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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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学校“加速发展、创新强校”的发展战略,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工作实绩和德才表现,激励其积极性,并为其聘任、晋升、奖惩以及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等提供依据,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结合我校实行岗位责任制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年度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高效原则。学校对教职工的考核实行分类考核和归并考核。第三条学校按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两种类别分类考核。教师考核分为“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和“教学为主型”三类,由教师自主选择其中一类参加考核。第二章考核对象第四条凡我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人事代理人员,均按本办法进行年度考核。学校领导、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的党政正副职负责人、科级实职人员的年度考核适用其他规定。派遣到杭州商学院工作的教职工,按杭州商学院的考核办法考核。浙江工商大学承认杭州商学院的考核结果。体育工作部教师的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第五条下列人员免于考核,无特殊情况,视为考核合格:(一)内退、退养人员;(二)其他按学校规定免考核人员。第六条下列人员不予年度考核,当年不计工龄:(一)触犯刑律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在缓刑期内的人员;(二)累计事假超过3个月、病假超过6个月的人员(产假、哺乳假除外);(三)出国(境)进修、出国(境)探亲等逾期未归人员。第三章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第七条学校各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教职工和人事代理人员的考核工作,校人事处负责对考核结果的审核。第八条学校各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成立考核领导小组。业务部门的考核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政领导和院学术委员会成员组成,院长任组长;管理部门的考核领导小组由本部门的处级实职领导、总支委员和分工会委员组成,部门第一负责人任组长。学校各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的考核领导小组名单由各部门提出,校人事处负责审定。第四章考核等级、内容及标准第一节考核等级和内容第九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第十条教师评定优秀的比例不超过本学院参加考核教师数的30%,其他工作人员评定优秀的比例不超过各部门参加考核人数的25%。参加考核人数为1人的部门,3年可评优一次;参加考核人数为2人的部门,2年可评优一次。第十一条对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方面与业务方面的考核内容。只有两个方面的考核同时合格者才能被定为年度考核合格。第十二条教职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积极认真,服从工作安排,工作量饱满,胜任所聘岗位,没有出现严重工作失误,工作方面的考核可定为合格。第十三条发生下列事件者,属于工作方面的考核不合格:(一)不能胜任所聘岗位;(二)出现严重工作失误,使学校利益或声誉受到严重影响;(三)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四)未办理请假手续而不参加学校、学院、所在部门规定的活动5次以上;(五)不服从工作分配又不听从劝告;(六)年度累计事假2至3个月;(七)年度累计旷工5天;(八)其他由学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第十四条各学院有权在本文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七条教师业务能力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制定本学院教师业务能力的考核标准。学院制定的业务能力考核合格标准应高于学校的基本要求。第十五条减免科研业绩考核的规定如下:(一)离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教学为主型教师,可免科研业绩考核;(二)到浙江工商大学工作不足一年的教师,可免科研业绩考核。(三)外语类、艺术类中级及以下教师,可减免科研业绩考核,减免办法由相关学院制定。第十六条减免教学工作量考核的规定如下:(一)经学校批准出国工作或出国进修人员,批准限期内科研业绩按教学科研型标准考核,可免教学工作量考核;(二)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可减免1年的教学工作量。减免办法由所在学院制定;(三)对于新建不足三年的学院,学校可适当降低对所在学院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考核要求。工作量考核要求需经人事处审核,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四)到浙江工商大学工作不足一年的新教师,可减免教学工作量考核。减免办法由所在学院制定。第二节教学科研型教师业务能力基本要求第十七条教学科研型正高级教师的业务能力基本要求如下:(一)本年度完成科研工作量8分以上,或两年完成科研工作量16分以上;(二)三年内科研业绩不低于:获准主持省部级以上教学研究、科学研究项目1项;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或以第一作者在一级学术期刊上发表2篇论文;或主持的课题到款经费年均5万元(人文社科类)、15万元(理工科类);(三)本年度至少主讲一门本科课程,年教学工作量不低于每周平均6课时。第十八条教学科研型副高级教师的业务能力基本要求如下:(一)本年度完成科研工作量4分以上,或两年完成科研工作量8分以上;(二)三年内科研业绩不低于:获准主持厅级以上教学研究、科学研究项目1项;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厅级三等奖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或在二级学术期刊上发表3篇论文;或主持的课题到款经费年均2.5万元(人文社科类)、8万元(理工科类);(三)本年度至少主讲一门本科课程,年教学工作量不低于每周平均7课时。第十九条教学科研型中级教师的业务能力基本要求如下:(一)本年度完成科研工作量2分以上,或两年完成科研工作量4分以上;(二)三年内科研业绩不低于:参加省部级以上教学研究、科学研究项目(排名前3位)1项,或参加厅级科研项目(排名前2位)1项,或以第一作者在二级学术期刊上发表2篇论文;(三)本年度至少主讲一门本科课程,年教学工作量不低于每周平均8课时。第二十条教学科研型初级教师的业务能力基本要求如下:(一)本年度完成科研工作量1分以上,或两年完成科研工作量2分以上;(二)三年内科研业绩不低于:参加省部级以上教学研究、科学研究项目(排名前5位)1项,或参加厅级科研项目(排名前3位)1项,或以第一作者在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论文;(三)本年度至少主讲一门本科课程,年教学工作量不低于每周平均8课时。