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局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县财政局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财政工作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县财政局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以下统称预算部门)开展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第三条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所达到的产出和结果。预算绩效管理是将绩效管理理念和绩效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并实现与预算管理有机融合的一种预算管理模式,其对象包括所有财政性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用4个环节。第四条绩效目标管理是预算绩效管理的基础,绩效运行监控是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环节,绩效评价是预算绩效管理的核心,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根本。项目绩效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和绩效结果报告,是预算部门整改落实和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县财政局安排年度预算、县政府实施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第五条预算绩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绩效导向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各个环节要以绩效为核心导向,将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管理全过程,实现财政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效益最大化。(二)目标管理原则。预算绩效管理要围绕绩效目标来进行,事前设定目标、事中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评价目标完成情况。(三)责任追究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强调各部门的预算支出责任和财政部门的监管责任,实行绩效问责。(四)信息公开原则。绩效目标及预算支出结果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六条预算绩效管理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各级党委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方针政策;(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部门预算申报材料、申请和分配财政资金的相关文件、县财政局预算批复、项目年度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七)县财政局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八)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和财政监督检查报告;(九)其他相关资料。第二章预算绩效管理职责第七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财政局牵头,各预算部门分工负责。第八条县财政局主要职责:(一)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并对有关制度和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组织、指导预算部门编制绩效目标,负责绩效目标的审核及批复;(三)组织预算的执行,并对其进行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四)负责组织、指导预算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审核绩效评价报告,并提出审核意见反馈预算部门;(五)组织预算支出重点绩效评价、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县级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以及其他预算支出和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工作;(六)负责绩效评价结果的反馈和应用,逐步公开重大项目的绩效情况;(七)负责政府绩效评估中预算绩效管理的数据采集工作;(八)指导、监督、考核预算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九)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和县政府报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十)负责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为预算绩效管理提供信息技术支撑。第九条预算部门主要职责:(一)组织项目单位申报项目绩效目标,负责本部门绩效目标申报、审核及汇总上报等工作;按照县财政局下达的审核意见,修正调整绩效目标;根据县财政局的批复,对各项目单位的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具体批复,并组织完成绩效目标;(二)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的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偏差,并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门;(三)组织开展本部门的绩效自评工作,并向县财政局报送绩效自评报告;配合县财政局开展重点评价和再评价工作;(四)向县财政局报告预算绩效执行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整改、落实,改进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高部门预算管理水平。第十条项目单位主要职责:(一)负责本单位项目绩效目标编制、申报、修正调整及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二)按照县财政局或预算部门的要求,具体组织开展预算支出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三)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预算支出执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第三章绩效目标管理第十一条绩效目标是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计划达到的产出和结果。绩效目标管理是指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和批复为内容所开展的管理活动;主要包括绩效目标编制、审核和批复三个环节,和部门预算一同进行。第十二条绩效目标编制应覆盖所有预算部门,原则上预算部门所申请的全部财政性资金都应编制绩效目标,年度绩效目标具体编制范围由县财政局在布置年度预算时予以明确。第十三条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申请财政性资金的预算部门、项目单位进行申报;预算部门申报预算时,应当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绩效目标。第十四条绩效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预期产出,包括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数量;(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三)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满意度;(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相关绩效指标;(六)其他。第十五条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职责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以定量表述为主;不能定量表述的,采用分级分档的形式定性表述,并具有可测量性。