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韶山市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文件韶党务领发〔2011〕1号韶山市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韶山市党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市直及双管各单位党组织:《韶山市党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韶山市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2011年5月24日2韶山市党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党务公开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确保党务公开各项规定、措施的全面落实,便于进行规范化的检查考核,根据《韶山市党务公开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组织。第三条市委负责全市党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与协调。第四条党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准确、严肃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五条党务公开考核的目标是:强化监督制约,加强勤政廉政;推进党内民主,完善民主决策;转变机关作风,密切党群关系;严格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第六条党务公开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评定实施党务公开工作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实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七条党务公开考核要纳入对各部门、各单位整体工作考核之中,作为年终总体工作考核的内容。第二章考核内容3第八条党务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一)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1、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市委工作部署等情况;本部门、本单位有关经济发展、社会事业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及执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及落实等情况;2、党的思想建设情况。主要包括:本级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3、党的组织管理情况。主要包括:本级党组织的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员发展、民主评议、评优表彰,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保障党员权利等情况;4、领导班子建设情况。主要包括: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等情况;5、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干部选拔任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竞争上岗、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相关制度及执行情况;6、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主要包括: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建议,帮助群众和党员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落实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47、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主要包括: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内监督制、述职述廉、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违纪党员处理等情况;8、其他事项:本单位、本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或党员群众申请公开,党组织认为可以公开的党内其他事项。(二)领导机构及各项制度是否健全。1、是否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2、是否把党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3、是否成立了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是否定期研究部署党务公开工作;4、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是否认真履行职责,有效地开展工作;5、是否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6、是否建立和落实了党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考核、责任追究和意见收集处理反馈机制,能否做到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和考核;7、是否有完善的例行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考核评价制度、资料管理制度。(三)宣传是否到位、公开是否及时、形式是否规范实用。51、是否进行了广泛宣传动员,干部职工和有关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有普遍的认识和了解;2、是否建立了党务公开示范单位或基层联系点,通过召开座谈会、经验交流会以及宣传报道等总结经验,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3、是否根据党务公开内容采取固定公开、定期公开、随时公开,做到了动态与静态相结合,保证内容及时更新;4、是否针对不同内容确定公开形式,公开载体的运用是否科学到位;5、各种公开资料、档案是否完备。包括会议记录、工作记录、群众意见记录、落实与反馈记录等;6、各种媒体宣传报道是否充分,信息报送的数量和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四)监督制度是否落实,群众是否满意。1、是否发挥了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2、对群众意见、反映、投诉能否做到处理及时、公正,结果公开;3、是否按工作程序、时限、步骤和方式办理有关事项;4、对损害群众利益、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是否给予了责任追究;5、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群众是否满意。6(五)市委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是否得到落实。第三章考核方法第九条党务公开考核工作采取平时考核和集中考核的方法进行。平时考核采取不定期检查和半年督查的方式进行,由市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集中考核主要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进行,具体由市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第十条集中考核按照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调查核实、综合评价等程序进行。(一)听取关于开展党务公开工作的专题汇报。(二)查阅有关会议记录、工作记录、制度、文件等资料。(三)实地走访有关基层单位或察看相关公开载体,听取基层党员群众的反映。(四)考核组综合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经市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考核档次,报市委审定。第四章奖惩办法第十一条党务公开考核实施方案和评分标准由市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经市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7第十二条市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党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在全市进行通报,由市委实施奖惩。(一)对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二)对不认真履行党务公开工作职责、失职渎职、搞假公开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韶山市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行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各级党组织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党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第十四条本办法为试行办法,需在实际工作中不断补充完善。实施中有关条文的修改、具体问题的解释由市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