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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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页码:1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辽宁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文件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9号【颁布部门】辽宁省政府【颁布时间】2009-12-15【实施时间】2010-01-10《辽宁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业经2009年11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0日起施行。  省长陈政高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辽宁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保障与促进辽宁全面振兴和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考核对象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的考查、评价和奖惩等活动。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考核的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当前页码:2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依法行政考核的日常工作。  政府法制、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第五条省政府负责考核市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市政府负责考核县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县政府负责考核乡镇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由其上级管理部门进行考核,并充分听取当地政府的意见,考核结果抄告当地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由所在地政府进行考核,并充分听取其上级管理部门的意见,考核结果抄告其上级管理部门。  上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依法行政考核应当纳入政府、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七条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众参与、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二)转变政府职能;  (三)加强制度建设;  (四)规范行政执法;当前页码:3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五)防范化解行政争议和社会矛盾;  (六)强化行政监督;  (七)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八)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九条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的基本要求:  (一)明确行政决策权限,完善行政决策规则,规范行政决策程序;  (二)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  (三)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  (四)建立并实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十条转变政府职能的基本要求:  (一)依法界定和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实现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  (二)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实行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三)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减少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行行政权力网上透明运行,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建立电子监察网络,对行政机当前页码:4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关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情况进行监察;  (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及时、准确公开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五)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不断完善各种应急预案,对应急决策的事项范围、启动机制、程序、时限、公布形式等作出规定,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加强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起草或制定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二)建立健全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公布等制度;  (三)开展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和定期评估;  (四)完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和清理制度,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落实《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  第十二条规范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一)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全面实施和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建立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  (二)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做到主体合法、程序正当、定性准确、裁量适当,执法程序、执法文书符合法律要求;当前页码:5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三)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制度,行政执法人员经培训考试取得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  (四)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执法内容、裁量标准、程序步骤、具体时限、监督方式等向社会公开;  (五)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材料应当立卷归档,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考评;  (六)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并实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说明制度和先例制度,严格执行罚缴分离、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探索开展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工作;  (七)实行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制度,按时报送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年度报表;  (八)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落实《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严格依法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责、落实执法责任,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相关配套制度。  第十三条防范化解行政争议和社会矛盾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建立解决民事纠纷的新机制,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地予以处理;  (二)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公正、及时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履行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职责,履行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当前页码:6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三)完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程序,高效、便民、低成本地解决社会纠纷;  (四)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五)完善信访制度,提高信访机构办理信访事项、化解纠纷的质量和效率,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第十四条强化行政监督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建立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各级政府每年年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书面报告依法行政情况,接受质询,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二)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主动听取其对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三)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  (四)强化政府层级监督,落实《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  (五)健全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按规定上报备案,强化对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六)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方式足额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获得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当前页码:7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七)支持和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工作,自觉接受和执行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  (八)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健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及时依法处理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落实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的基本要求:  (一)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二)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的领导、监督和协调机制,行政首长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制定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落实依法行政阶段性部署和年度工作任务,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监督考核制度;  (三)建立行政问责和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监察机关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政府部门实施行政问责工作,政府部门确定机构负责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四)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和考核,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  (五)加强法制机构建设,支持和督促政府法制部门及部门法制机构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履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评的职责。  第十六条依法行政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全面考核与专项考核、自查自评与公众评议、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定性评价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考核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级政府或者本系统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重点和主要工作目标要求,制定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实施方案,明确具体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形式和等次标准。当前页码:8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第十八条考核对象应当按照考核机关的要求做好自查自评,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法行政工作的自查自评报告;  (二)各专项考核自评结果及依据;  (三)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会议记录、文件资料、统计报表等;  (四)考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考核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明确、具体,根据考核情况,考核结果至少分为三个以上等次。等次的划分标准由考核机关根据考核的内容和要求确定。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考核方案,由考核机关决定,予以加分或者提高等次:  (一)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获省级(含省级,下同)以上表彰、奖励的;  (二)依法行政的创新举措被省级以上机关作为经验推广的;  (三)依法行政工作被省级以上新闻单位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报道的;  (四)考核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考核机关应当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优秀的给予表彰;不合格的给予批评,责令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考核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行政行为的,考核机关应当启动行政问责程序,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当前页码:9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第二十二条省政府对各市政府的依法行政绩效评估的指标、考核方式等,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对市、县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依法行政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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