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附件二:辐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辐射环境监测人员资格管理,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国家级和省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其中国家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实施,省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按本细则组织实施。省级环境保护局(厅)负责辖区内地市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省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在省级环境保护局(厅)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必要时可组织编制相应的实施细则。第三条为环境管理和社会提供辐射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以下简称“监测人员”)必须取得《辐射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29—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持有合格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未取得合格证据者,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第二章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第四条技术中心应当成立持证上岗考核机构,考核机构应当编制为持证上岗考核配套的《辐射环境监测上岗资格考试大纲》和考试题库。第五条考核内容在《辐射环境监测上岗资格考试大纲》要求范围内,由基础理论、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组成,实际操作考核内容应紧扣申请项目,且每个项目均需考核。实际操作考核包括现场基本技能考核、现场样品分析考核和自行考核认定(以下简称自认定)三种方式。第六条基本理论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环境监测基础理论知识、环境保护标准和监测规范、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知识、常用数据统计知识、采样方法、样品预处理方法、分析测试方法、数据处理和评价模式等。第七条基本技能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布点、采样、试剂配制、常用分析仪器的规范化操作、仪器校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数据记录和处理、校准曲线制作、样品测试以及数据审核程序等。第八条样品分析考核是指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对发放的考—30—核样品进行分析测量。第九条自认定是指考核组在现场基本技能考核、现场样品分析考核中没有考核的项目,由申请持证上岗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被“被考核单位”)按考核组要求自行组织考核。第十条原持证人员需增加合格证项目时,所增加的项目需参加实际操作考核。第十一条考核有以下方式:⑴基础理论考试方式为笔试,原则上采取闭卷形式进行,统一命题,集中笔试。原则上男同志年满50周岁、女同志年满45周岁且从事辐射监测工作10年以上的同志可开卷考试。⑵现场基本技能和现场样品分析考核采取现场操作演示与样品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项目的确定以具有代表性、尽量保证覆盖被考核人的实际能力为原则,一般考核项目数不少于被考核人申请项目的30%。对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原则上进行标准样品的测试考核。对没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可采取实际样品测定、现场加标、留样复测、现场操作演示、提问、人员比对和仪器比对等考核方式。⑶考核组在现场考核时抽查由被考核单位按其要求自行组织考核(自认定)的情况,抽查比例不少于10%。⑷以现场考核时间为基准年,在同年度和上一年度参加国家级能力验证并考核合格的、参加标准样品定值并被采纳的、参加技术中心组织的能力验证和质量考核且结果合格的,可认为相—31—应项目考核合格。第十二条被考核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监测人员的岗前技术培训,保证监测人员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技术中心应有计划地组织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网络成员单位的培训。第三章考核程序第十三条持证上岗考核的一般流程包括:⑴持证上岗考核一般安排在每年的5月和9月进行。被考核单位在拟定考核时间前两个月向技术中心提出考核申请,并填报《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⑵技术中心根据被考核单位的申请指定考核人员成立考核组,拟定考核计划。考核时间2-4天。⑶技术中心在考核日期前一个月将考核计划通知被考核单位,包括考核日期、日程安排、考核组成员、现场基本技能考核和现场样品分析考核自认定项目等。考核项目(如γ谱测量镭、放置法测量90Sr等)需放射性核素母子体平衡的,样品应视平衡期的长短相应提前提供给被考核单位分析测量。⑷被考核单位在考核组进入现场考核之前,按照考核计划,完成自认定项目的考核,并做好现场考核准备。⑸考核组严格按本细则和考核计划实施考核,并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及相关材料报—32—送技术中心。⑹技术中心收到考核组报送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等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根据审批结果颁发《辐射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第四章考核工作的管理第十四条技术中心持证上岗考核机构主管全国省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第十五条考核组成员为由技术中心及其他单位辐射监测专家组成的技术中心专家库成员,考核组由上述人员中随机抽取2-3人组成,由技术中心确定其中1人为组长。第十六条考核组负责根据考试大纲编写基础理论考核试卷、主持现场基础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填写持证上岗考核报告等工作。并及时向技术中心提交现场考核中的记录、监测报告、自查报告和持证上岗考核报告等材料。第十七条技术中心考核机构审查认可考核组提交的材料后,考核组自动解散。第五章考核结果的评定第十八条基础理论考试满分为100分,70分以上(含70分)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第十九条基本技能考核以每个项目的操作过程符合相应标—33—准、规范和程序,回答问题正确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第二十条样品分析考核依据分析结果进行评定,符合相应要求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第二十一条自认定复查不合格的项目为不合格,被考核单位自认定合格项目在复查中有5项目·人以上(含)时,所有自认定项目为不合格。第二十二条考核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当次考核资格,该监测人员所有申请项目不合格。第六章合格证管理第二十三条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均合格者,由考试办公室报领导小组批准后颁发《辐射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五年。第二十四条取得合格证据的人员,在五年内应按要求至少参加一次技术中心举办的辐射环境监测技术培训。第二十五条证书遗失时应及时申请补办,并需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有关情况。经技术中心核实,可补发证书。第二十六条合格证有效期满后持证人员应进行换证复查,复查内容主要为实际操作考核,复查考核结果评定标准同初次申请时的评定标准。合格证有效期内一直从事辐射监测工作并符合以下条件者,复查时可免考:(1)换证前两年内参加国家级能力验证且结果合格的项目;—34—(2)换证前两年内参加标准样品定值并被采纳的项目;(3)换证前两年内参加技术中心组织的比对和质量考核且结果合格的项目。第二十七条逾期未及时申请办理换证复查者,其持证资格自动取消。第二十八条监测人员取得合格证据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持证资格,收回并注销合格证据:(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者;(2)编造数据、弄虚作假者;(3)调离环保系统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者。上述⑴、⑵款被注销合格证的人员,自注销合格证据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提出辐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申请。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辐射环境监测上岗资格考试大纲、持证上岗考核工作用表、考核报告等技术文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另行制定。第三十条本细则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