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运行考核办法(DOC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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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运行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发电企业提高运行管理水平,确保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提高电能质量,满足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对电力的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包含发电企业运行管理考核、发电机组(不含风电、光伏)运行考核、黑启动服务考核和风电场、光伏电站运行考核。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江苏能源监管办负责本办法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日常考核数据采集和统计结算等具体工作。考核依据为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下达的统调机组年度发电量,调度机构制定的机组日计划发电曲线(含修改和经核准的自备发电企业上网曲线)、电压曲线、能量管理系统(以下简称EMS)采集的实时数据和调度机构的记录、通知等。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并入江苏电网商业运行的统调公用发电企业及其发电机组。第二章发电企业运行管理考核第五条对发电企业的运行管理考核分为以下五个部分:1.执行调度纪律考核;2.继电保护和安全装置运行考核;3.自动化设备运行考核;4.信息安全防护考核;5.通信设备运行考核。第六条并网发电企业应服从调度机构的指挥,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每次考核10万元。1.未经调度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调度管辖范围内一、二次设备的状态,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涉网系统及装置的参数或整定值(包括机组调速系统、一次调频、励磁系统、高频切机、低频切机、安全稳定控制装置、AGC、AVC装置等),危及人身及主设备安全除外;2.不执行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3.不执行调度指令或未如实报告调度指令执行情况;4.现场值班人员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未指定接令者,延误电网事故的处理;5.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10分钟内未向调度机构汇报(可先汇报事故或异常现象,详细情况待查清后汇报);6.发生调度管辖设备误操作事故,未在1小时内向调度机构汇报事故经过,或造假谎报。第七条发电企业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配置及运行维护应执行国家、电网和调度机构有关规程、标准以及相关规定,出现以下情况将进行考核:1.发电企业发生继电保护误动作的,毎次考核5万元;2.发电企业应按照调度要求及时调整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定值及其运行状态的,未按要求执行的,毎次考核2万元;3.发电企业应每年定期开展电厂继电保护定值复算校核工作,并通过技术监督归口管理单位审核,未按要求开展此项工作的,毎次考核1万元;4.发电企业应向调度上报本单位继电保护基础数据,未按规定上报或者上报数据不正确、不及时者,毎次考核5000元;5.发电企业继电保护设备的配置、选型应满足江苏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相关规程规定要求,不按要求进行配置选型的,每套保护装置每月考核1000元;6.发电企业应确保本单位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以及相关通信通道装置状态良好,满足电网运行要求。运行状态不良或运行年限超过15年的装置未及时更新改造的,每套保护装置每月考核1000元;7.220千伏及以上发电企业应按要求将保护故障信息子站和故障录波器接入省调主站,未按要求接入省调主站的,每月考核1000元。第八条发电企业自动化设备配置及运行维护应执行国家、电网和调度机构有关规程、标准以及相关规定,出现以下情况将进行考核:1.