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条件编号:SC-25-013日期:2014-11-26局长授权颁发:电子飞行控制系统-指令信号完整性本专用条件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颁发。1.生效日期自颁发之日起生效。2.背景在过去,通常采用传统的机械和液压-机械方式将指令信号传输到飞行控制舵面。根据其失效类别(如,维修错误、卡阻、脱开、机械元件的失控或失效、液压元件的结构失效等),能够相对直接地确定干扰指令传输的原因。并且传统的液压机械式飞行控制系统设计不可能像电传操纵系统设计那样会受到寄生电磁信号和计算机诱发信号的影响。对使用包含了数字设备和软件的FBW技术的系统,有经验表明电子数字传输线路上信号有可能受到来自内部或外部的干扰。CCAR-25-R3中的相关条款(如§25.671)主要是针对液压机械式飞行控制系统的,这些条款没有对指令和控制信号不得因内外干扰而改变做出专门的要求。因此,拟制定专用条件以确保控制信号不会因内部或外部的干扰造成不利的改变。3.适用范围本专用条件适用于ARJ21-700型飞机型号合格审定。4.专用条件ARJ21-700型飞机的飞控系统除满足CCAR-25-R3§25.671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1.必须表明飞控系统信号不能被无预期地改变,或是改变的信号满足以下要求/准则:a.对所有的操纵面闭环系统,能保持稳定的增益和相位裕度。这一要求不包括飞行员控制输入(闭环中的飞行员);b.(考虑到所有的FBW飞控系统,信号故障不是极端不可能发生的)应提供足够的俯仰、滚转和偏航能力来提供持续安全飞行和着陆所需的控制;c.对气动闭环内部的系统,由虚假信号引发的影响,一定不能产生使飞机性能不可接受的瞬变或降级。尤其是,会造成控制面作动器明显非指令动作的信号必须提前被检测和消除,或是通过其他方法舵面动作以令人满意的方式被抑制。小幅值的残余系统振荡是可接受的。2.必须演示证明,控制面闭环系统的输出不会导致飞行控制面非指令性的持续振荡。对于较小的不稳定性影响,如果进行了充分调查、证明和理解的情况下,则是可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