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报告范例交了还能反悔吗(精编5篇)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辞职报告范例交了还能反悔吗(精编5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辞职报告范例交了还能反悔吗(精编5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万一我考上了公务员,还能辞职吗?1万一我考上了公务员,还能辞职吗?“我不想考,我妈非让我考”“考上了也不想去”,相信有不少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考生是奉父母之命参考的,他们本不想考,但父母之命又不敢违,所以就有了“为父母考公务员”之说。现在的大学生想法很多,就业途径也很多,特别是马云、俞敏洪等年轻创业家白手起家的励志故事,激励了不少大学生走向了创业道路。在他们眼里,参加公务员考试并不是最理想的选择,但在他们的父母眼里,公务员才是正经工作,公务员之外的工作都是“不务正业”。既然是“为父母参加公务员考试”,并非自己选择,那万一“不幸”考上了怎么办?当然这也不是最重要的,考上了就去上班呗,问题是,考上后如果不喜欢,还能辞职吗?对有些人来说,公务员是个铁饭碗;但在“奉命考公务员”一族的眼中,铁饭碗意味着“铁栅栏”,进去后,出来还容易吗?虽然,公务员是一个特殊行业,但关于公务员辞职问题,国家也制定了相关政策法规(收藏好,万一想辞职呢)。按照现行法律《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规定,有五种情形“不得辞去公职”: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五条里如果有一条满足,即不得辞职。当然我们作为刚入职的公务员,涉及到后四条的可能性不大,主要是第一条“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至于最低服务年限是几年,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是3-5年,大部分是5年,也就是说,考上公务员后,5年内是不得辞职的。当然国家制定这样的制度肯定有它的道理,毕竟每招录一个公务员,要花费的时间、经济价值也是非常多的,如果刚入职就辞职,对国家来说无疑是一笔损失,出于这个原因,所以才有了最低服务年限的规定。5年确实也不短,足以让一个毕业生从单身变成奶爸,从年轻变成青年,这对于“奉命考公”一族来说确实挺可怕的,那还有其他办法吗?小编给你们一个建议,考试时,如果你觉着这道题选A,那你就选B,反其道而为之,这样你不就能成功避开正确答案,也就无缘成功晋级了。欢迎关注小编个人公众号:gwyeasy,共同探讨有关公务员的一切问题哦。(原创文章,转载请保持完整并注明作者)交了辞职报告算离职吗2---:///从人力行政部领取《物品及工作移交清单》,将所有物品一一交还。A.对于资料、文件等,离职人员直接交给人力行政部,对于公司产品,如顾客购买产品及赠送品等都要交接清楚,该归还公司的要急时归还。B.对于所卖产品,款一定要回清公司。四、所有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请将《员工调动、辞职、辞退审批表》及《物品及工作移交清单》交回人力行政部,办理人事档案转退。为确保公司利益,员工所交证件的原件公司将保留两个月后退还。《交了辞职报告算离职吗》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2交了辞职报告算离职吗3交了辞职报告算离职吗很多朋友都以为交了辞职报告算离职,其实不算的哦。以下是有关离职的流程,一起了解吧。交了辞职报告算离职吗一、填写申请到行政管理部人事处领取《员工调动、辞职、辞退审批表》并认真填写,注意留下联系电话(长期有效的联系方式)。二、离职审批将《员工调动、辞职、辞退审批表》按先后顺序分别交所在直属部门主管、顾客维权部、财务部、人力行政部及总经理审批。三、数据资源、物品归还及工作移交1.将自己手中的所有顾客的数据全部上交维权部(记录数据的笔记本)。2.从人力行政部领取《物品及工作移交清单》,将所有物品一一交还。A.对于资料、文件等,离职人员直接交给人力行政部,对于公司产品,如顾客购买产品及赠送品等都要交接清楚,该归还公司的要急时归还。1————来源网络整理,仅供供参考B.对于所卖产品,款一定要回清公司。四、所有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请将《员工调动、辞职、辞退审批表》及《物品及工作移交清单》交回人力行政部,办理人事档案转退。为确保公司利益,员工所交证件的原件公司将保留两个月后退还。————来源网络整理,仅供供参考2工伤赔偿达成协议后还能反悔吗4法律咨询找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无所工伤赔偿达成协议后还能反悔吗?工伤事故发生后,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当事人私下就工伤待遇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的情形,俗称工伤“私了”。发生工伤“私了”现象,有用人单位逃避安全生产与工伤待遇给付责任,积极寻求私了的原因。也有劳动者不愿经历漫长的诉讼,希望尽快拿到补偿的原因。但劳动者在签订“私了”协议后,往往又会以“私了”协议赔偿数额过低为由,要求确认协议无效,那么对该协议的效力我们应当如何认定呢?首先一个问题是,工伤赔偿协议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属不属于劳动合同,对于它的效力的判断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说,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就订立劳动关系而达成的协议,是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而工伤赔偿协议是对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后有关赔偿方面的约定,与劳动合同的订立无关。而且,劳动合同的一个根本性特征就是继续性,而工伤赔偿协议是一次性履行合同,顶多约定分期给付而已。所以,工伤赔偿协议其性质并非是劳动合同,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断其效力。但也不能适用《合同法》上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判断,因为《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是适用其他法律规定。那么,由于双方系就工伤赔偿达成协议,属于民事行为,故对这种民事行为的效力要在《民法通则》的框架下,予以判断。所以,对它效力的判断应当是适用《民法通则》第五十八、五十九的规定,也就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情形下签订的赔偿协议应为无效,而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则是可撤销的协议。我们再看一下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条是关于双方达成的解除劳动合同结算协议效力的规定。结算协议和工伤赔偿协议一样,与劳动合同的订立无关,是关于合同解除后双方权利义务的重新安排,所以也不属于劳动合同。而且如果其性质为劳动合同的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种的规定,劳动合同是不存在可撤销情形的,其效力要不有效、要不无效。而司法解释三规定,结算协议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下可以撤销,显然适用是就不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是民法通则的规定。