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办法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附件1甘肃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办法(试行)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是推动我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的重大措施和重要载体,也是促进小城镇环境建设,提升其生态文明水平的重要组织形式。为做好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工作,特制定本规定。(一)申报按照自愿申报原则,对照《甘肃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经自查完全符合基本条件和考核指标要求的乡镇,可以提出申报。申报范围:包括县级市、县(区)以下各类建制镇和乡。申报条件:1、成立创建工作领导机构,并设立专门的创建办公室。2、编制环境规划并批准实施。3、提交创建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4、达到《甘肃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的各项要求。申报程序:申报省级环境优美乡镇须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区)环保局申报,经县(区)环保局核准后,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然后由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批准后,予以公示、命名。-2-申报要求: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必须附有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的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工作总结包括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过程、主要措施和所取得的成效;技术报告包括甘肃省环境优美乡镇申报表、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有关的监测、检测报告)以及县(区)、市(州)核准、审查的意见。(二)考核1、考核程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的有关材料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到申报乡镇进行实地考核。实地考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社会调查等。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专家组应指导申报乡镇做好改进工作。实地考核结束后,专家组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考核报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专家组考核报告对被考核的乡镇确定是否命名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不符合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合格的乡镇,向社会公示。在公示过程中,对有疑问的乡镇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核查。2、审批、命名甘肃省环保厅对专家组提出的复核意见和公示结果进行审议,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乡镇,命名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并颁发证书和标牌。-3-3、监督管理甘肃省环保厅对被命名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的乡镇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组织一次复查,并在此期间进行抽查。复查不合格的,撤销命名。抽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被命名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的,于每年的11月31日前向甘肃省环保厅报送创建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应包括环境规划实施、乡镇建设与管理、环境管理、环境质量状况、各项考核指标变化等方面的情况。附录一:《甘肃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附录二:《甘肃省环境优美乡镇申报表》。-4-附录一甘肃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一、基本条件1、领导重视,组织落实,配备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2、按照环境保护部《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编制或修订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3、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4、城镇布局基本合理,管理有序,街道整洁,环境优美,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5、镇郊及村庄环境整洁,基本无“脏、乱、差”现象。“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6、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大,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创建工作深入人心,群众对环境状况满意。(随机抽样人数不低于200人)-5-二、考核指标考核序指标名称指标值参考分值内容号社会经济发展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400032农民人均纯收入(元/年)≥200033公共设施完善程度基本完善64城镇建成区自来水普及率≥90%45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合格率≥85%46城镇卫生厕所建设与管理基本达到国家卫生镇有关标准5城镇建成区环境7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88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10069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环境规划要求510空气环境质量达到环境规划要求511声环境质量达到环境规划要求512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人)≥9313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85314清洁能源普及率(%)≥50315集中供热率(%)≥40216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503乡镇辖区生态环境17森林覆盖率(%)≥15418水土流失治理度(%)≥50319农用化肥施用强度(公斤/公顷,折纯)≤280320主要农产品农药残留合格率(%)≥8532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80722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排放达标率(%)≥65623农作物秸杆综合利用率(%),且禁烧区内无秸杆露天焚烧现象。≥85424农田林网化率(%,考核平原地区)≥702-6-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指标解释一、基本条件1、领导重视,组织落实,配备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指标解释:要求乡镇政府成立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下设创建工作办公室,创建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方案,措施得力,定期检查落实;乡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得到落实;乡镇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研究环保工作不少于2次;设置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污染源档案等。考核要求:查看近一年内当地党委、政府研究环境保护工作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印发的有关文件和污染源档案等资料;查看设立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有关文件。