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焊接与切割作业安全技术培训与考核甘肃省西铁培训站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劳动法》和《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相对于普通作业人员,由于工作岗位往往更为重要,危险性更大,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本人,他人及设施,设备的安全造成危害,因此,技术上有更高的要求,同时,作为特种作业人员应该有较强的法制意识,学法懂法,严格按要求规范操作,确保安全生产。第一节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都围绕这个方针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从法律上保证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落实。第二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法律制度•我国与2002年6月29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与2002年11月1日其施行,简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适用于各个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它的根本宗旨是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享有的保证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权利。在安全生产领域内,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最高。••一根据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享有的权利•1知情,建议权•2批评,检举,控告权•3合法拒绝权•4遇险停,撤权•5保险外索赔权二根据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承担的义务•1遵章作业的义务•2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4安全隐患报告义务三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结合《劳动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两证才能上岗。•1特种作业资格证,即技术等级证•2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即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第三节《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知识•《职业病防治法》与2001年1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立法背景•1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2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问题突出•3人口老龄化与劳动力可持续发展•4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5多种所有制与发展市场经济•6国企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7用工制度改革与流动劳动者的形成•8加入WTO带来的挑战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职业病防治法目的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预防–指预先采取防范措施,这是必须贯彻于职业病防治活动全过程的根本措施•控制–指对工作场所或者职业活动过程中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评价、干预措施,目的是保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消除–是指依靠科技进步,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其他治理措施,用无毒害材料、工艺代替有毒害材料、工艺,根除工作场所己经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防–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为劳动者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防止职业病的发生•治–治理:场所职业病危害的治理,–治疗:职业病人的治疗,职业病病人的医治、疗养和康复,包括职业健康、职业能力在内的职业素质尽可能的恢复防治职业病是指预防、治理和治疗职业病防治法立法指导思想•明确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权利义务关系–职业病防治义务人——用人单位–健康权益主体——劳动者•转变政府职能依法监管、制定规划、组织实施、建立社会保障•处理好三类法律关系,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政府与管理相对人(用人单位、服务机构)–职业卫生服务提供者与用人单位•发挥全社会的作用行业自律、工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职业病要件•1、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其中放射性物质是指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发出的α射线、β射线、γ射线、χ射线、中子射线等电离辐射;•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在上述四个要件中,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属于本法所称的职业病。职业病的特点–可预防而难以治疗:从源头控制–人为性:规范用工行为,规范作业行为疾病控制的公共卫生理论–通过法律和教育手段,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实施综合防治策略职业病的防治原理职业病防治原理(续)•一级预防:病因预防(群体)–预防、消除危害源头•二级预防: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控制(群体)–工作场所定期职业危害评价–健康监护制度•三级预防:控制疾病恶化,挽救残存功能(个体)–职业病人的治疗与康复–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1、有利于保障劳动者在患职业病或者受到工伤后及时获得医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服务,保障劳动者本人或其遗属在生活发生困难时的基本生活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解除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后顾之忧,调动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2、可以分散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有利于恢复和保证正常的生产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用人单位劳动者履行保护健康义务主张健康权利政府监管部门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当事方法律关系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义务: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危害评价与管理劳动者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危害告知(合同、作用场所、培训教育)建立危害监测和劳动者健康档案职业病报告义务对患职业病者的救治、安置依法参加工伤劳动保险落实职业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未成年工、女工保护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用人单位劳动者权利: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获得职业卫生防护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知情权: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要求改善工作条件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批评、检举、控告参与民主管理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诊断原则•职业史、危害接触史•现场危害调查评价•临床表现、实验室辅助检查•三人以上集体诊断•推定诊断原则–《诊断证明书》•诊断医师共同签署•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诊断争议鉴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专家库•诊断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受理鉴定申请•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及其专家抽取办法•两级鉴定,省级鉴定终结•回避原则–用人单位举证责任•提供现场危害监测资料•提供劳动者健康监护资料–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保障方面的规定–疑似职业病人获得诊断保障–职业病人待遇保障•就医、治疗、康复、工作安排•经济补偿•费用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变更时职业病人的安置–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义务第四节《劳动法》相关知识•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与1995年1月10起施行。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国《劳动法》适用范围根据规定,《劳动法》适用于:1、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指一般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4、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法》不适用于:1、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2、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3、现役军人;4、家庭保姆;5、在中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等。劳动法的目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第五节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要求•一基本要求:•1年龄满18周岁•2初中以上文化程度•3身体健康•二技术要求:见10P7条第六节特种作业人员职业道德要求一基本职业道德要求1爱岗,尽责2文明,守则二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1安全为公的道德观念•2精益求精的道德观念•3好学上进的道德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