法律咨询找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无所在具体的案件处理过程中,对于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应当区分情况进行处理:(1)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前提下签订的,这说明劳动者当时对赔偿的标准还是比较清楚的,这种情况下,除非劳动者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否则一般应认定赔偿协议有效。(2)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那么受理案件时,应当以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为受理案件的条件,并按照评定的伤残等级判断赔偿数额是否显失公平,如果赔偿数额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之间确实差距大,已显失公平、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的,可视情况作出变更或撤销的处理,裁决用人单位补充双方协议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但是实践中我们还会遇到另一种情形,就是“老工伤”的问题。一般的,我们把96年实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之前发生的工伤称为“老工伤”。对于已经就“老工伤”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但劳动者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或《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又进行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者就此认为原来的补偿协议的赔偿标准过低,要求确认补偿协议无效,并要求按现行法律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的,如何认定补偿协议的效力?这种情况下就不能按前面所提到的两种情形下的处理原则去套了。因为,我们国家在96年以前是没有全国统一的工伤评残标准的,有些企业当时是参照军人的评残标准对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有时则是根据医生判断,大致确定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一直到96年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以后,才首次对“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进行了专门的规定,规定受伤职工在医疗期满仍未能痊愈的,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依据《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进行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的等级鉴定。而《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最早也是96年才制定的。所以,对于“老工伤”,我们就不能要求双方应当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以后再达成赔偿协议,而是应当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依据51年实施、53年修订的《劳动保险条例》里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来判断双方的赔偿协议是否过分低于这个标准,以及是否存在用人单位欺诈、乘人之危等情形来认定协议的效力。而不是以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为由,依据多少年后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和法定待遇标准重新确定用人单位的赔偿数额。关于工伤赔偿协议,举个张某和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案件。张某93年起在公司工作,95年5月洗泵车的时候受伤,95年11月底,双方就工伤赔偿达成协议。协议订立后,公司全面履行了协议中约定的义务,2002年底,张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03年6月,劳动部门认定张某系因工负伤。8月,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张某工伤为伤残四级。9月,张某申请仲裁,仲裁驳回张某全部请求。2004年1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95年与公司签订的协议无效,并求按工伤等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享受一次性工伤待遇20万。一、二审以双方就工伤赔偿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不违法律咨询找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无所反自愿原则,并已完全履行,该协议并不违反订立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驳回了张某所有的诉讼请求。这个案子就涉及有关老工伤赔偿协议效力认定的问题。95年时还没有伤残等级鉴定的统一标准,不能苛求当事人在鉴定之后再进行协商,只要协议不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欺诈或乘人之危的,就应当认定协议有效,至于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还考虑是否超过法定的撤销期间。交了辞职报告公司不批准能离职吗5---辞职申请,用人单位通常存在一个误区,那就是如果用人单位不批准这个“申请”,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合法有效,劳动者不能离职。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因此劳动者可以到期都离职,如果用人单位不发工资或者做出损害劳动者利益的事情,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参考资料:http:///shijiazhuang篇2:提交辞职报告后可以不上班吗职工提交辞职申请后不再上班劳动关系该如何确认一、案情简介:张某系某有限公司职工,2010年7月26日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称,“本人现提出辞去在公司的所有职务和工作”,后不再到单位上班。2010年7月29日,某有限公司作出《关于解聘张某职务的通知》(鲁××发[2010]128号),送达张某。某有限公司2---某的辞职行为能否产生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分歧:一种观点认为:2010年7月26日,张某虽然在递交的辞职报告中载明,辞去在公司的所有职务和工作,并不再到单位上班,但其未遵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其辞职行为应当无效。且张某递交辞职报告后,某有限公司仅解聘了其工作职务,并没有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仍一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据此认定,某有限公司不认可张某的辞职行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可按待岗处理,某有限公司的答辩理由不成立。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

1 / 21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