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审计中不平衡报价的审计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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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审计中不平衡报价的审计对策和建议工程结算审计中不平衡报价的审计对策和建议自2003年实行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以来,工程项目计价模式由传统的“量价合一”逐步转向“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单位采用不平衡报价法进行投标作为一种报价策略,巳经成为很普通且较普遍的行为,它既要保证中标概率,同时又尽量使其利益最大化,这应属于一种正常的不平衡报价。近年来,我们在审计实践中,常常遇到在投标报价畸高畸低的“非正常”现象,根据审计情况看,有的属于“技术”性错误,而有的属于主观恶意的“非正常”不平衡报价。一、正常的不平衡报价及其做法不平衡报价,又称不平衡报价法,相对通常的平衡报价(正常报价)而言,是在工程项目的投标总价确定后,根据招标文件的付款条件,合理地调整投标文件中子项目的报价,在不抬高投标总价以免影响中标(商务得分)的前提下,对分部分项报价作适当调整,实施项目时能够早期更多地结算工程款、能够赢得更多利润的一种投标报价方法。不平衡报价一般正常的具体做法是:能够先期施工及收到工程款(如开办费、土方、基础项目等)以及估计今后会增加工程量的子项目等,其单价可定得高一些,以期尽早、更多的得到工程款,减少资金成本;后期工程的子项目(如粉刷、油漆、电气等)、预计工程量将会减少的子项目等,适当降低报价单价。当然,在采取不平衡报价法的策略时,一定要注意把握适当尺度,对分部分项报价不要畸高畸低,以免导致成为废标。二、“非正常”不平衡报价及其表现形式“非正常”不平衡报价是在施工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时,一类是出现上述“技术”性错误,另一类是属于主观恶意、严重失真的不平衡报价,其目的是在工程结算中以获取更多的不当得利。按说应在投标评标时作为废标处理,但由于专家评委们的“疏忽”,使其过关且中标。根据笔者近年来的审计实践,下面列举了三种“非正常”不平衡报价的表现形式(笔者按:举例均为实例,为稳妥起见,项目名称以“某工程”代称)。1、调高后期工程内容不易变更的综合单价,调低后期工程量会减少或项目取消的综合单价。例:某港口码头工程,钢管桩预算价为9589.94元/吨,施工方投标报价为11464.99元/吨,超出预算价16.4%;砼桩预算价1905.88元/立方米,施工方投标报价为1605.88元/立方米,比预算价低15.7%。工程开工初期,施工方就以地质勘探不详、地下层石头太多、钻机无法施工为理由,要求变砼桩为钢管桩,变更后的单价以投标单价计算,该要求得到了项目业主单位和设计部门“支持和认可”。2、调高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内容描述不清(有误)或部分漏项的综合单价,待后期重新组价。例:某污水管网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委托某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时,由于造价咨询机构的问题,在项目特征描述时,漏掉了“钢丝网水泥抹带”这一项目特征,但清单预算价每米221元中已包括“钢丝网水泥抹带”。施工方在投标时的投标价为每米230元,后期施工时要求增加“钢丝网水泥抹带”项目,按定额计算每米应增加约12元,调整后的单价达到了每米242元。3、调低装饰工程(楼地面、墙面、门窗等)的综合单价,待施工过程中变更材料、品牌重新组价。例:某综合楼铝合金窗工程,预算价约为每平方米140元左右,施工方明知该项目的材料只能用质量较差的材料,业主单位在后期施工时肯定要求变更。因此,在投标时将该项目的投标价调低为每平方米120元。果然,后期业主单位要求使用某品牌铝合金材料,价格调整到每平方米180元。通过上述情况我们看到,“非正常”不平衡报价导致了工程项目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以及建筑市场的不公平竞争,承包商获取了“不当得利”,其主要危害是给国家(业主)造成了投资管理失控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当然,上述实例中有些与项目业主不无关系、有的甚至必须有项目业主的直接参与才能做到。三、审计对策按理说,投标文件是法律性文书,其投标报价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笔者认为这应该是针对正常的不平衡报价而言。而对“非正常”的不平衡报价,是不应该受法律保护的。“非正常”的“技术性”错误和“非技术性”(笔者称之为恶意)不平衡报价,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以工程中的某子项目(多数为装饰类材料)价格太低、不能赔本做工程为由,要求业主调增子项目单价,否则,就以只能用低价、劣质的水货材料进行施工或甚至停工“要协”业主,直至达到目的。而业主由于缺乏工程造价方面的相关知识,只是简单地认为其报价确实与市场价存在差异(也不排除业主的主观原因),就应允了施工方的要求。殊不知,投标报价是否能中标,投标总价的高低是一个关键的指标,而其中子项目的投标单价的高低虽然起不到关键作用,某项子项目的报价低,是主观上调高了其他子项目的报价产生的(“非正常”不平衡报价的“技术性”错误原因除外)。笔者依据审计实践工作经验和思考,同时也请教、征询定额编制、造价咨询和审计等方面的专家及相关人员,针对“非正常”不平衡报价,可采取以下审计对策。一是投标报价调整的单价在合理的范围内,笔者认为应不超过子项目的5%,按其投标报价计算不变。施工过程中无论是增加或减少工程量,也按照投标报价相应子项目中的单价计算增减工程价款。二是也是最主要的,投标报价不在合理的范围内。笔者认为超过该子项目的5%及以上,要求减少子项目工程量或取消子项目以及调增子项目单价的工程项目,应以原招标投标时的工程量不变为前提,以相关定额为依据编制预算价,再计算出中标价与预算价的差额比例,以此差额比例为依据,调整计算预算价中全部各子项目的单价后汇总,其汇总后的数额应与原中标价相等。对要求减少子项目工程量或取消子项目的,就以重新计算的单价进行扣除。对要求调增子项目单价的,以重新计算的该子项目单价与市场价对比调整。笔者按此办法审计调整过两个项目,施工方和项目业主都认同其合理性。四、建议根据笔者从各个渠道的了解情况看,目前的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不平衡报价,还只是一种企业行为,国家建设主管部门还没有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办法。针对企业的这种行为,正常的不平衡报价作的投标策略和技巧,使企业能够先期尽早、更多的得到工程款,减少资金成本,这种良好的愿望无可非议。但对于“非技术性”的不平衡报价,作为一种投机取巧行为,应以相关的制度和办法加以约束和遏制。一是国家建设主管等部门应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对投标报价的调整比例、评标办法等作出规定,约束企业投标、行业评标行为,建立建筑市场的良性竞争环境。二是项目业主要提高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质量,尽量减少清单编制中“错、漏、少”等情况;对工程施工材料特别是装饰类材料的规格、质量要求等应列入清单;施工合同的签订要严密;对工程施工中的变更项目特别是报价较低的项目要审核其合理性,防止不必要的变更等。通过加强管理,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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