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法同行》第34期:播出日期2011年8月25日主持人:观众朋友,大家好,欢迎收看本期《与法同行》.伴随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全国各地城市开发如火如荼,在老城改造,新区开发过程中,征收与搬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成为不容回避的现实话题。房屋征收涉及多元利益,既影响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又事关房屋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及开发商的商业利益。为有效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今年1月21日,国务院正式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同时废止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那么这部新条例有究竟哪些不同寻常变革与创新?让我们走进今天节目:【片头】这是一部刚刚颁行的行政法规,统筹兼顾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敬请关注本期话题: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说: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此次备受瞩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制订究竟体现怎样总体思路呢?(法律文本+内容)嘉宾(仅供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事关国家建设发展大局和百姓切身利益。在利益多元的现代社会,这个条例的出台是一个多元共存,凝聚共识的过程。总体思路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统筹兼顾。在公共利益,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需要和城市房屋被征收人的利益保护之间达成平衡,统筹兼顾各方需求。第二是公平补偿。对于房屋2被征收者来说,最为关键的是能否得到公平补偿。只有充分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利益,使其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降低,才会确保征收的顺利进行。第三是完善征收制度。包括征收决定程序制度、房屋价值评估制度、监督与救济制度等。通过扩大参与、加强沟通、公开透明、监督救济等制度设计来降低城市房屋征收的风险和冲突。解说: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然而怎样领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内涵呢?(拆迁画面+字幕)嘉宾:(参考)征收城市房屋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但何谓公共利益,就我国的具体国情而言,工业化、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现代化的必然趋势,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稳定房价,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也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同时还有公共服务、城市规划、土地合理利用等方面的要求。为避免概念争议,立法采用了实体标准和程序决断相结合的立法模式。首先规定了抽象的标准,但具体的项目要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3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即要经过地方人大的批准。换言之,公共利益的最后判断权交由地方人大负责。当然,利益相关人有权参与,政府必须听取意见、科学论证。【片头】这是一部刚刚颁行的行政法规,统筹兼顾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敬请关注本期话题: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说:为了科学合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消了行政强拆,明确了征收主体必须是政府。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文本特写+补偿流程现场+公告)嘉宾(参考):在我国,曾发生过因行政强制拆迁引发房主采取跳楼、自焚等极端方式来维护自己房屋所有权事件。新条例明确规定: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其中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呈现出统筹4兼顾、公平补偿、阳光征收的鲜明特征,从中我们可以看到立法者力图找准维护公益与捍卫私权契合点。过去政府强拆时“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被拆迁人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新条例第28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必须要对行政机关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存在明显违法,法院要裁定不予执行;如果不存在明显违法,法院就要裁定予以执行。这样就建立了司法对行政一定程度上的审查和制约权利,不能听任行政机关自己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从而更有力的保障了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插入暴力拆迁电子图片)解说:征收程序是规范政府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促使政府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保障。新条例提高了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公众参与程度:条例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应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嘉宾(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强调民众的参与和征收过程的程序化,强调尊重被征收人意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涉及到几个环节,一个就是作出征收决定,要不要征收。如果5做了这个征收决定以后,就是怎么补偿,什么标准,这个补偿里面老百姓能不能参与。这好几个环节里面,这次的条例都规定了老百姓的参与权利,尤其是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新条例为规范政府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解说:据调查,在各地频频出现的拆迁纠纷中,最基本的矛盾就是对补偿标准不认可。特别是一些地方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明显低于市场价,所以被拆迁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引发了很多强制拆迁的问题。新条例对补偿做出了细致规定。不仅列举了补偿的详细内容,同时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将市场价的确定交由中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保证了补偿标准的客观性。同时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纠纷电子图片+办理机构)嘉宾(参考)房屋征收过程中容易发生纠纷的主要是对补偿标准不服,特别是过去很多征收部门做出的补偿决定明显低于市场价,所以被征收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引发了很多强制拆迁的问题。这次新的条例里明确规定,征收决定必需是一个合理、公平的补偿,就是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也就是用市场的价格来确定补偿标准,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被征收人拿到补偿款之后,可以在同等区位用市场价格购买重新安置的房屋。这是一种市场化的措施,也是保证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标准。6解说: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房屋征收前“突击”改扩建,以期获得更多补偿的现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给出了明确回应,以杜绝此类投机取巧、侵占公共利益的非法行为。新条例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私搭乱建+条文题写)嘉宾(参考):在公告征收范围之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如果给予补偿,于法于理不合,对纳税人和其他守法的被征收者不公平。但有些由于历史原因形成房屋手续不全的,应当先由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处理。新条例专门作出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主持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无论是公共利益的明晰化、补偿标准的市场化,还是征收过程的程序化,都是在建立一种公平的利益博弈机制。通过对公共利益的界定、谈判能力的平衡、程序正义的维护,为合法行政权力的实施提供了制度支撑,也为被征收人正当权益提供了有效保障。可以期待,只要我们更多地沟通、理解和宽容,运用更多的智慧,就能缩小差异、填满鸿沟,从而开创一个多7元共存、相互信任、充满和谐的新时代。感谢收看本期《与法同行》。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