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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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江汉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暂行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和保护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研工作和开展学术研究的积极性,客观公正地评价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工作包括科研项目、科研成果以及学校科研主管部门认定应计算科研工作量的其他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为以上各部分工作量之和。第三条科研工作量考核是我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聘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人员。第二章工作量考核标准第五条科研项目根据项目类别、项目层次、到校经费按以下标准计分。(一)纵向科研项目分S1:1、自然与技术科学类:S1=40×科研项目合同经费×K×P/项目研究年度(项目经费以万元为单位;K为项目层次系数,P为成员分配系数,下同);2、人文社会科学类(含教研项目):S1=80×科研项目合同经费×K×P/项目研究年度;3、国家级、省级、市级指导项目S1分别按100×P/项目研究年度、40×P/项目研究年度、20×P/项目研究年度计。表一:纵向科研项目层次系数层次国家级重点项目国家级一般项目备注K106项目层次由校科研处参照有关规定确定。层次省部级重点项目省部级一般项目K42层次市级项目厅局级K1.51(二)横向科研项目分S2:1、自然与技术科学类:S2=30×实到科研项目经费×K×P/项目研究年度;2、人文社会科学类(含教研项目):S2=60×实到科研项目经费×K×P/项目研究年度。表二:横向科研项目层次系数实到科研项目经费20万元及以下21--50万元51-100万元100万元以上-2-K11.524(三)合作科研项目、协作科研项目分S3:按科研项目级别、本校专业技术人员的具体作用所对应分值的80%计算。第六条科研成果根据成果层次、类别和社会、经济效益核定分值。(一)公开发表论文分S4根据所发期刊类别按表三标准计:表三:公开发表论文计分标准期刊类别分值备注SCI(SSCI、AHCI)收录论文500×P1.学术论文须署名江汉大学;2.同一篇论文按最高分值计,隔年度的补足差值;3.权威期刊、重要期刊、核心期刊与职称评审条件一致;4.江汉大学学报发表论文计20分(每年每人仅限1篇)。EI收录论文300×PSCI扩展版、ISTP(ISSHP)收录论文或权威期刊200×P重要期刊80×P中文核心期刊40×P一般期刊(除权威期刊、重要期刊、核心期刊之外的其他公开出版的期刊、全国性学术会议论文集)15×P期刊增刊、一般论文集5×P(二)学术著作分S5按表四标准计:表四:学术著作计分标准类别计分标准备注学术专著(独撰)、国家级规划教材主编20分×P/万字1.再版书籍按原标准的10%计分,重印不计分;2.参编按所编写部分字数计。国家级规划教材副主编10分×P/万字其他公开出版物(合著、译著、普及读物、一般教材、工具书、试题集等)个人撰写5分/万字组织、统(审)稿1分/万字电子音像出版物(光盘)100分×P/套(三)知识产权分S6按表五标准计:表五:知识产权计分标准知识产权类型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外观设计专利备注工作量分值200×P200×P80×P80×P40×P1.非职务知识产权不计分;2.需提供相应的登记证书原件。(四)科研成果(含教研成果)获奖分S7按表六标准计;(五)成果推广与转让分S8根据实际上缴学校利润按80分×P/万元计;(六)成果被公开发行期刊评介(1000字以上)分S9,按20分×P/次计;(七)咨询、调研报告,被学校或各级政府采纳分S10按表七标准计。-3-第七条其他科技活动的计分标准:(一)经学校同意,为争取科研项目而付出的劳动分S11:撰写国家级项目申请书30分/项撰写省部级项目申请书20分/项撰写市级项目申请书10分/项撰写厅局级项目申请书5分/项申请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而未获奖者20分/项撰写标书5分/项注:不同年度申请同一项目,工作量按每年30%递减,且3年有效。(二)由学校组织的校级学术报告会分S12:5分/次(三)由学校组织的科技咨询、科技服务活动分S13:5分/天。表六:科研成果获奖计分标准等级奖项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备注国家级科技奖10000×P5000×P——1.获特等奖的成果按一等奖分值的200%计;未标明奖励等级的成果按三等奖分值的80%计;2.参与外单位研究的获奖成果按获奖等级相应分值的40%计;3.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按相应级别参照科技奖执行;4.学(协)会奖励不计分;5.著名个人(如:霍英东、吴玉璋)设立的基金奖项,视同省部级科技奖;6.凡同一成果重复获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分,不重复计分。国家级教学成果奖6000×P3000×P2000×P省部级科技奖3000×P1800×P1200×P省级教学成果奖2000×P1000×P600×P市级科技奖1800×P1200×P800×P厅局级科技奖400×P200×P120×P表七:咨询、调研报告计分标准采用部门局市、厅省、部国家备注工作量分值20×P40×P60×P300×P需提供相关证明原件第八条多人合作联合承担的科研项目和获得的教学、科研成果,除有明确规定外,根据成员贡献大小按表八比例确定成员分配系数P。第九条艺术类成果认定办法由艺术学院与科研处参照上述标准制定。第三章工作量考核程序第十条科研工作量按各学院及其他设有专业技术岗位的部门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当年职称分别核算。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年科研工作量总分S按下式计算:S=∑Si(i=1~13)-4-第十二条每年初科研处根据各单位(部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任情况编制并下达相应的科研工作量考核标准。表八:多人合作联合承担的科研项目和获得的教学、科研成果工作量的成员分配系数P排序成员数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11——————————————20.70.5————————————30.60.40.2——————————40.60.30.20.1————————50.50.30.20.10.1——————60.50.250.20.10.10.05————70.50.250.150.10.10.050.05——80.50.250.150.080.080.050.050.04第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基本科研工作量按表九标准确定。表九:专业技术人员基本科研工作量标准岗位级别人员系列正高副高中级初级备注高校教师(专业)604020101.