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总结范文(精编5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总结范文(精编5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工作总结(银行监管)1工作总结(银行监管)20xx年,我办在县委政府和xx银监分局的正确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与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年初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引,以服务县域经济建设为中心,以风险、案防为重点,积极开展各项监管活动,有效地维护了辖内银行业的稳健运行,有力地促进了全县经济金融和谐快速发展。一、监管工作目标完成情况1.案件专项治理卓有成效。20xx年度,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未发生任何经济案件。2.内控管理得到加强。督促辖内构完善内控制度,提高了内控有效性,法人机构的公司治理进一步健全。3.监管工作更加规范。坚持依法监管,未出现违规违纪执法行为。二、切实做好六个重点工作,力促银行业稳健运行首先是扎实开展案防巡查工作。今年以来,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坚持每季对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一次案防巡查工作,通过调阅各行工作相关制度、文件、工作日志和印章、密押、凭证使用保管登记簿等资料,对发现的问题,当场提出整改意见,把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了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0案件发生的案防工作目标。其次是抓“双降”。年初以来,我办积极探索不良贷款双降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通过采取分解降比任务、建立大额贷款报备制度、加大考核力度、引导信贷投向、创新不良贷款处置办法等措施,有力地推动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双降”工作。如2月初,针对XX县农商行实际不良贷款占比高问题,约见该行领导班子集体谈话,通报了该行不良贷款情况,并对如何有效抓好不良贷款“双降”工作,提出了六条监管意见。1、要高度关注大额贷款和社团贷款潜在风险,严格控新降旧,要把贷款“三查”制度落到实处,对大额贷款要指定责任心强的人,做好贷后管理工作。2、要加强农商银行监审工作,加大对违规放贷人员追责力度,特别是对冒名贷款、弄虚作假、违章操作发放贷款的人员,无伦是谁,都要依法依规进行追责,决不能姑息迁就。3、要严格贷款操作规程,规范放贷行为,杜绝在发放贷款工作中吃、拿、卡、要行为,以确保贷款放得出、收得回,取得客户满意。4、要树立典型,促“双降”工作有声有色,以激活全县农商行抓好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责任感。5、对确定的损失类贷款,且符合核销挂账条件的,要按有关规定做好核呆挂账工作,以减少不良贷款的不合理因素,确保其真实性。6、加大信贷有效投入力度,重点要围绕XX县县委政府工作中心,全力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认真切实地把服务“三农”和风险防范工作做好。通过约见谈话形式,引起联社领导班子高度重视,立即采取措施抓不良贷款降幅工作,由于措施得力,清收不良贷款初见成效。三是认真贯彻落有效的信贷政策,组织全县银行业深入企业、农村开展系列调研活动,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有效信贷投入,全力支持“三农、双基双赢”和中小企业。一是坚持每季召开监管例会,通报各行发放贷款额度排名情况,并向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支持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意见;二是组织以县政府名义召开全县金融工作专题会议,研究贯彻落实信贷政策措施;三是充实了XX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俱乐部,新增吸纳规模以上企业会员23家,推动各家银行加大了信贷投放力度的措施,得到会员企业的高度评价。促使各行加大了有效投入,取得了很好成效。四是抓人本监管,严格市场准入。2013年,我们先后对我们先后对邮储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备案,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了高管考核和谈话,共对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申报拟任高管人员7人,严格按规定条件进行任职资格初审,为分局核准审批奠定了基础。五是认真贯彻落实湖北银监局推行的三年实现“三个全覆盖”工作,重点推动农村金融服务转帐电话普及工作,止12月底,全县已按装转帐电话1137台,确保完成了全覆盖任务,为全县农村居民提供了良好的金融服务。六是认真开展非现场和现场监管。今年我办对非现场监管工作高度重视,按月按季认真审核,及时上报,确保全年无差错。同时,积极完成分局下达对XX县农商行序时性、邮储银行贷款业务合规性、许可证等9个现场检查项目任务,对查出的不规范问题,责成及时改正,为降低风险起到保驾护航作用。三、夯基础,着力提升监管工作水平今年以来,我办继续将强化内部管理,把夯实基础工作作为提升监管水平的着力点。一是积极开展金融法律法规学习和宣传活动,努力增加银行业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确保依法合规经营。二是以人为本强素质。2013年,我们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围绕“思想正、业务精、会监管”的素质要求,扎实开展专业素质、法纪知识、业务创新等教育活动,全面提升监管人员的整体素质,以适应新时期监管工作需要;三是围绕制度抓落实。我们按照“强化管理、从严治办”的管理理念,加大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和督办力度,为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打下坚实基础。四是完成了县委政府下达各项工作任务。货币银行学金融监管2我国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体制沿革从1948年12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一直行使着国家银行职能,集中力量研究和实施全国金融的宏观决策,加强信贷总量的控制和金融机构间的资金调节,以保持货币稳定作为基本职责。当时没有监管当局,没有监管对象,也没有监管法律法规,因此,这期间我国基本没有现代意义上的银行监管。改革开放后,随着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机构的建立,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履行从国家银行向中央银行的过渡。1984年1月1日,随着中国工商银行的建立,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从此,中国的中央银行体制开始确立并不断发展。大致来说,我国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体制的改革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84年开始,中国形成中央银行、专业银行的二元银行体制,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履行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的综合监管。中央银行以金融调控为主要目标,围绕稳定货币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开展工作,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成为最主要工具,支持和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发展成为主要任务。第二阶段:从1992年开始,随着中国金融机构的不断增多,证券市场的发育、信托机构等的存在,银行和保险业的竞争,尤其是宏观金融失控和金融秩序混乱的状况,金融监管的重要性逐渐提高,对金融监管是否一定要隶属于中央银行开始产生争议。1992年8月,国务院决定成立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将证券业的部分监管职能从人行分离出来。