第三节科研为主型教师业务能力基本要求第二十一条科研为主型正高级教师的业务能力基本要求如下:(一)本年度完成科研工作量30分以上,或两年完成科研工作量60分以上;(二)三年内科研业绩不低于:获准主持国家级教学研究、科学研究项目1项;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或以第一作者在一级学术期刊上发表5篇论文,或主持的课题到款经费年均10万元(人文社科类)、30万元(理工科类);(三)本年度至少与其他教师合作主讲1门本科课程。第二十二条科研为主型副高级教师的业务能力基本要求如下:(一)本年度完成科研工作量15分以上,或两年完成科研工作量30分;(二)三年内科研业绩不低于:三年内获准主持省部级以上教学研究、科学研究项目1项;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或以第一作者在一级学术期刊上发表3篇论文;或主持的课题到款经费年均5万元(人文社科类)、15万元(理工科类);(三)本年度至少与其他教师合作主讲1门本科课程。第二十三条学校不设中级、初级教师的科研为主型业务能力基本要求。第四节教学为主型教师业务考核基本要求第二十四条教学为主型考核标准适用范围如下:(一)外语类和数学类公共基础课教师;(二)任正高级技术职务满八年的正高级教师;(三)任副高级技术职务满八年的副高级教师。第二十五条外语类公共基础课教师的业务能力基本要求如下:(一)本年度至少主讲一门本科课程,年教学工作量不低于每周平均12课时;(二)本年度教学业绩考核为A、B或C等;(三)正高级教师本年度完成科研工作量2分以上,副高级教师本年度完成科研工作量1分以上,中级及以下教师的科研工作量由所在学院制定相关规定。第二十六条教学为主型正高级教师的业务能力基本要求如下:(一)本年度完成科研工作量4分以上,或者两年完成科研工作量8分;(二)三年内科研业绩不低于:获准主持厅级以上教学研究、科学研究项目1项;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厅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1项;或在二级学术期刊上发表3篇论文,或主持的课题到款经费年均1.5万元(人文社科类)、3万元(理工科类);(三)本年度至少主讲二门本科课程,年教学工作量不低于每周平均12课时;(四)本年度教学业绩考核为A等或B等。第二十七条教学为主型副高级教师的业务能力基本要求如下:(一)本年度完成科研工作量2分以上,或者两年完成科研工作量4分以上;(二)三年内科研业绩不低于:获准主持厅级以上教学研究、科学研究项目1项;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厅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或以第一作者在二级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论文;或主持的课题到款经费年均1万元(人文社科类)、2万元(理工科类);(三)本年度至少主讲一门本科课程,年教学工作量不低于每周平均12课时;(四)本年度教学业绩考核为A等或B等。第五节其他工作人员业务能力的考核标准第二十八条其他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业务能力考核合格的标准为:(一)政治素质较高,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二)业务水平较高,管理能力较强,能胜任所聘岗位;(三)工作认真积极,勤奋敬业,遵守劳动纪律;(四)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第五章考核时间、方法和程序第二十九条对教职工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时间为次年年初。第三十条教师的考核程序如下:(一)填表:被考核人按规定时间填写“浙江工商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年度考核表”,并交给业务部门;(二)公示:业务部门将考核表在本部门公示5天;(三)内容审核:系主任、业务部门办公室主任对被考核人填写的考核表中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在考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四)提出考核意见:业务部门召开部门考核领导小组会议,提出被考核人的年度考核等级,并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在考核表上对被考核人签署考核等级意见;(五)人事处审核:业务部门将“浙江工商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年度考核表”和本部门的“浙江工商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年度考核统计表”(含电子表)报人事处,人事处负责审核考核结果;(六)考核结果确认:学校对被考核人的考核结果进行确认后,由业务部门向被考核人通报。第三十一条其他工作人员的考核程序如下:(一)填表:被考核人按规定时间填写“浙江工商大学职工年度考核表”,总结一年来的思想、工作等主要成绩和不足,并进行自我评分;(二)召开考核会议: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负责人组织本部门全体职工听取被考核人的工作情况汇报,并组织本部门教职工和部门领导对被考核人进行打分。去掉10%最高分和10%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得分,即为考核分;(三)等级依据:考核分在90分以上的职工有资格评定为优秀,实际考核优秀人数不超过规定比例;职工当年出现不合格情况者,应评定为不合格;考核分在60分以下的人员应评定为不合格;未评定为优秀和不合格的其他职工,可评定为合格。(四)提出考核意见: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考核领导小组以考核分为依据,提出被考核人的年度考核等级,并由部门负责人在考核表上对被考核人签署考核等级意见;(五)人事处审核: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将“浙江工商大学职工年度考核表”和本部门的“浙江工商大学职工年度考核统计表”(含电子表)报人事处,人事处负责审核考核结果。(六)考核结果确认:学校对被考核人的考核结果进行确认后,由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向被考核人通报。第三十二条对于考核结果表示不同意的当事人,可以向所在部门考核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如果考核领导小组经研究后认为有必要提出修正,需提出书面修正建议送达人事处,由人事处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六章考核结果的效用第三十三条年度考核结果的效用如下:(一)考核为合格以上的教职工,次年可增加薪级工资。增加薪级工资的标准,按照国家和浙江省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二)当年考核为合格以上的教职工,方可被推荐评选校级及以上先进个人。(三)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得晋升行政职级。(四)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进入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待岗。学校按《浙江工商大学流动人员管理办法》(浙商大人〔2005〕314号)对待岗人员进行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业务部门是指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学院(部、室)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