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学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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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杭州市余杭区学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学校建设和发展,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加强中小学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学校管理和发展与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及履行职责情况,为评价学校发展和领导干部的奖惩、培养、提拔、使用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年度考核坚持党管干部、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考核结果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考核对象、时间和组织领导第三条考核范围:各区属、局属学校(单位),镇乡(街道)中心学校、中学、中心小学、中心幼儿园、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民办学校也可申请参加考核。第四条考核时间:小学和幼儿园在每年的六月份进行;中学、成校、中心学校等在每年的十二月份进行。第五条区教育局成立学校(领导干部)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年度(任期)考核工作的指导与结果确定。具体考核工作由督导室和组织人事科负责,相关科室协助。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六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学校管理和发展情况,学校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情况,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学校管理和发展:学校管理和发展目标达成情况(对照校[园]长制订的任期目标责任书),学校教育、教学、后勤管理情况(计划、总结、制度建设、队伍建设、校本培训、课程改革、校本教研、办学行为、校务公开、德育工作、学校安全、财务管理等),学校发展变化和工作实绩(学校的变化情况和取得的各种荣誉、教育教学质量、创新工作和特色工作等)。学校领导自身素质:从“德、能、勤、绩、廉”等五方面对学校领导干部工作进行考核。主要考核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现代管理能力,敬业精神,工作质量与效益及廉洁自律等情况。第七条对正职领导干部还要侧重考核其统筹全局、综合协调、选人用人、贯彻民主集中制等方面的情况。对副职领导干部还要考核其发挥参谋助手作用的情况,以及同其他副职的团结协作、独立负责,做好分管工作的情况。2第八条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各等次的比例为:优秀级占20%、良好级占25%、合格50%左右、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占5%左右。当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能确定为优秀或良好级。1.学校当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者;2.学校教职工在师德师风或职业道德建设方面发生严重问题;3.学校严重违反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乱收费、校务不公开、节假日集体补课、随意调课停课、办事不按原则或程序规定引起的重大信访等);第九条领导干部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优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管理有方;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改革创新精神,并能团结协作,关心群众,威信高,工作成绩突出,教师专业发展成效显著。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教职工民主测评优秀率达75%及以上,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率相对较低;家长满意率高;2.任教一门学科,兼课、听课节数和参加教科研活动次数达到规定要求;3.有区级及以上立项课题和获奖论文(或发表论文);4.学校无安全责任事故、师生中无违法犯罪行为;5.学校教学质量在同类学校中名列前茅;6.学校有区级及以上集体荣誉。良好: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深入教学第一线,比较精通业务,兼课、听课节数达到规定要求;工作勤奋,管理有方;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改革精神,注重团结,关心群众,威信较高,民主测评优良率达85%及以上;工作有成绩,学校教学质量在同类学校中处中上水平,学校无安全责任事故、师生中无违法犯罪行为;教师专业发展有成效,精神面貌好。合格:能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学校管理规范,重视教师专业发展,师德师风好,能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熟悉业务,兼课、听课节数达到规定要求;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有群众观念,教职工民主测评合格率70%以上。基本合格:能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学校管理基本正常,完成常规性工作,不发生大的失误;能兼课、听课;尚能倾听群众意见,教职工民主测评合格率55%以上。不合格: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不正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3造成严重失误。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专业发展意识淡薄,难以适应工作要求;责任心不强,群众观念差,教职工民主测评合格率55%以下。当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领导)可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1.教职工中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受党纪政纪处分者;2.教职工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给学校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3.学校不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学校乱收费、校务不公开、节假日集体补课、随意调课停课、办事不按原则或程序规定引起影响较大的信访等);4.学校领导工作事业心、责任心、进取性不强,自身表现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教职工和家长反映强烈的;5.学校领导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有严重问题的,教职工民主测评中优良率低、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率相对较高者。第四章考核方法与程序第十条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主要以学校为单位进行考核。幼儿园、小学、初中、成校(含中心学校兼职)等,由各校党组织和工会组织实施,各教育辅导站具体负责;高中(含教研室、进修学校、成教中心、辅导站)和中心学校领导(不兼职)等,由各校党组织和工会组织实施,区教育局负责。镇乡(街道)学校考核时要求镇乡(街道)分管领导和中心学校校长参加(被考核对象除外)。任期考核:学校正职领导由区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副职由各校长组织实施(其中:幼儿园、小学、初中由各片教育辅导站负责人和相关中心学校校长参加,高中学校由区教育局领导参加)。