的准则或类似文件。对与安全环保法规有关的零部件、外协件供方的评价内容应包括:-产品实物质量:包括样件/批产。如尺寸、材料、性能、外观、标识等;-过程能力:产品设计/开发,工艺/制造过程,检验过程,分供方/原材料;-质量体系情况。保存对供方的评价选择记录。16*、企业对涉及安全、环保性能的重要零部件、外协件,应有样件试装和小批量试装的过程,在验证确认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后方可进行批量采购,并保存相应记录。对涉及安全、环保性能的重要零部件、外协件应进行样件试装和小批量试装的验证,经验证确认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方可批量采购。样件试装是为了考核样件本身的结构、技术性能是否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小批量试装是为了考核包含了批量生产工艺、工装的因素后其产品是否能持续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应保存进行的验证记录包括检测报告等。17*、对涉及安全、环保性能的原材料、外购零部件和外协件,企业均应从合格供方处采购,且要求其与产品设计文件规定的规格型号及性能参数相符。企业应具有受控的合格供方名录或其它类似文件。对涉及安全、环保性能的原材料、外购零部件和外协件,应从合格供方处采购。采购的材料或零部件应与产品设计文件或其它类似文件中规定的规格型号及性能参数相符。18、供方或其提供的产品发生变更,应对其进行必要的评审和验证,并保存相应记录。当供方变更,或当原供方的质量体系、生产场所或制造、检验能力有重大变化,或当供方提供的产品有重大变化,企业应对供方进行必要的评审和验证,评审着重于变化的部分。评审和验证应保存记录。19*、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所必需的主要生产设备。对于发动机为自制件的摩托车企业,应具备生产、装配发动机所需的生产设备和工装,并配备在线检测所必要的检具。对于车架总成为自制件的摩托车企业,应具备车架的冲压(或弯管)、焊接设备、工装及模具;若车架总成和发动机由外协制造厂生产的,其生产设备及产品一致性要求应延伸到外协厂。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所必备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设备的加工精度、生产节拍和加工方式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对于发动机为自制件的企业,应具备生产、装配发动机所需的各类机加设备和工装,如加工中心、组合机床、专用压装机等,应配备在线检测所必要的检具,如各种量具、扭矩校准仪等。对于车架为自制件的企业,应具备车架的冲压、弯管、焊接设备、矫直装置及模具。若车架总成或发动机总成由外购、外协厂生产,其生产设备的要求应延伸至外协厂。20、应对关键过程和特殊过程实施过程监视和测量,并编制作业指导书,这些指导书在工作现场应易于得到,并且是有效的;适用时应保持过程监视和测量的记录。企业应识别生产过程中对产品特性有重要影响的关键过程和特殊过程,并对这些过程实施监视和测量,适用时应保存监视和测量的记录。对这些关键过程和特殊过程,企业应制定文件化的作业指导书,且在工作场所易于得到。21*、企业应配备为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所必需的检测设备。企业应配备为保证产品一致性所必需的检测设备,包括必要的进货验收检验设备、生产过程检验设备和成品车下线检验设备。–进货验收检验设备:对采购产品的验证可能有多种方式,如在供方现场检验、进货检验、查验供方提供的合格证据等。企业应根据采购产品的重要程度及验收的必要性来规定其验证活动的方式和要求。当验证采用进货检验时,应配备相应的进货验收检验设备。–生产过程检验设备:对发动机为自制件的企业,应配备对自制件进行精密测量的精测仪器和量具,如三坐标仪、圆度仪、粗糙度仪等。对车架为自制件的企业,应配备车架组合检具和检验量具。–成品车下线检验设备:成品车下线检验应配备制动检验台、灯光照射位置检测仪、车速表检验台、怠速排放气体分析仪、轮偏量检验台等设备。检验设备的测量能力(指测量精度和检验节拍)应符合规定的要求。22*、成品车下线检验至少应包括制动、灯光照射位置、车速表、怠速排放及偏移量检验等,其中制动、灯光照射位置的检验频次应达到100%。下线检验记录应按规定保存。成品车下线的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制动、灯光照射位置、车速表、怠速排放及偏移量检验,因为这些项目与安全和环保性能有着密切关系,而且与下线作业调整有关。对制动、灯光照射位置的检验频次应达到100%,其它项目的检验频次由企业根据生产节拍、检验节拍和以前进行的抽样检验的情况合理规定。检验结果应按规定期限保存。23*、列入国家强检项目的零部件,如安全、环保性能不能满足规定要求,不准让步接收。列入国家强检项目的零部件,如前照灯、喇叭、车速表、后视镜等,无论是采购品或是过程中间产品还是最终产品,当其不能符合规定的安全、环保性能时,都不允许让步接收。24、应为重要的或涉及安全环保性能的检验活动编制文件化的检验作业指导书。应为重要的涉及安全环保性能的检验活动如制动性能检验等编制文件化的检验作业指导书。检验作业指导书应清晰、完整,能有效指导和规范实际检验工作,内容一般应包含检验操作步骤、检验所涉及的产品特性参数或指标、检验结果的判定及检验频次的规定等。25、检验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具有相应资格,要按检验作业指导书进行实际操作。人员素质对检验工作质量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