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八9節能績效保證專案計畫契約書(參考範本)1節能績效保證專案計畫契約書(範本)甲方:(以下簡稱甲方)乙方:(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第一條計畫內容摘要一、計畫名稱:○○系統節能績效保證專案改善計畫。二、契約期限:為本契約簽定日起至完成所有節能績效保證驗證工作日年月日止。其中施工期為○○個月。三、履約地點:四、履約標的:詳如決標廠商計畫書之工作事項。五、計畫總價:本契約總價新台幣元整。(包括設計費、材料費、施工費、保險費、勞安費、業務費、設備使用費、管理費、稅捐、利潤及其他費用等。本案係以乙方得標價格承攬本項工程,乙方須依契約價金作總金額控制,實際施工結算總價超過契約金額者仍以契約金額給付)。六、工作完成後應達到之效益:達到契約約定之專案計畫節能率15%以上之目標。第二條契約文件及效力本契約包括下列文件:一、契約主文二、投標須知三、開(決)標記錄(含標單總表)四、決標通知書五、保固切結書(竣工後應提出)六、投標乙方印模單七、投標乙方聲明書八、乙方投標時之計畫書及其變更或補充九、保險單及附件(契約訂定後應提出)十、施工規範、技術規範、品質管制及量測驗證規定十一、本契約條款及其變更或補充十二、契約期間雙方協議同意書十三、其他依計畫性質與內容之補充規定前項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本契約所含各種文件,除前項約定外,並依下列原則辦理。但契約另有約定或文件內容有誤或係偽造、變造者,不在此限。2(一)招標文件載明之契約條款優於乙方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二)招標文件特別附記之條款優於一般定型化條款。(三)文件之製作或審定日期較近者優於較遠者。(四)投標文件之內容較招標文件之內容更有利於甲方者,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五)乙方文件之內容較甲方文件之內容更有利於甲方者,以乙方文件之內容為準。(六)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以招標文件之規定為準。第三條要式原則與使用文字一、與契約有關之所有通知、要求及文件之來往均應以中文書面為之。二、乙方依契約規定所製作之成果,其文字說明應以中文為之,度量衡單位以公制為原則,甲方並得視實際需要,要求乙方附外文譯本;中文與譯文有出入時,以中文為主。三、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甲方解釋為準。如有爭議,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四、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前款無效之部分,甲方及乙方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更正之。第四條名詞定義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計算。稱服務者,係指乙方為履行契約,所應提供與執行之各項工作或行為內容之統稱。稱成果者,係指乙方為履行契約,所應製作之各種文件、圖說、電腦資料及程式檔等之統稱。第五條履約期限一、乙方得標簽約後經甲方通知開工後○○個月內需完成本案所有改善工程,並報請甲方完成驗收。二、自工程驗收合格日起○○年內為節能效益驗證期,乙方需負責此期間工程與設備之無償維護與更新及驗證相關資料之提報。三、至節能效益驗證期滿為工程之保固期,乙方需負責此期間工程及設備之無償維護與更新。第六條契約展延因甲方審查延遲或其他不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而無法如期完成應辦事項時,應以書面說明具體理由,經函徵甲方同意後,始得展延履約期限。第七條契約變更及轉讓一、甲方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乙方變更契約,乙方於接獲通知後應向甲方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乙方於甲方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甲方另有請求者外,3乙方不得因前款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責任。二、甲方於接受乙方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乙方先行施作或供應,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應補償乙方所增加之必要費用。本計畫因事實需要,甲方有隨時書面通知乙方辦理變更設計之權利,乙方不得異議。若因變更設計而需廢棄拆除乙方已施工完成的部分項目,由甲方按實作驗收數量以契約相關價格或比例計給外,並酌補拆除清理費、退運費及合理之損失。三、變更設計之作業,如必須使進行中之工程停工時,甲方應預估復工時間,以書面通知乙方配合,如停工期間累計逾三個月以上時,乙方得請求就超過三個月以上期間之管理費及合理之損失補償。四、契約價金之調整: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甲方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或不必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五、契約內工程內容超出契約總價部分,甲方不予核給,乙方應仔細核算經費,並確實控制工程預算在契約總價內。六、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及效益,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乙方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一)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二)契約原標示之供應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三)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四)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七、契約之變更,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同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八、乙方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合併、銀行或保險公司履行連帶保證、銀行因權利質權而生之債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第八條節能效益驗證方式一、以乙方提出節能效益驗證於計畫書內容中,經甲乙雙方同意後作為本專案驗證的程序與依據。