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国际公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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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国际公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一一、不定向选择题1、C2、D3、ABCD4、BD5、ABC6、B7、ACD8、AB二、填空题1、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召开和-《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的签订;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2、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3、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4、18世纪末,19世纪,国际法委员会三、问答题1、国际法有哪些特征?它的效力依据是什么?答:1、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2、它的效力依据是:传统国际法学派(1)格老休斯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为自然法和国家的一般同意;(2)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法效力的唯一依据;(3)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是实际存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现代国际法学派(1)新的自然法学派提出了社会连带学说和规范法学说:社会连带学说认为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是国际社会的连带关系;规范法学说则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来自于最高的规范即是人类的正义感或法律良知;(2)新实在法学派:提出了权力政治说和政策定向说。2、国家承认有哪些法律效果?答: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1)国际法上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对新国家的国家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2)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程度和内容取决于承认的范围、程度和方式。3)国家承认对承认国的国内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四、论述题1、试论国家的基本权利。答: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与国家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所享有的具体权利不同,国家的基本权利是每一个国家给予自己作为国家存在于国际社会的这一事实而当然享有的对于国家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独立权。即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2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的权利义务的权利。3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的权利。根据这一权利,一国在本国受到外国实际的武力攻击的情况下,必要时可以采取适用的武力措施进行防卫,即单独自卫,也可以请求别国以适当的武力措施协助本国进行防卫,即集体自卫。4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他包括属地管辖,即有权对位于本国领土范围之内的一切不享有管辖豁免的人、物、和行为进行管辖;属人管辖,即有权对无论位于何处的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进行管辖;此外还可以对本国领土以外犯有危害本国安全、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其他重大政治、经济利益的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还可以根据国际习惯规则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在本国领域之外对本国人犯有某些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或对不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在本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些国际罪行进行管辖。五、课堂讨论1、台湾当局不具有独立的国际地位。台湾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根据政府继承的法律效果,原国民党政府的国际主体地位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取代。2、日本法院不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因为根据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的发表和1978年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缔结,日本政府既然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就有义务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效果。必须承认中国前国民党政府已经消亡,在日本的国际关系上该政府已不再存在。因此,日本政府不得将台湾当局作为代表中国的实体对待,不得与其进行官方交往,更不得以任何方式支持台湾当局以就政府的名义在日本或其他场合进行活动,包括在日本的诉讼活动。3、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符合国际法。4、1982年其后的判决或裁定都不符合国际法。因为根据政府继承的法律效果,新政府有权继承前政府的全部国家财产,无论该财产在国内或外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当然有资格继承国民党政府所有的中国国家财产,继承位于日本境内的中国财产——光华寮。电大《国际公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二一、不定向选择题1、ABCD2、ABC3、ABCD4、B5、AB二、填空题1、共管、租借、国际地役、势力范围2、22,000多公里,18,000多公里3、200,3504、谈判、调查、调停(斡旋或调解)、和解5、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领事代理处三、名词解释1、领土主权:国家对本国领土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这种主权在国际法上称为国家的领域主权。2、边境制度:边境也称边境地区,是指边界线两边的一定区域。为保护国家安全、维护边界线和便利当地居民的生活,国家通常需要在边境地区建立边境制度。3、历史性海湾:国际实践一般认为,海岸属同一国家,湾口宽度超过两岸领海宽度的海湾,沿海国在长期的历史中对其这样的海湾主张并连续行使主权,此等主权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默认,这样的海湾是历史性海湾,属于内水。4、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在该区域内,沿海国享有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特定的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和其他权利。四、简答题1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答(1)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其船旗国的专属管辖。(2)各国对于公海上发生的违反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以及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应予管辖,加强合作,采取措施。这种行为为海盗行为、贩运奴隶、未经许可广播、贩运毒品。未经许可的广播是指船舶或设施违反国际规章在公海上播送旨在使公众收听或收看的无线电传音或电视广播,但遇难呼号的播送除外。