专职科研人员科研工作量为同级别专业技术人员的3倍;2.学科骨干教师基本科研工作量标准分别按人员类别对应副高的1.2倍计;3.责任教授、首席教授基本科研工作量标准分别按人员类别对应正高的1.4、2倍计。高校教师(公共基础)4028147高校教师(艺术)3020105实验技术——20105图书、资料4028147档案系列4028147社科研究4028147新闻系列4028147出版系列4028147工程系列——20105统计系列——20105审计系列——20105会计系列——20105经济系列——20105-5-卫生系列4028147第十四条科研工作量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年度科研工作量考核与科研成果登记同时进行。教学、实验等专业技术人员集中的单位,科研工作考核由单位主管科研工作的领导负责,行政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由科研处负责。第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将科研工作量考核范围内所列各项科研工作报所在学院、部门,经各学院(部门)审核计分汇总后报科研处核实,具体安排另行通知。申报时需提供证明资料原件或实物1份。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考虑到科研工作的年度不均衡性,当年考核暂不合格者,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可书面申请与次年合并考核,计算方法为两年积分之和除以2。第十七条科研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合同规定时段内分年度平均计分,若项目逾期完成,逾期时间不计分。未按合同要求完成的项目,按项目总分的50%扣分,所扣分值原则上在当年科研工作量考核时执行;如当年考核工作已完成,则在下年度考核时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的管理文件废止。-6-江汉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与科研业绩津贴发放实施细则(草案)第一条为调动和保护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研工作和开展学术研究的积极性,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工作,根据《江汉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暂行办法》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科研工作量考核的主要内容:工作量考核原则上以纳入学校科研和财务管理的科研工作为主,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科研项目、学术论文、学术著作、授权专利、获奖成果、成果转化与推广和咨询调研报告及其他科技活动,但下列情况不得考核:(一)违反学校保护知识产权规定将技术秘密公诸于众的论文;(二)未经正常的审批手续而出境交流、发表的学术成果;(三)未在科研处登记备案的科研项目、论文、著作以及其他需登记的活动;(四)有产权争议、署名争议的成果;(五)学校认为不应计分的其他项目。第三条科研工作量考核范围:学校各类专业技术岗位受聘人员。上半年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当年按所聘岗位基本科研工作量的50%考核,下半年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当年不参加考核。第四条科研工作量计算方式:为了简化计算方法、统一计算标准,科研工作量计算方法是将考核内容按类别分项折算为标准分值,再累加计算,得到个人总的科研工作量,各学院(部门)的科研工作量为个人科研工作量之和。第五条科研工作量考核周期:科研工作量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从1月1日至12月31日。考虑到科研工作特点,个人科研工作量当年考核暂不合格者,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可书面申请与次年合并考核,计算方法为两年积分之和除以2;对在专业技术人员评聘、考核中涉及科研工作量考核的,以人事评聘周期为科研工作量考核周期。第六条科研工作量考核程序:(一)科研工作量考核采取学院(部门)考核与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科研处每年年初根据各学院(部门)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编制并下达相应的学院(部门)科研工作量考核标准,各学院(部门)可根据《江汉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暂行办法》和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本单位考核方案;(二)每年年终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填报《江汉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原件或实物1份,12月31日前待发表的论文和待出版的著作,提供相关录用或出版证明。考核表、证明材料由各学院(部门)建档保管并接受科研处核查;(三)各学院(部门)必须将本单位年度科研工作量考核情况在本单位公示,并认-7-真审核;(四)科研处将对各学院(部门)工作量考核情况进行抽查。第七条工作量考核等级:(一)个人按基本科研工作量的完成情况分为:优秀(﹥120%)、合格(80%~120%)、基本合格(60%~79%)、不合格(﹤60%)。(二)各单位(部门)按基本科研工作量的完成情况分为:优秀(﹥120%)、合格(80%~120%)、基本合格(60%~79%)、不合格(﹤60%)。第八条科研工作量的适用。建议将科研工作量作为:(一)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评聘、评先以及各类荣誉称号的评定、推选的重要参考依据,考核结果将计入本人科研业务档案;(二)学校对各学院(部门)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三)学校对各学院(部门)科研业绩津贴的计发标准;(四)专任教师与教学工作量的互通互补,科研处建议:专任教师分的科研工作量相当于个标准学时的教学工作量,但实际完成的科研工作量应不低于其岗位级别对应基本科研工作量的%,运用超额完成的教学工作量冲抵的科研工作量部分不再计发科研业绩津贴,亦不计发该部分超学时工作量津贴;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保底比例由教务处、人事处确定,科研工作量仅可冲抵当年的部分教学工作量。第九条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担任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减免条件:担任学院正副领导职务的,科研工作量不得低于其专业技术岗位对应基本科研工作量的1/2;担任学校行政部门领导职务的,科研工作量不得低于其专业技术岗位对应基本科研工作量的1/3;担任校级领导职务的,科研工作量不得低于其专业技术岗位对应基本科研工作量的1/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