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实施,首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明确其基本职责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与实施货币政策,并对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第三阶段:从1998年开始,针对亚洲金融危机的严重局势和中国经济金融实际情况,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对我国金融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其标志性的改革是建立跨省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实施中国人民银行与证监会、保监会的分业监管。1998年,在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与所办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经济实体彻底脱钩,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实现分业经营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又做了进一步调整。先是于1998年6月将对证券机构的监管职能移交给证监会,后又于11月将对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和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能分离出去,移交同年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至此,银行、证券、保险实现了分业监管。从1998年到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的监管是按照银行的产权性质分设监管部门(依照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信用合作社、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来分别设立)。第四阶段:2003年,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确定中国银监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审批、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等监管职责及相关职责。4月28日,中国银监会作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正式对外挂牌。至此,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工明确、互相协调的金融监管体制在我国形成。金融监管的发展历史大致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1.20世纪30年代以前——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的自然发轫这一阶段金融监管的特点具有自发性、初始性、单一性和滞后性,对金融监管的客观要求与主观认识不足,处于金融监管的初级阶段。后果:自由经营银行业务造成的投机之风盛行,多次金融危机给西方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2.20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严格监管,安全优先这一阶段金融监管的主要特点是全面而严格的限制性,主要表现在对金融机构具体业务活动的限制,对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的限制以及对利率的限制等方面。影响:强有力的金融监管维护了金融业的稳健经营与健康发展,恢复了公众的投资信心,促进了经济的全面复苏与繁荣。并且,金融监管的领域也由国内扩展到国外,开始形成各自不同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3.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末——金融自由化,效率优先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的主要特点便是放松管制,效率优先。客观背景: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加大了商业银行在开展国际业务过程中的汇率风险;世界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国际资本出现了相对过剩,银行经营日益国际化,全球性的银行业竞争更加激烈;金融的全球化、自由化及其创新浪潮使建立于30年代的金融监管体系失灵。理论背景:货币学派、供给学派、理性预期学派等新自由主义学派从多个方面向凯恩斯主义提出了挑战,尊崇效率优先的金融自由化理论也对30年代以后的金融监管理论提出了挑战。4.20世纪90年代至今——安全与效率并重90年代以来的金融监管最主要的特征是安全与效率并重。背景: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与自由化带来的金融风险更加复杂,并具有国际传染性。有效的金融监管要求政府在安全与效率之间努力寻找一个平衡点。二、《巴塞尔协议》与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金融风险的全球传染性加之各国监管方式上的差异,使有效监管跨国金融机构并非易事,这要求国与国之间的合作。1974年成立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及其颁布的一系列有关国际金融监管的重要协议,约束、引导着各国金融监管行为。(一)《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演变路径《巴塞尔资本协议》作为国际银行业监管的“神圣公约”,从其诞生至今已有三个版本。每一次演变都体现了金融风险的变化,蕴涵着金融监管的新方向。1.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即《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InternationalConvergenceofCapitalMeasurementandCapitalStandards)。是以跨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为核心(资本占风险总资产的比重为8%)、以信用风险控制为约束重点的单一资本充足协议。主要内容:界定了银行资本的组成,规定核心资本要占全部资本的50%,附属资本不应超过资本总额的50%。同时,对不同资产分别给予不同的风险权数,换算为风险资产,银行资本(核心资本加附属资本)与风险资产比率最低为8%,核心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例不低于4%。意义:1988年版本使国际银行业监管有了可以共同遵循的统一标准。实践证明,资本充足率这“一条铁律”适用于全世界所有银行,深入人心。2.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产生背景: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十分活跃,银行业深深介入其中,金融市场的波动风险对银行业的影响也越来越显著,仅仅强调8%这“一条铁律”很容易导致银行过分注重资本充足率,从而忽视银行业的赢利性及其他风险。主要内容:提出了比较系统的全面风险管理思路,强调从银行申请设立到破产倒闭的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综合的风险监管,将源于银行的外汇、交易债券、股票、商品与期权头寸中的市场风险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3.2001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产生背景:1997年东南亚爆发金融危机,许多金融机构濒临破产,其主要原因不仅仅是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等单一的风险。主要内容:将“一条铁律”扩充为“三道天条”,首次将资本充足率、监管约束和市场约束并列为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利用市场机制压缩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突出特点之一:强调市场约束(marketdiscipline)的作用——市场具有迫使银行有效而合理地分配资金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