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乡“双创双建”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区委、区政府关于开展“三创一办”的工作部署,落实各级责任制,切实提高执行力,确保各项责任目标限时完成,在“三创一办”工作中做到奖罚分明,依据小河区“三创一办”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奖惩,是指“三创一办”领导小组根据奖惩对象在其所管辖的部门或管辖的工作范围内,对“三创一办”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事项完成情况进行奖励惩处的制度。第三条奖惩对象是指在“三创一办”专项工作中承担各项工作职责的党政机关、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第四条坚持依法、依规奖惩、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在处罚上,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教结合。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分管领导责任。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责任追究,充分激发和调动干部参与“三创一办”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责任感和危机感,为“三创一办”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与制度保障。第二章奖励第五条“三创一办”工作奖励采取与年度综合绩效目标奖励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同时,按照《小河区重点工程、重要工作和重大事件考察评价干部办法(试行)》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圆满完成“三创一办”工作,区委、区政府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有功集体和有功人员予以嘉奖、记功;相关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按有关规定给予年度综合绩效目标奖50%-100%的奖励。第六条在“三创一办”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在“三创一办”工作中表现突出,被区“三创一办”领导小组表彰的;(二)在“三创一办”工作中表现突出,被媒体作为模范、典型进行宣传的;(三)在“三创一办”工作中表现突出,被省、市表彰的;(四)其他应当奖励的事项。第三章惩处第七条对在实施创建工作过程中因责任心不强、推诿扯皮、玩忽职守、工作不落实、整改不力、丢分较大,干扰和影响创建工作进程,直至严重阻碍创建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小河区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视情节进行问责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相关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扣发年终综合目标奖50%-100%;对其他单位,按管理权限,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在“三创一办”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惩处:(一)未履行工作职责,未按规定完成目标任务,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二)对“三创一办”领导小组、各指挥部决定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三)未履行工作职责,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四)对“三创一办”领导小组、各指挥部、区党委委员、区纪委委员、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五)未履行工作职责,被市级以上检查组点名批评,丢分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六)违法违规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七)对群众反映的或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调查、不处理、不整改,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包庇袒护的;(八)在月度考评中,连续二次排名最后一名的或同一问题三次整改未落实的;(九)在检查验收过程中,因一项一事或多项多事未通过检查验收,从而影响和导致全区“三创一办”工作大局的;(十)其他需要惩处的事项。第八条惩处的方式:(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经济处罚;(六)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七)组织处理(含停职反省、离岗培训、调整岗位、免去职务等);(八)责令引咎辞职;(九)党纪或政纪处分。惩处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采取前款方式惩处的,根据《小河区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的规定办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惩处:(一)在检查过程中,干扰、阻碍、隐瞒事实真相、不配合调查、坚持过错行为,继续扩大损失、影响的;(二)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三)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惩处的。第十条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害的,可从轻或减轻惩处。第十一条惩处的信息来源:(一)区委、区政府领导和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有关指示、批示;(二)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的惩处建议;(三)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惩处建议;(四)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五)区“三创一办”综合协调督导组督导工作信息;(六)其它渠道获知的惩处信息。第十二条惩处的程序:(一)区“三创一办”综合协调组及督导组根据信息来源,发现有应当惩处情形的,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小河区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二)调查组由区“三创一办”综合协调组和督导组指定人员组成,调查组经调查核实后形成调查报告,提出惩处或不惩处的具体处理建议报区“三创一办”领导小组并报区委讨论决定。(三)区委、区“三创一办”领导小组作出惩处决定的,由区“三创一办”督导组制作惩处决定书,于7日内送达惩处对象,并告知惩处对象要求复查、复核的申请权和申诉权。惩处决定书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四)对惩处决定不服,自收到惩处决定书起7日内可向区“三创一办”领导小组申请复核或书面申诉,区“三创一办”领导小组接到申诉后,认为有必要复查的,可以责成区“三创一办”督导组和相关部门另行组成调查组进行复查,并于15日内复查完毕,在复核、申诉期间,惩处决定照常执行。复核、复查中发现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向区委、区“三创一办”领导小组汇报,经区委研究决定后,书面告知申诉人,并重新备案,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第十三条惩处决定由区纪委、区监察局和区委组织部及相关部门执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惩处决定及对惩处决定执行的有关材料应当归入被惩处对象干部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可视情况在适当范围、场合公开。第十四条惩处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任用干部的依据。第十五条被惩处对象应当认真配合执行惩处决定,拒绝配合执行惩处决定的,由区委决定暂停其职务或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免去其职务,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第十六条负责惩处信息审查、惩处事项调查的人员以及参与作出惩处决定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审查报告、调查报告失实或者惩处决定错误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三创一办”综合协调督导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