未按标准规范要求配置自动化设备或功能(包括远动设备、相量测量装置、时钟装置、调度数据网设备、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设备、电量采集设备、一次调频在线监测系统等),每项每月考核1万元;2.发电企业应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厂站调度自动化基础资料,传送远动、相量测量、电量等调度自动化信息,不满足要求的,每类每月考核5000元;3.未能按照要求完成自动化信息增改(包括遥测、遥信、遥控、遥调、相量测量等)的,每类信息每月考核2000元;4.遥信拒动或误动1次,每次考核5000元;5.遥测数据跳变(偏差超过40%)1次,量测数据不变化或偏差超过10%、冗余设备全停(含数据中断)时间每超过30分钟,冗余设备单台故障时间每超过72小时,非冗余设备故障(含数据中断)时间每超过24小时,计考核一次,每次考核2000元;6.厂站自动化设备检修或厂站其它可能影响调度自动化信息的工作,均应办理自动化设备检修申请手续并按时开、竣工,违反规定的,每次考核5000元;第九条发电企业应按照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相关文件规定要求做好调度数据网及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的管理和配置工作,违反规定要求的,每次考核5000元。第十条发电企业通信设备配置及运行维护应执行国家、电网和调度机构有关规程、标准以及相关规定,出现以下情况每次考核1万元:1.通信设备故障,引起继电保护或安全自动装置误动、拒动,造成电网事故、延长事故处理时间或扩大事故范围;2.通信设备、电源故障或站内光缆故障,造成发电企业与调度机构间通信电路或远动自动化信息通道全部中断;3.发电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对与调度机构通信有直接关联的通信设施进行操作造成重大影响的;4.未按要求执行江苏电网通信专业年度反措计划和反事故措施;5.未按标准和规范要求配置通信设备(包括SDH设备、PCM、通信电源设备、配线设备等),在接到调度机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能完成整改或整改不满足规范要求。第三章发电机组(不含风电、光伏)运行考核第十一条对火力、水力及核能发电机组的运行考核分为以下五个部分:1.执行日调度发电计划负荷及电量偏差的考核;2.机组调差能力考核;3.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4.机组检修考核;5.机组调节性能考核。第十二条调度机构下达给各发电机组的日计划发电曲线(含修改和经核准的自备发电企业上网曲线)是对发电机组发电功率、电量考核的依据。调度机构根据发用电平衡和华东电网省际联络线交换功率(口子)的实际需要,可在下列情况下修改有关发电机组的发电曲线:1.在安全运行与经济运行发生矛盾时,为确保电网安全的需要;2.为确保电能质量及江苏电网发、受、用电平衡需要;3.受电网联络线输送功率的限制;4.经调度机构同意,利用低谷、腰荷时段设备临时消缺;5.经批准的计划检修延期;6.遇有不可抗力。第十三条日发电负荷偏离曲线标准:各发电机组的日发电计划以电网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负荷计划曲线(含修改)为基准,调度机构EMS每5分钟提供一个采样点,全天288个采样点,采样到的各发电机组发电负荷实绩(联合循环机组按整组考虑)与对应的日发电负荷计划曲线值比较(机组正常启动和停运过程中除外),当偏差超过±3%为不合格点(通过认定的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按全厂考虑,偏差标准为±5%)。第十四条日发电负荷不合格点数按以下标准进行考核:1.不合格点数小于或等于月度计划点数2%时免于考核;2.超过月度计划点数2%至月度计划点数5%(含5%)的不合格点数按下列标准进行考核: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每1个不合格点100元,30万千瓦以下机组每1个不合格点50元;3.超过月度计划点数5%至月度计划点数10%(含10%)的不合格点数按下列标准进行考核: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每1个不合格点200元,30万千瓦以下机组每1个不合格点100元;4.超过月度计划点数10%的不合格点数按下列标准进行考核: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每1个不合格点300元,30万千瓦以下机组每1个不合格点200元。