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陆组发〔2010〕8号关于印发《陆良县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委办局、县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党组织: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陆良县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实施意见》(党发〔2009〕37号)和市、县两级工作会议相关精神,努力提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建设,增强培训实效,努力打造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县委组织部在《陆良县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考核办法(试行)》(陆组发〔2009〕5号)的基础上,经过深入调研分析,研究制定了《陆良县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陆良县委组织部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2陆良县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建立“五位一体”干部教育培训体系的实施意见》和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干部教育培训管理,科学考核领导干部学习培训情况,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综合素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管科级领导干部及干部所在单位。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实行学时学分制考核,与干部考核、公务员考核工作相结合,按年度考核方式进行,具体起止时限为上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11月30日。第四条学时学分制考核内容包括:干部参加各类培训、主题班次培训、菜单选学、在线学习、调查研究、在职自学、干部任前基本知识考试和参加在职学历(学位)学习等方面的情况。第五条干部教育培训年度学分由规定学分和奖励学分两部分构成。第六条规定学分主要考核干部完成组织规定的学习任务情况,包括干部参加组织安排的各类主体班3次、专题培训(含云南省领导干部时代前沿知识讲座)、各类培训情况、完成在线学习和读书情况、参加中心组集中学习情况、讲(听)党课、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在职自学情况等。规定学分为100分,具体积分方法如下:(一)各类培训总分为30分。科级领导干部参加各类培训每年不得少于10次。参加各类培训(含参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及县级组织人事部门举办或认可的各类主题班次、专题讲座和挂职锻炼等),经考核或考试合格的,每参加一次计3分。干部参加各类培训学分由干部所在单位负责统计汇总(菜单选学由干教科统计),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县委干部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二)在职自学总分为20分。科级领导干部以中组部推荐的全国干部学习培训教材、县委推荐的经典著作为自学读书内容,每人每年自学时间不少于180个学时,记不少于6000字的读书笔记,每年11月底前上交1份高质量的读书心得和1份高质量的理论文章。未完成读书时间的扣5分,未完成读书笔记任务的扣5分,未完成撰写心得体会任务的扣5分,未完成理论文章任务的扣5分。干部在职自学学分,由所在单位根据干部在职自学4情况进行量化打分并负责登记。县委干部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干部在职自学情况进行随机抽查,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干部,取消当年该项学分,并予以通报。(三)在线学习总分为40分。按要求参加市委组织部干部在线学习的科级领导干部的学习任务按照《曲靖市教育培训积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积分。参加县委组织部干部在线学习领导干部每年至少完成必修课10学时、选修课10学时的学习,每年至少完成40学分的专题的学习。干部在线学习学分,由干部在线学习网电子学习系统自动记录,由县委干部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计。(四)集中学习总分为10分。科级领导干部参加党委(党组)中心组,每年不得少于4次。每参加一次计2.5分。干部参加集中学习学分,由各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考核登记。县委干部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干部参加集中学习情况进行随机抽查,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干部,取消当年该项学分,并予以通报。第七条奖励学分主要包括干部参加任前基本知识考试情况、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情况、受邀参加县以上研讨活动、撰写并发表理论文章情况、参加专业资5格考试情况等。具体计分方法如下:(一)在职参加各类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结业的,依据结业证书当年计5分。(二)干部参加党校研究生在读并通过当年学习科目考试的计2分,取得研究生毕业证书的当年计4分;干部在职就读国民教育专(本)科学历并通过当年学习科目考试的计3分,取得本科学历证书的当年计6分,在职就读国民教育硕士学历(学位)并通过当年学习科目考试的计4分,取得硕士学历(学位)的当年计8分。(三)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与本职工作联系紧密的全国统一专业资格考试,如英语、计算机、普通话等,参加考试并获得资格证书的,每项当年计5分。(四)领导干部在县级各类报刊发表论文或县级相关机构认定成果奖的,当年计4分;在市级、省级、国家级报刊上发表论文或获得省级、国家级成果奖的,当年分别计6分、8分、12分;荣获市级、省级、国家级科研理论和文艺重大成就奖,经有关部门认定获得证书的,当年分别计8分、12分、16分,(以上计分一最高分值计算,不重复加分)。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专业资格考试和获其他成果的学分,由所在单位负责考核登记,报县委干部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6(五)应县级以上部门(专科以上高等院校)邀请参加有关研讨会的,经干部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按照开展研讨时间每天计2分。第八条其他未列入本办法规定,但目的明确、有实质内容的学习培训活动,酌情给予加分,分值由县委干部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确定。第九条干部年度学时学分设定四个档次,年度总学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74分为合格,75—84分为良好,85分以上为优秀。干部所在单位考核学分按科级干部考核学分总和除以科级干部人数为所得学分,按照上述学分等档次考核。第十条拟推荐提拔为科级党政领导职务的一般干部,应当参加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12天以上的培训。未到达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拔后一年内完成培训。第十一条领导干部确因特殊情况未完成年度学习培训任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干部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未完成培训学时学分可延至下一年度获得。第十二条年度学时学分及考核等次由县委干部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考核认定,并报县委干部教育委员会7审定。被考核单位学分考核列入党建考核体系,对年度学习培训不合格的单位,该项不得分,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连续两年学习培训不合格的单位,予以全县通报,单位主要领导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不能评先选优。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一年考核不合格的进行通报,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连续两年不合格的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三年不合格的进行组织调整。凡无故不参加省、市、县委组织(人事)部门安排的学习培训或连续两年学时学分考核不合格者,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不能参加评先选优。第十三条干部年度学时学分不累加计算,当年度超过满分的学分不带入下一年度累计。第十四条各乡镇、县直各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要做好干部教育培训年度学时学分的汇总工作,并于当年12月20日前将干部教育培训学分汇总,报县委干部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验。第十五条年度学时学分考核结果由干部教育委8员会办公室及时反馈被考核单位和个人,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县委干部教育委员会提出复议。第十六条年度学时学分制考核结果记入干部个人档案,作为干部提拔任用和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干部年度考核述职述廉的同时,要进行述学。第十七条全县股所级干部学时学分考核管理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党组织参照本办法制定。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陆良县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考核办法(试行)》(陆组发﹝2009﹞5号)同时废止。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委干部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主题词:干部培训考核办法通知报:县委领导,市委组织部中共陆良县委组织部2010年5月27日印发(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