(3)公海上的登临权和紧追权。A、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有合理根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且军舰的船旗国对此种广播有管辖权)、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检查的权利。B、紧追权是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2简述外空活动的制度。答: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三项:(1)责任制度。①责任的主体。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者是发射国。②责任的范围。发射国承担责任首先是因为其发射(包括未成功的发射在内)的空间物体已经对别国或国际组织造成了物质损害。③求偿的提出和途径。遭受损害的国家或其自然人或法人遭受损害的国家,可向发射国提出赔偿损害的要求。(2)救助、送回和归还制度。其内容可概括为各缔约国的通知、救助和送回宇航员、归还空间物体等方面的义务。(3)空间物体的登记制度。指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及国际组织将其发射的空间物体进行登记的制度。登记制度主要涉及登记的责任和内容。五、论述题1试论《蒙特利尔公约》答:《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1971年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召开的航空法外交会议上签订,1973年1月26日生效,已有144个国家参加,公约共有16条。它是在《海牙公约》基础上,进一步对防止危害干涉、破坏和损坏民用航空安全的各种非法行为作为规定。主要内容有:(1)关于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确定。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以下行为属于犯罪: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的飞行安全;③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④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⑤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这些犯罪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均属犯罪。(2)关于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管辖权。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下列罪行实施管辖权:①航空器的登记国;②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嫌疑犯依在该航空器内,该航空器的降落地国有管辖权;③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④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⑤嫌疑犯发现地国;⑥依各国国内法规定的其他管辖权。(3)关于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犯罪嫌疑人的引渡和起诉的规定。《蒙特利尔公约》对犯罪嫌疑人的引渡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规定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中国于1980年9月10日加入该公约,同时声明中国政府不受关于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的规定的约束,这表明我国在申请加入《蒙特利尔公约》时声明对公约第14条第1款持保留态度。同年10月10日公约对中国生效。六、课堂讨论1、符合。根据《海牙公约》第9条。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不违反国际法。因为关于劫机犯的引渡,《海牙公约》规定非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应视为可引渡的罪行,但并为规定缔约国之间的引渡人犯之义务。当时,我国与韩国均为《海牙公约》的缔约国,但两国并无外交关系和缔结引渡条约,因此韩国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将劫机犯引给中国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罪犯的根据是《海牙公约》的第4条,我国是被劫飞机的登记国和罪犯的国籍国,对他们的罪行有管辖权。4、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请求引渡的犯罪的国家,按照签订的有关条约或互惠原则,应当将该人引渡给请求国,如果不同意引渡,则应当按照本国法律对该人提起诉讼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电大《国际公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三一、不定向选择题1、D2、AB3、AB4、B5、C二、填空题1、血统原则、出生地原则、混合原则2、国民待遇的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互惠待遇原则3、引渡请求的提出、引渡请求的审查、引渡对象的移交4、报告机制、国家间控诉机制、个人来文机制5、《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6、三;大使;公使;代办三、名词解释1、国籍的抵触:国籍抵触又称国籍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不止一个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2、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指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在该国入境、居留和出境时所承受的权利和义务,其内容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外国人所在国和外国人本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共同接受的国际习惯以及所在国的国内法加以规定。3、外交关系法:主要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其内容主要涉及建交、外交代表机关的设立、使节的派遣、外交代表机关的职务、特权与豁免及义务等。4、条约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条约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条约的缔结、生效、适用、解释、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等方面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四、问答题1、简述引渡的条件答(1)引渡对象的有关行为必须构成“可引渡的罪行/犯罪”。这一要求主要体现为“双重归罪”的原则,即要求引渡对象的行为依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应受一定程度的处罚的犯罪行为。(2)与引渡条件有关的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不得引渡犯有政治罪行的人,即“政治犯不引渡”原则。2、简述条约的程序答:(1)约文的议定:是指缔约各方代表通过谈判、就拟缔结的条约的内容、文字、生效等达成协议,并起草、拟定约文。(2)约文的认证:是指谈判各方代表以草签、赞签(待核准签字)和签署等形式承认并证明已议定约文为正确的和作准的,将作为谈判方之间拟缔结的条约的标准文本。(3)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国家及其他缔约者最终表示接受条约约束的形式有批准、加入、签署、接受或赞同等。五、课堂讨论1、实际国籍原则指的是:国籍要符合个人与国籍国之间有最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最密切联系的事实根据惯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地等。如果以一国的国籍来反对别国时,该国籍必须符合实际情况。这也是危国抗辩得到法庭支持的原因。在本案中诺特鲍姆具有两种国籍,即危国——出生取得,列国——归化取得。从诺特鲍姆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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