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收清欠工作方案【汇集4篇】【前言导读】由网友为您整理收编的“清收清欠工作方案【汇集4篇】”精选优质范文,供您参考学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支持吧!清收清欠工作方案【第一篇】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承包人而言,其核心利益在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基于不同的请求权基础,承包人可能主张多种清欠方案。诉讼请求是当事人诉权的核心所在,是法官进行审判的最原始起点,是所有诉讼行为展开的基本依据。同一类型的案件,依据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当事人亦可主张不同的诉讼请求,而不同的诉讼请求会产生不同的利益、内容、风险,引起的利益的差距极大。因此,承包人的诉讼请求应当尽可能地全面、具体并具有可执行性。一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之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根据以上规定,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主张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当然,对于“竣工之日”的起算时间,实践中尚存在一定的争议。二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确定发、承包方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基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法律、行政法规甚至规章中都有大量的强制性规定。实践中,除了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认定合同无效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工解释》)第一、四条规定的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合同、借用资质签订的合同、必须招投标而未招投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合同、违法分包或转包合同,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签订的合同、违反招标投标法低于成本价签订的中标合同等。根据《建工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当合同无效时,对于承包人而言,并无实质上的不利。因此,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工期、变更、索赔、违约责任等约定明显对于承包人存在不利,而合同又存在《建工解释》中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的,承包人可主张合同无效,从而规避合同中不利的约定。三主张给付工程款在建设工程完工后,承包人除可以依据或者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主张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之外,还可以主张以下权利:1、调增合同价款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此条规定就是学理上所称的“情势变更制度”。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其履行期限相对较长,不确定性因素相对较多等特点,发生超出双方订立合同时的预期风险的可能性更大。而大部分的建设工程都是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包人,而价款是承包人得以中标的重要指标,故承包人大多是以定额为基础并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进行一定的调整后确定投标报价。通常情况下,承包人报价是不会考虑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价格非正常波动、社会突发事件的影响等因素。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了情势变更事件而导致合同的继续履行对于承包人明显不公平的,承包人可依据情势变更制度而主张调增合同价款。2、工程增项款项根据《建工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的,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的要求,或者因自然条件的影响,超出施工图或施工合同确定的工程范围的工程增项在所难免。在承包人能够证明存在工程增项以及增项的工程量的情况下,其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增项部分的工程款。3、工程索赔款项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实际损失而向对方提出的经济补偿或时间补偿的要求。实践中,当施工过程中出现下列事项时,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索赔: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施工难度增加、工期延长和延误、加速施工、非因承包人原因引起施工短期中断或效率降低、物价超越正常幅度上涨、拖欠支付工程进度款等。承包人可因此而主张措施费增加的损失、窝工损失、材料差价损失、利息损失等相应的款项。4、工程款利息根据《建工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此,当发包人未按约定给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利息。5、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此,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存在关于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应当给付违约金的约定时,承包人可以依据该约定向发包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责任。但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同一笔工程款的利息和逾期付款违约金两种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原则上仅得主张一种责任,如同时主张,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四主张变更或撤销结算协议结算协议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完工后,就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包括工程款争议在内的所有争议的一揽子解决的协议。一般认为,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的,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法院不应支持其主张。