2、按照环境保护部《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编制或修订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指标解释:要求按照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关于印发《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2]82号),编制或修订完成乡镇环境保护规划,经县级以上人大或政府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考核要求:查看乡镇环境保护规划的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3、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指标解释: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制度,“三废”得到合理处置并无危险废物排放;无国家明令禁止重污染企业、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无大于25度坡地开垦、任意砍伐山林、破坏草原、开山采矿及乱挖中草药资源等现象;无随意捕杀、销售、食用国家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考核要求:查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档案资料;查看所有工业企业名单及环保设施运行记录,达标验收有关材料;现场抽查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现场查看是否存在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的现象。-7-4、城镇布局基本合理,管理有序,街道整洁,环境优美,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指标解释:“城镇布局基本合理”,是指严格按规划要求,结合实际,围绕产业发展布局,合理划定功能区域。“管理有序”,是指市场管理和交通管理规范有序;无乱搭乱建,无乱设摊点,无占道经营;施工场地设隔离护栏,采取必要的措施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文明施工,标语、广告牌设在指定地点。“街道整洁,环境优美”,是指街道路面平整,排水通畅,无污水溢流、无暴露垃圾;主要街道有卫生设施,卫生状况良好,有专门保洁队伍,镇区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日清日运,无垃圾乱堆乱倒现象,无直接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的现象;城镇建成区内应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确需饲养的,必须圈养,并有严格的管理办法。“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是指城镇建设与当地自然景观、历史文化协调。考核要求:现场检查、考核。5、镇郊及村庄环境整洁,基本无“脏、乱、差”现象。“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指标解释:“镇郊及村庄环境整洁,基本无脏、乱、差现象”,是指镇郊结合部及城镇所辖村庄主要道路平整,两侧无暴露垃圾,无露天粪坑,无污水横流现象,基本做到垃圾定点堆放;绿化、美化好;有良好的感官和视觉效果。“‘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主要是指无一次性餐盒、塑料包装袋、废弃农膜随意丢弃现象。考核要求:现场检查、考核。6、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对环境状况满意。指标解释:要求乡镇及其所辖街道和中心村有环保宣传的标语或橱窗。群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不低于90%。考核要求:现场检查是否有环保宣传标语或橱窗。居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采取对乡镇建成区各职业人群进行抽样问卷调查的方式获取数据,随机抽样人数不低于200人。问卷在“满意”、“不满意”二者之间进行选择。各职业人群应包括以下四类,即机关(政府部门、人大或政协)工作人员、企业(工业、商业)职工、事业(医院、学校等)单位工作人员、一般居民。考核要求:现场检查、考核。-8-二、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分)指标解释:指城镇居民家庭在支付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后所余下的人均实际收入。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统计部门。评分标准:达到指标值得3分,未达到得0分。2、农民人均纯收入(3分)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农村常住居民家庭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上交承包集体任务金额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进行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包括从事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经营收入,取自在外人口寄回、带回和国家财政救济、各种补贴等非经营性收入;既包括货币收入,又包括自产自用的实物收入。但不包括向银行、信用社和向亲友借款等属于借贷性的收入。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统计部门。评分标准:达到指标值得3分,未达到得0分。3、公共设施完善程度(6分)指标解释:公共设施完善是指城镇建成区主要街道设置路灯(0.5分);排水管网服务人口比例不低于70%(1分);人均道路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0.5分);住宅电话普及率不低于50%(0.5分);文化娱乐活动场所不少于1处(0.5分);中心卫生院级以上的医疗机构不少于1处(0.5分);适龄儿童入学率不低于98%(0.5分);无侵占河道的违章建筑(1分),无直接向江河湖泊倾倒垃圾的现象(1分)。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统计部门。评分标准:按各小项要求,达到指标值得满分,未达到得0分。4、城镇建成区自来水普及率(4分)指标解释:指城镇建成区使用自来水的常住人口数量占常住人口总数的比例。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统计部门。评分标准:达到指标值得4分,未达到得0分。-9-5、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合格率(4分)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范围内农村生活饮用水质符合国家《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评分标准:达到指标值得4分,未达到得0分。6、城镇卫生厕所建设与管理(5分)指标解释:《国家卫生镇考核标准(试行)》规定:公厕数量足够,城镇镇区每平方公里不少于3座,居民区每百户设1座,位置适宜,水冲式公厕普及率达30%以上,公厕有专人管理,保洁落实。辖区内农户无害化卫生厕所覆盖率达30%以上。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卫生部门。评分标准:达到指标值得5分,未达到得0分。7、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分)指标解释:指乡镇建成区内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数量占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指卫生填埋、焚烧、制造沼气和堆肥。卫生填埋场应有防渗设施,或达到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包括地点及其他要求)。执行《国家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和《国家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KB3-2000)等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有关标准。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环卫)部门、统计部门。评分标准:按比例得分。8、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6分)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重点工业污染源数量占所有重点工业污染源总数的比例。重点工业污染源是指占全乡镇污染负荷80%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其他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不得低于90%。数据来源:县级以上

1 / 20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