(三)合理可行。设定的绩效目标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确保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年度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第十六条绩效目标分为专项支出预算绩效目标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第十七条专项支出预算绩效目标由预算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在综合分析各专项具体项目的绩效目标基础上,负责组织填报。具体申报材料包括《专项支出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1)和其他与专项支出预算绩效目标相关的资料。第十八条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由预算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填报《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2),并报送其他与绩效目标相关的资料。第十九条预算部门在部门预算“一上”时,按有关规定申报绩效目标。第二十条县财政局对预算部门“一上”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在“一下”时反馈预算部门。预算部门根据县财政局“一下”预算控制数,结合绩效目标初审反馈意见,相应调整绩效目标,在“二上”时报送财政部门。第二十一条县财政局对预算部门“二上”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复审,形成综合性意见。对未按规定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安排预算资金。第二十二条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一)完整性审核,填报内容是否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二)相关性审核,是否有适当量化的绩效指标及其与绩效目标之间的对应性;(三)适当性审核,预算资金可供量与目标之间的匹配性;(四)可行性审核,目标设定是否合理,保障措施是否可行,综合考虑成本效益审核预算安排的必要性。第二十三条社会关注度高、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和关系民生的重大专项的绩效目标,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实施第三方审核,组织专家学者、中介机构及社会公众代表等共同参与,提出审核意见。第二十四条县财政局在批复预算时将审核确认的绩效目标批复预算部门;预算部门根据批复的绩效目标,将具体项目绩效目标批复项目单位。第二十五条批复的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根据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审核流程,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第二十六条批复的绩效目标是预算执行、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七条按照“谁编制目标,谁进行公开”的原则,应公开编制的绩效目标。第四章绩效运行监控第二十八条绩效运行监控是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运行及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开展的控制和管理活动(以下简称绩效监控),主要包括绩效监控布置、绩效监控实施和绩效监控结果应用3个环节。第二十九条绩效监控布置是财政部门对绩效运行监控实施提出要求,主要包括绩效监控的内容、实施方式、监控要求等。第三十条绩效监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绩效目标预期完成情况。包括计划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预期完成程度及趋势,预期效果实现程度及趋势,社会公众满意率预期实现程度及趋势,达到计划产出所需的财力、物力、人力等资源情况;(二)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具体工作任务实际开展情况及趋势,项目实施计划的实际进度情况及趋势,项目实施计划的调整情况等;(三)资金管理情况。包括项目资金用款计划的时效性,专项资金支付方式,拨付效率,资金安全性等;(四)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执行政府采购、项目公示、工程招投标和监理、项目验收,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相关资产管理情况等。第三十一条绩效监控主要采取预算部门自行监控和财政部门重点监控2种方式。第三十二条预算部门自行监控是预算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绩效运行情况进行的监控。预算部门按照绩效运行监控的规定,围绕绩效目标,适时监控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及时掌握绩效运行情况、资金支出进度等。当预算支出执行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重点监控是财政部门在预算部门自行监控的基础上,有重点地对预算支出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的监控。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及绩效目标的批复,结合预算执行进度、国库支付管理等,通过调查取证、实地核查以及绩效运行信息采集等方式,对预算部门的预算绩效运行情况进行重点抽查,以发现问题和风险,督促预算部门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预算绩效运行偏离原定绩效目标,确保绩效目标的实现。第三十四条开展绩效监控需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突出重点。找准影响预算执行的关键环节和关键点,准确判定绩效目标的实现进程及实现程度;(二)适时适当。及时掌握预算执行情况,合理把握监控报告的反馈间隔时间;(三)及时纠正。发现预算执行偏离绩效目标时,要及时进行纠正和调整,确保绩效目标的如期实现。第三十五条绩效监控的实施步骤主要包括收集、分析绩效运行数据信息和形成绩效监控报告3个环节。(一)收集绩效运行数据信息要以设定的绩效目标为核心,以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为重点。其要点包括:预算执行准备情况,预算执行进度,预算支出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已体现的绩效和未来效益预计情况,存在的问题。(二)分析绩效运行数据信息就是对收集的各类绩效运行数据信息进行核实,确保其真实性,并对数据信息进行分析;针对预算执行中的关键问题,重点关注对下阶段工作的预测。(三)绩效监控报告是在分析绩效运行数据信息基础上形成的。绩效监控报告首先由具体实施单位编制,然后层层向上汇集,按照预算管理级次逐级汇总,形成绩效监控的总体报告。绩效监控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关键点的绩效运行数据信息,对相关数据信息的核实和分析,对预期产出和预期绩效实现程度的判断,根据绩效运行情况已采取的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和改进预算执行的建议。第三十六条绩效监控结果应用主要是根据绩效监控报告所提供的管理信息,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对预算执行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调整,督促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减少不合理支出,情况严重的,停止预算支出的执行。第五章绩效评价第三十七条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第三十八条绩效评价按照组织实施主体不同,分为部门自评和财政评价;财政评价可分为财政再评价和财政重点评价。(一)部门自评是由预算部门组织实施的绩效评价;(二)财政再评价是在对预算部门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后,财政部门再次实施的绩效评价;(三)财政重点评价是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的绩效评价。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预算部门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