第十一条考核程序:1.成立考核小组。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确定考核小组成员,并在校务公开栏内公布。直属学校(单位)考核小组由区教育局领导(辅导站)、党组织负责人、工会主席和教师代表五至七人组织(考核对象除外),并由党组织负责人或工会主席任组长。镇乡(街道)学校由镇乡分管领导、教育辅导站站长、中心学校校长、党组织负责人、工会主席和教师代表五至七人组织(考核对象除外)。考核副职时,则由校长任组长。2.制订考核方案。召开考核小组成员会议,制定“学校(领导)考核实施方案”,并向全体教职工公开。学校(单位)要根据考核内容和要求,整理相关台帐资料。43.自查自评。考核对象在考核前对学校发展(分管工作)和个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年度总结,作出分析与自我评价,并按要求填写《余杭区学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分表》,撰写好述职报告,述职报告要从一年(任期)工作的思考过程、工作过程和工作成效及存在的问题中去分析总结,要区别于学校的工作总结。要求从三方面去述职:①学校工作回顾(主要包括工作目标与工作思路,围绕目标和思路所做的工作、所采取的措施和办法、取得的成效,学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教师队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学生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主要体会)。②校长对自己思想政治、管理水平、专业水平的评估和所取得的荣誉及本人存在的问题。③对下年工作的思路和针对存在问题所提出的改进措施。述职演讲时间一般控制在20分钟以内。4.民主测评。召开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党组织或工会负责人主持(考核副职时由校长主持),教育局或辅导站领导作动员讲话(考核目的、内容、程序、要求等),由考核对象述职,由工会主席组织教职工采用无记名方式进行民主测评,并填写民主评议表。5.考核评定。考核小组成员根据分工和考核内容及标准,逐项进行考核评分,并对民主测评情况进行统计。根据民主测评和考核情况,提出考核等次的初步意见。并及时将《考核表》、《民主评议汇总表》、述职报告等一并上报区教育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6.确定等级。区教育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考核小组提出的初步意见,在听取教育辅导站和区教育局各部门及分管领导的意见的基础上,按学校层次和比例确定考核结果。其中正职领导干部要听取区教育局各部门和分管领导及中心学校领导的意见。副职领导干部要听取有关教育辅导站和正职领导及中心学校领导的意见。7.情况反馈。区教育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结果后,通过书面通知、个别谈话、集体谈话等形式及时反馈考核情况。其中需要个别反馈的,正职领导由局领导负责谈话,副职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考核小组成员负责谈话。任期考核增加以下两个程序:1.查阅档案资料:查阅年度(任期)内有关学校管理、校长自身素质方面的台帐:(1)学校管理方面:①校长任期目标责任书和学校学年(学期)工作计划等;②任期内学校制度创新情况、校务公开台帐等;③学校创新工作和特色工作情况及取得的成效;④学校硬件变化和学校获得的主要集体荣誉⑤教师队伍培训、培养情况。5(2)校长自身素质方面:①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表现情况;②校长专业水平发展情况;③所任教年级、学科和兼课、听课节数情况和参加教科研活动次数;④校长获奖情况(各类荣誉、立项课题、科研成果、论文获奖或发表和平时工作、学习所积累的各种资料等)。2.召开座谈会:分别召开学校领导班子、教职工代表、家长(社区)代表座谈会,了解校长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学校领导如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向区教育局考核小组书面申请复核,区教育局考核小组应及时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向本人反馈。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第十二条实行分层考核。具体分为:高中分为普高(含教研室、教师进修学校、成教中心)和职高;镇乡(街道)中心学校(含辅导站);初中分为城镇中学(四大镇)、其它省、市农村示范初中和一般初中;小学分为城镇小学(四大镇)、其它省、市农村示范小学和一般小学;成校分为区域性中心成校和一般成校;幼儿园分为城镇幼儿园、其它示范幼儿园和一般幼儿园。兼职工作的纳入实体学校一并考核。随着学校办学规模和学校发展,各层次可作变动,具体由相关职能科室确定。第五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十三条学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是各类先进学校评选和干部任免、晋职、晋级、奖惩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学校有资格参选各类先进集体,学校领导有资格评选各类先进个人。当年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可优先参评。2.区教育局对正校长实行奖励制度,奖励标准另行确定,对镇乡(街道)成人学校规模达6班(全日制)以上的学校按标准计发,其它成校按80%计发。副校长由各学校(镇乡政府)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校长的80%。视导员按相应级别的80%计发。第十四条学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不予奖励,并予以诫勉谈话或劝其辞职。第十五条学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组织人事部门将按干部任免程序,给予免职。第十六条考核结果与学校先评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教职工评优6评聘、各类表彰奖励等方面挂钩。第六章考核的基本要求与有关事项第十七条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科学的工作方法,一切从实际出发,做到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坚持辩证、历史、全面地分析、评价,既要肯定成绩,又要看到不足;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要严肃考核纪律,自觉遵守有关政策法规。第十八条考核工作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主要看学校发展和取得的成绩,看校长的管理能力和水平。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在地区之间、学校类别之间要基本平衡。第十九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对当年任职不满一年或因病(工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校长,要写出个人总结,但不参加本年度考核。2.调任工作的干部,与其调动后所在学校同级干部同步进行考核,其调动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和组织部门提供。3.组织公派学习、培训超过半年的干部,仍和原单位同级干部同步考核,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4.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干部,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等级。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按党纪政纪处分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从2007年12月起试行,本办法中与此前有关规定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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