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5740一1995汽车防盗装置性能要求Motorvehicle—ProtectivedevicesagainstUnauthorizeduse—Performancerequirements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防盗装置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M1类汽车。2术语2.1防盗装置指用来防止车辆被非法使用的系统。2.2转向机构指转向控制系统,转向柱及其包壳、转向轴、转向机以及所有直接影响防盗装置有效性的部件。2.3组合指经专门设计和制造的锁止系统的变化组合。2.4钥匙是一个可使锁止系统运行的装置,且该锁止系统只能用其进行操作。3一般要求3.1每辆M1类汽车必须装备防盗装置。3.2防盗装置应由一个可防止非法将发动机或车辆的其他的主要动力源正常起动的系统与下面所列系统之一组成:a.转向机构锁止系统;b.传动系锁止系统;c.换档机构锁止系统。3.3防盗装置的设计应满足只有当其不起作用时,才能完成以下过程:a.用正常的操作起动发动机;b.使车辆转向、用车辆自身的动力驱动或向前移动。3.4使用同一钥匙应能满足3.3的要求。3.5依靠将钥匙插入锁中来实现运行的系统,在3.3条所述的防盗装置已经起作用或已放在起作用的位置之前,其钥匙不能从锁中取出。但4.1.5条所叙述的情况除外。3.6防盗装置以及车辆上与其工作有关的零件的设计应保证该装置不会被迅速、无意地开启,失效或是用廉价的、容易隐藏的、一般公众容易携带和制造的工具所损坏。3.7防盗装置应作为一个原装部件安装在车辆上(即该装置由制造商在车辆第一次销售前安装在车辆上)。其安装方法应保证当其处于锁止状态时,即使是在其壳体被拆下的情况下,如不使用特殊工具,也不能使其解体。如果拆卸螺钉可以使防盗装置失效,那么螺钉应由固定在防盗装置上的零件盖住,或使用防拆卸螺钉。3.8锁止系统使用的钥匙应包括不少于1000种的不同组合,如果一年中制造的车辆少于1000辆,则其组合数应与车辆数相等。在一种车型的汽车中,同一组合的出现率应不超过1/1000。3.9锁和钥匙上不允许有可见代码。3.10锁的设计、制造和安装要保证当其处于锁止位置时,用以下的力矩,除用所配钥匙以外,用任何东西都不能使锁芯转动。3.10.1对带有销式制栓的锁芯,布置在相邻位置的,在相同方向工作的完全相同的制栓不得超过两个。同一把锁上,相同的制栓不得超过总数的60%。3.10.2对于带有盘式制栓的锁芯,布置在相邻位置的,在相同方向工作的完全相同的制栓不得超过两个。在同一把锁上,相同的制栓不得超过总数的50%。3.11在车辆行驶时,防盗装置不得发生任何可能危及安全的偶然性锁止。3.11.1防盗装置应在首先将发动机控制装置放到停机的位置,再执行一个动作之后,才能被锁死,而该动作不允许是发动机停机状态的延续。3.11.2对于作用在转向机、传动系或换档操纵件上的防盗装置,如果用拔出钥匙来实现锁止,那么在锁死防盗装置前,钥匙必须有一个至少2mm的移动量或是增加一个人控功能以防止钥匙的偶然移动或部分拔出。3.12防盗装置应能够只依靠机械的方法保持在工作位置,辅助动力只能用于防盗装置的锁止和开启。3.13在打开防盗装置之前,用一般方法不能起动车辆的驱动动力系统。3.14仅防止车辆的制动松开的装置不属于防盗装置。3.15对配备一个驾驶员报警系统的防盗装置,当驾驶员侧门打开时,如果防盗装置没有起动或有任何钥匙没有拔下,报警系统应即被触发。4特殊要求除第3章中叙述的一般要求外,防盗装置还要满足以下特殊要求。