第十五条发电量偏离计划电量按以下标准进行考核:发电机组的日发电量实绩由调度机构EMS提供,每5分钟一个采样点,全天288个采样点积分而成,日计划电量由相对应的日计划发电负荷曲线累计而成,发电企业当天高峰、腰荷或低谷时段累计发电实绩与计划电量比较偏差超过±1%(通过认定的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偏差超过±1.5%)为偏离日计划发电量。正偏离日计划的发电量称超发电量,负偏离日计划的发电量称为欠发电量。分别累计高峰、腰荷、低谷三个时段的超、欠发电量,超发和欠发电量以年度上网电价(实行上网峰谷分时电价的发电企业按浮动后的价格执行)的30%为单价进行考核。第十六条考核时段的划分:高峰时段:8:00-12:00、17:00-21:00;腰荷时段:12:00-17:00、21:00-次日0:00;低谷时段:0:00-8:00。第十七条当机组处于AGC功能退出状态时,执行日调度发电计划负荷及电量偏差的考核。第十八条发电机组基本调差能力考核以各发电企业申报的最高、最低技术出力为基础,以调度机构调用结果为依据按月考核。10万千瓦以上机组(包括燃煤、供热燃气、核电机组)基本调差能力必须达到额定容量的100%至50%,达不到要求的运行机组按每超过1万千瓦每天考核1500元。(发电机组调差能力申报及调用确认方法详见附件1)机组短时间不能按调度指令提供基本调差能力,发电企业应及时向调度机构上报影响大小及预计处理时间,并执行如下临时调差能力考核:1.机组因临时消缺影响调差能力的,调度机构可根据发用电平衡情况予以批准,并免于临时调差能力考核。2.未得到调度机构批准的机组消缺且影响调差能力的,按实际影响时间计算,低于或高于申报的最高、最低技术出力每1万千瓦每24小时考核3000元。如当月消缺累计3次及以上或累计时间超过120小时,所影响调差能力的部分需同时按照当月总运行时间,按每万千瓦每24小时考核1500元执行基本调差能力不足考核。3.调差能力申报值与实际情况偏差严重的,按每万千瓦每天考核5000元执行临时调差能力不足考核。第十九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纳入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范围:1.正常运行的机组发生突然跳闸和被迫停运者(非发电企业原因除外);2.未按有关规定得到批准而停运的机组;3.处于备用或检修到期的机组未按调度指令并网和接带负荷者;4.燃煤机组发生无煤停机的;5.机组临检总时间超过如下规定的:10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200小时/年;60-66万千瓦燃煤机组180小时/年;10-40万千瓦常规燃煤机组120小时/年;10万千瓦以下常规燃煤机组50小时/年;循环流化床机组180小时/年;燃气机组200小时/年;抽水蓄能机组100小时/年。第二十条执行非计划停运考核的机组,不再执行日调度发电计划负荷及电量偏差考核。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分为计次考核和计时考核两部分。第二十一条计次考核:一、二、四季度,机组每发生一次考核范围内的停运,按照停运容量每1万千瓦高峰时段4000元、腰荷时段2000元、低谷时段1000元的标准进行考核。三季度,机组每发生一次考核范围内的停运,按照停运容量每1万千瓦高峰时段8000元、腰荷4000元、低谷时段2000元的标准进行考核。第二十二条计时考核:发电机组每发生一次考核范围内的停运,按照机组停运时间进行考核,计算公式为:考核金额=发电机组停运小时数×该机组额定容量×0.1×该机组上网电价(实行上网峰谷分时电价的发电企业按浮动后的价格执行)×年度基数利用小时/8760。非计划停运时间原则上按停运开始至重新并网计算,最长不超过48小时,超出48小时部分按临检时间统计。得到批准的临检机组,临检总时间小于规定时间的,免于计时考核;临检总时间超过规定时间的,超时部分减半考核。第二十三条考核范围内的机组发生在22:00至次日6:00期间,并在次日6:00前并网者,且不影响全省的发用电平衡,免于计时考核。机组如6:00以后不能并网,则从6:00开始执行计时考核。第二十四条发电机组的常规性大修结束后或长期停用超过2个月,首次并网48小时内的停运免于非计划停运考核;机组48小时后发生的停运,执行非计划停运计次和计时考核。第二十五条机组因电网调峰要求,进行深度调峰时发生非计划停运,如在6小时内并网或具备并网条件,免于非计划停运考核。第二十六条机组检修考核:发电机组的计划检修应按照批准的时间进行,计划检修超期且未经批准部分的时间计入临检时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每次考核1万元:1.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调整计划检修工期手续;2.计划检修工作不能按期完工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延期手续;3.设备检修期间,办理延期申请超过一次;4.因自身原因,使调度机构批准的计划检修工作临时取消。第二十七条发电机组调节性能的考核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