二、驗證結果認定發生質疑排解程序任何一方對節能效益驗證(M&V)結果有異議,甲乙雙方得另委託雙方合意的第三合格驗證單位審核本專案驗證工作並作調解。若調解不成,則行法院訴訟。為使本程序順利進行,任何一方對節能效益驗證(M&V)結果有異議者,須事先負擔第三合格驗證單位與法院的服務費用,待結果確定時服務費用由負方承受。三、於本專案履行中任何節能效益(M&V)內容的修改必須得到甲乙雙方同意,否則不得變更。4第九條付款辦法一、契約價金之給付:(一)簽約並由甲方取得補助款後雙方完成本專案契約簽定且甲方順利取得能源局補助款並告知乙方後,乙方於15天內向甲方提出契約金額的5%申請。乙方必須給予甲方相對的預付款保證金。(二)工程驗收合格後本專案相關工程驗收合格後,乙方於15天內向甲方提出契約金額的10%申請。乙方必須給予甲方相對預付款保證金。(三)第一階段驗證後乙方於本工程驗收合格後執行節能效益驗證日起,前○○個月專案耗電(能)為本專案改善前基準b,效益驗證則自開始驗證○○個月後的專案耗電(能)除以b為其第一階段專案計畫節能率,當達到15%以上(含15%)者,於四十五天內提交節能績效驗證報告書函送甲方申請查驗及撥款,審查通過後乙方於15天內向甲方提出契約金額的10%申請。當專案計畫節能率達大於0%、小於15%者,甲方當年度以15%為基數按比例付契約金額的25%,但需扣減已撥付乙方之金額,若甲方本階段需付款金額低已撥付乙方之金額,則乙方應於15天內繳回差額。當專案計畫節能率小於或等於0%者,甲方不付款,並要求乙方限期改善、重新訂定○○個月節能計算起始點。如果連續二次單位省電率與b比較無法達0%以上,甲方即可拒絕繼續履行保證效益付款辦法。則已撥付乙方之金額,乙方應全部繳回。(四)後續階段驗證後當第一階段驗證完成日算起經過○○個月,開始後續階段之節能效益驗證,甲方將依據與廠商約定的付款期數n,分n-1期逐年支付其餘之契約金額,而當年之專案耗電(能)除以本專案改善前之基準b為其當年之專案計畫節能率,當達15%以上(含15%)者,乙方於15天內向甲方申請撥款。當年專案計畫節能率達大於0%、小於15%者,甲方當年度以15%為基數按比例付款。乙方於15天內向甲方提出申請。當專案計畫節能率小於或等於0%者,甲方不付款,並要求乙方限期改善、重新訂定○○個月節能計算起始點。如果連續二次之專案計畫節能率無法達0%以上,甲方即可拒絕繼續履行保證效益付款辦法。二、乙方履約有逾期違約、損害賠償、採購標的損壞或短缺、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不符契約規定、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給付或自保證金扣抵。第十條經費之支付乙方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統一發票,無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依付款辦法填列請款清單,提報甲方申領。5第十一條工作項目與內容主要項目及內容詳本案規格公告。第十二條工作成果要求透過本案之設計及施工,完工後經驗收合格日起,執行○○年(月)之節能效益驗證,每次驗證應達到15%以上之專案計畫節能率。第十三條材料機具及設備一、契約所需工程材料、機具、設備、工作場地設備等,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概由乙方自備。前述工作場地設備,指乙方為契約施工之場地或施工地點以外專為契約材料加工之場所之設備,包括施工管理、工人住宿、材料儲放等房舍及其附屬設施。二、乙方自備之材料、機具、設備,其品質應符合契約之規定,進入施工場所後由乙方負責保管。第十四條施工管理一、工地管理:(一)履約期間,乙方應指派具工地主任資格之人員為工地負責人,代表乙方督導施工,管理其員工及器材,並負責一切乙方應辦理事項。乙方應於開工前,將其工地負責人之姓名、學經歷等資料,報請甲方查核。變更時亦同。甲方如認為乙方工地負責人不稱職時,得要求乙方更換,乙方不得拒絕。(二)乙方應按預定施工進度及管理計畫,僱用足夠且具備適當技能的員工,並將所需材料、機具、設備等運至工地,如期完成契約約定之各項工作。施工期間,所有乙方員工之管理、給養、福利、衛生與安全等,及所有施工機具、設備及材料之維護與保管,均由乙方負責。(三)乙方員工均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包括施工地點當地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規章,並接受甲方對有關工作事項之指示。如有不照指示辦理,阻礙或影響工作進行,或其他非法、不當情事者,甲方得隨時要求乙方更換員工,乙方不得拒絕。該等員工如有任何糾紛或違法行為,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如遇有傷亡或意外情事,亦應由乙方自行處理,與甲方無涉。二、施工計畫與報表:(一)依施工計畫書及施工相關圖說規定提報相關報表。(二)施工預定進度表,經甲方修正或核定者,仍不解除乙方對契約完工期限所應負之全部責任。(三)乙方於契約施工期間,應按甲方同意之格式,按約定之時間,填寫工作報表,彙報甲方核備。三、勞工安全與衛生:(一)履約期間,乙方應遵照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勞動檢查法及其施行細則、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等有關規定確實辦理,並隨時注意工地安6全及水、火災之防範。如因乙方疏忽或過失而發生任何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負一切責任。(二)契約施工期間如發生緊急事故,影響工地內外人員生命財產安全時,乙方得逕行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以防止生命財產之損失,並應在事故發生後一小時內甲方報告。事故發生時,如甲方有所指示時,乙方應照辦。四、工地環境清潔與維護:(一)契約施工期間,乙方應切實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等法令規定,隨時負責工地環境保護。(二)契約施工期間,乙方應隨時清除工地內暨工地週邊道路一切廢料、垃圾、非必要或檢驗不合格之材料、鷹架、工具及其他設備,以確保工地安全及工作地區環境之整潔,其所需費用概由乙方負責。(三)工地周圍排水溝,因契約施工所生損壞或沉積砂石、積廢土或施工產生之廢棄物,乙方應隨時修復及清理。其因延誤修復及清理,致生危害環境衛生或公共安全事件者,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四)契約施工產生廢棄土者,乙方應在開工前,併同施工計畫,提出廢棄土棄運計畫,敘明其棄土位置、棄運路線等相關資料,送請有關主管機關核備,據以執行,並隨時甲方及其上級機關之查核。其改變者,亦同。五、交通維持﹕乙方於施工時,不得妨礙交通。因施工需要暫停交通時,須有適當臨時交通路線及公共安全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