4.1作用在转向机构上的防盗装置4.1.1作用在转向机构上的防盗装置应能锁住转向机构。4.1.2当防盗装置起作用时,不应失效。4.1.3防盗装置按附录A(补充件)规定的试验方法完成2500个循环磨损试验后,仍应满足3.11、4.1.1、4.1.2和4.1.4的要求。4.1.4防盗装置应有足够的强度,当其处于工作状态时,应能承受绕转向轴的、在两个方向上施加的200N·m的力矩,转向机构不应产生危及安全的损坏。4.1.5如果防盗装置的钥匙能从锁死转向机构的位置以外的位置上拔出来,其设计应保证到达该位置和取出钥匙的动作不能无意识地实现。4.2作用在传动系上的防盗装置4.2.1作用在传动系上的防盗装置应能阻止汽车驱动轮的转动。4.2.2当防盗装置起作用时,不应失效。4.2.3当钥匙放在装置的锁中时,即使是防止发动机起动的机构已经工作或处于工作位置,传动系也不能被无意锁住。4.2.4防盗装置的设计和制造应保证其经受了每个方向2500个锁止循环所造成的磨损后仍完全有效。4.2.5如果防盗装置的钥匙能从锁死传动系的位置以外的位置上拔出来,其设计应保证到达该位置和取出钥匙的动作不能无意识地被实现。4.2.6防盗装置应有足够的强度,在不产生危及安全的损坏的前提下,能承受在两个方向上施加的,大于正常施加在传动系上的扭矩50%的静扭矩。试验力矩的确定不是按发动机的最大扭矩,而是按离合器或液力传动所能传递的最大扭矩。4.3作用在换档机构上的防盗装置4.3.1作用在换档机构上的防盗装置应能阻止任何档位变化。4.3.2对于手动变速器,必须能够在倒档位置锁住变速杆,也允许具有在空档位置锁住变速杆的功能。4.3.3对于有“驻车”位置的自动变速器,必须能够在“驻车”位置锁住,也允许在空档和/或倒档位置锁住。4.3.4对于没有“驻车”位置的自动变速器,必须能够在空档和/或倒档位置锁住。4.3.5防盗装置的设计和制造应保证其经受了每个方向2500个锁止循环所造成的磨损后仍完全有效。5附加设备5.1本标准允许防盗装置装备声响或视觉报警装置,也允许选装防止车辆被盗用的附加装置,但该附加装置需要用独立的方法起动。5.2如果防盗装置另外装备一个外部声响和/或视觉报警装置,则该报警装置所发出的信号应是在不超过30s的时间内自动停止的短暂信号。只有当装置再一次被起动时,信号才能重新开始。5.2.1如果采用声响信号,信号可由通常安装在车辆上的声响报警装置发出。5.2.2如果采用视觉信号,该信号只能由车辆报警灯的闪烁来发出。附录A作用在转向机构上的防盗装置的磨损试验(补充件)A1试验设备试验设备应包括:a.用于安装本标准中规定的装有防盗装置的转向机构样品的支架。b.用钥匙开启和锁止防盗装置的机构。c.用于使转向轴相对于防盗装置转动的机构。A2试验方法A2.1将带有防盗装置的转向机样品安装在A1.1中所述的支架上。A2.2试验程序的一个循环应包括下列步骤:a.起始位置将防盗装置开启,将转向轴转到防盗装置不能啮合的位置,但那种可以在任何位置将转向机构锁住的形式除外。b.置于工作状态用钥匙将防盗装置从开启位置转到锁止位置。c.起动转动转向轴,保证作用在其上面的力矩在防盗装置啮合的瞬时为5.8±0.25N·m。d.开启用正常方法将防盗装置打开。为了使开启方便,将力矩降至零。e.返回将转向轴转到一个防盗装置不能啮合的位置。f.反方向重复b,c,d,e的步骤,但转向轴的转动方向相反。g.相邻的两次啮合的时间间隔应至少为10s。A2.3按本标准4.1.3的要求的次数重复进行磨损循环。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钟思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