在结算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发包人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逾期竣工为由要求拒付、减付工程款或者赔偿损失的,承包人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为由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法院均不应支持。但是,如果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结算协议系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或者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又或者是发包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承包人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承包人可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主张变更或者撤销结算协议。当然,撤销权应当在承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五向发包人的债务人主张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根据该规定,当发包人无力支付或拒绝支付工程价款但其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承包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权之诉,请求发包人的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给付义务。需要注意的是,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当以承包人自身的债权为限。六实际施工人的权利根据《建工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根据该规定,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施工人(挂靠施工人);建设工程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指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动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自然人等民事主体。对于实际施工人而言,其较好的诉讼策略是以业主为被告,要求其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诉讼过程中,由法院决定是否追加总承包人、转包人等人参加诉讼。清收清欠工作方案【第二篇】20xx年**公司抓住扩大内需机遇,加快公路建设的步伐的关键时期,年底,3条公路建设项目同时开工,大多数公路建设项目接近尾声。因前期公路建设项目较为集中,历史欠账较多等原因,致使公司资金紧张无法正常支付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突显出越来越多的矛盾,清欠工作任务也随之加重。清欠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必须积极探索解决清欠问题的新途径、新机制、新办法。对此,公司综治办积极开展专题调查工作,深入**、思小指挥部这两个基层单位,通过座谈的方式对20xx年清欠工作进行了调查。通过此次调查工作,公司综治办认识到,**指挥部在成立之初便树立干优质工程、建和谐公路的理念,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面对当前清欠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严峻形势,仍然为公司演奏出一曲催人奋进的和谐主题曲。一、**高速公路20xx年清欠工作基本情况20xx年2月通车后近一年的工作中,**公路指挥部共受理来访11起、45人次,比上年同期上升了27%(其中集体访9起、41人次,比上年同期上升了21%;个人访2起、4人次,比上年同期上升6%)。来访反映的问题中,欠工程款的有10起、41人次,占来访总量的90%,清欠金额为亿元,已支付亿元,清欠率为64%;欠付民工工资1起、4人次,占来访总量的10%,清欠金额为亿元,已支付亿元,清欠率为73%。二、处理清欠问题的具体做法**指挥部按照省、厅、公司清欠工作的要求,围绕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方向,为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早在招投标阶段便积极采取许多有效措施,从源头上做好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一)明确工作目标,超前制定预案1、在招投标阶段明确施工单位责任**指挥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1)承包人雇用民工和购买地方材料,必须按双方合同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并按期支付民工工资和地方材料款,若不按合同或约定支付,引发的工资纠纷或供需纠纷,承包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业主保留停止对承包人支付的权利,直至承包人妥善处理好纠纷为止。必要时,业主将按承包人与其雇用民工和购买材料的合同代为扣款,用于直接支付承包人的民工工资及材料款。(2)承包人在得到业主支付的工程资金后,要及时支付劳务承包人、民工等工程施工人员的劳务报酬,承包人要保证其使用的劳务人员的基本生活费能及时足额得到支付。如随意克扣民工工资,造成民工上访,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业主将采取适当的方式代承包人支付,代付金额由业主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并由承包人承担5~10万元的违约金。(3)承包人必须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保证项目资金的正常运转,严禁将工程建设资金挪作他用,在工程完工之前项目部上交的管理费不得超过工程所支付的8%。2、在合同谈判过程中提高施工单位的认识**指挥部组织承包人专题学习了《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通知,引导承包人从法律的高度、讲政治的高度和落实三个代表的高度重视民工工资支付的重要性及其与企业声誉、社会形象、市场拓展的关系,从而增强做好此项工作的主观能动性和社会责任感。3、在工程开工后及时制定预案承包人全部进场后,指挥部在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的同时,由领导带队、各部门参加共同对全线12个土建合同段农民工使用情况进行了调研,根据工程特点和以往经验,对民工总人数、工费总额、民工工资支付高峰期进行了认真研究,预估全线最高用工量约8000人,民工工资大约占工程计量款的15%左右。根据调查结果,指挥部要求各合同段分别制定民工工资管理预案,从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工资支付方式、保证措施、纠纷处理各方面作出承诺,经指挥部审核后执行,为规范劳务用工管理奠定了基础。清收清欠工作方案【第三篇】近年来,随着XXX公司的快速发展和施工能力的不断提高,资金流量需求逐年扩大,处于结算过程中和被拖欠的资金不断增加,公司资金需求矛盾日益突出,回收工程欠款是公司资金来源的主渠道,为了维护公司利益,降低坏账风险,盘活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满足资金需求,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