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增值税所采用的计算方法看,从理论上讲,可分为两种方法:一、直接计算法直接计算法,是指直接求出商品或劳务的增值额,然后再乘以规定税率,计算出应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增值税=增值额×税率在直接计算法中又分为“加法”和“减法”①加法,是指将构成增值额的各要素如工资、租金、利息、利润及其它增值项目的金额加起来,求出增值额,然后再乘以增值税税率,计算出应纳的增值税税额。公式:应纳增值税=(工资+利息+租金+利润+其它增值项目)×税率②减法,又称扣额法。是指从销售额全值中扣除非增值税项目的金额,如外购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扣除项目的金额,求出增值额,然后乘以增值税税率,计算出应纳增值税税额。公式:应纳增值税=(销售额-非增值项目金额)×税率二、间接计算法间接计算法,又称税款扣税法。是指以销售额全值乘以增值税税率求出产品的整体税额,然后从中扣除外购非增值项目已经缴纳的税额,以这个税差作为应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增值税=销售额×税率-非增值项目的已纳税款。虽然增值税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有上述几种,但在实际实行中普遍采用的只有扣税法,这是因为:第一,税款抵扣制是增值税最本质的特征,它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保证财政收入。目前,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其增值税税率都在二档以上,不同税率的产品在流转环节间的整体税负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实行直接计算法,就会出现税率同整体税负不相吻合的情况,其结果是全能厂与专业厂之间仍然存在税负不平的矛盾,而且还有可能出现纳税人故意将购入商品或劳务成本在不同税率产品或劳务之间进行不合理分摊,而逃避税收。而扣税法则避免这些漏洞。第二,实行扣税法,有利于简化增值税的计算办法,采用直接计算法须在产品核算过程中划分确定增值项目或非增值项目,使应纳税额的计算十分复杂。实行扣税法,尤其是采用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的办法,则可以使税金的计算与成本核算脱钩,计算征收手续比较简便。对非增值项目的已纳税款的确定,有两种方法:(1)先确定非增值项目(扣除项目),然后再衍乘以适用的扣除率,求出扣除项目的已纳税款。计算公式为:扣除项目的已纳税款=扣除项目×适用的扣除率在确定扣除项目时,会由于生产过程的不同环节而采用不同的计算办法。具体有:①购进扣税法。是指扣除项目的扣除税款在购进环节进行抵扣。只要是当期购进的,不论是否投入生产,其应抵扣的税款,当期均允许抵扣。计算公式:本期扣除税款=∑(本期外购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税率)②投入实耗扣税法。即按当期投入生产过程中所耗用的扣除项目计算。计算公式为:本期扣除税款=∑[(本期投入生产过程的扣除项目金额+本期为销售应税产品所耗用的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税率]③产出实耗扣税法。即按当期完工产品中所耗用的扣除项目计算。公式为:本期扣除税额=∑[(本期完工产品所耗用的扣除项目金额+本期为销售应税产品所耗用的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税率]④销售实耗扣税法。即按当期销售产品中所耗用的扣除项目计算。公式为:本期扣除税额=∑(本期销售产品所耗用的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税率)(2)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办法。新增值税实行此办法,即凭购进允许抵扣项目的专用发票上注明已征税款,作为扣除项目的已征税款,并在购进环节进行抵扣.如果你是一名会计,从会计分录中也看得出来:你公司向a公司购进100件货物时,分录:借:原材料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贷:应付账款——a公司11700分录中并没有把收取的1700元做为公司的费用,而是做为“应交税金”,因为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你公司向b公司销售80件甲产品时,如果B公司没有付钱,分录:借:应收账款——b公司17550贷:主营业务收入15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分录中并没有把向b公司收取的2550元增值税款做为公司的业务收入,而是挂“应交税金”,因为这并不归你公司所有,而是应交给国家的税收。销项税额-进项税额=2550-1700=850元就是要交给国家的税收。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2月25日,财政部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实行增值税的优点:第一、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原则;第二、有利于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第三、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往来;第四、有利于国家普遍、及时、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应该注意的是价外税只是商业对商业关于标价的规定是:标价方法的规定:当交易是商业对顾客时,标价必须含税。当交易是商业对商业时,标价不必含增值税的计算方法17%,13%,6%和0几种,具体那些属于各自的税率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销售额×税率=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B企业从A企业购进一批货物,货物价值为100元(不含税),则B企业应该支付给A企业117元(含税)(货物价值100元及增值税100X17%=17),此时A实得100元,另17元交给了税务局。后B企业经过加工后以200元(不含税)卖给C企业,此时C企业应付给B企业234元(含税)(货物价值200加上增值税200X17%=34)。此时套用上述公式为=销售额×税率=200X17%=34=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34-17(A企业已交)=17(B企业在将货物卖给C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C企业为国家规定实行先征后退原则的出口企业,他把这批货物加工后出口,出口FOB价为300(已折成人民币)(不含税),此时他要交纳的增值税为=销售额×税率=300X17%=51=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17%)=FOB价X退税率=300X17%=51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进价+所交增值税=234+17=251=卖价+所退增值税=300+51=351=收入-成本=351-251=10015%则=FOB价X退税率=300X15%=45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进价+所交增值税=234+17=251=卖价+所退增值税=300+45=345=收入-成本=345-251=94比上面少了6元的利润。这6元就叫做不可抵扣额,应用公式也可得出这个结果。=FOB价X外汇牌价X(增值税税率-退税率)=300X(17%-15%)=6C为则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免,抵,退”原则出口企业,加工后自己出口,出口FOB价300(已折成人民币)(不含税)。本来要向上述那样先交纳增值税如下=销售额×税率=300X17%=51=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税,所以不用交纳这17元增值税。C企业依法向税务机关退税,根据“免,抵,退”中的“抵”,17%,C企业可以抵扣的税额为34(前面环节所交的增值税),而不是51,因为最后一道环节的17元没有交,根据“不交不退”原则,这17不给予退。这34元就是C企业实得的退税额,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进价=234(此时没有交17元的增值税)=卖价+所退增值税=300+34=334=收入-成本=334-234=10015%,此时要先算出不予抵扣额=FOB价X外汇牌价X(增值税税率-退税率)=300X(17%-15%)=6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进价=234(此时没有交17元的增值税)=卖价+所退增值税=300+34=334=收入-成本-不予抵扣额=334-234-6=94额。MAX的提醒补充:不是前述的“先征后退”或“免,抵,退”那么复杂的公式。下C是外贸公司,它购进是234,出口也是234(不加价),则套用这个公式的结果是=200X17%=34=销售额×税率=200X17%=34=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34-34(B企业已交)=0(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17%)=FOB价X退税率=200X17%=34(与上述方法结果相同)15%的话,结果就不同,C是外贸公司,它以234购进,以300出口,套用公式为=200X15%=30=销售额×税率=300X17%=51=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局的额)15%)=FOB价X退税率=300X15%=4545-17=28(30),结果不同了,少收入2元,这两元其实就是最后一道环节产生增值(300-200=100)后的不予抵扣额=100X(17%-15%)=2。是“先征后退”的缺点在于企业要先交纳增值税,而且要等到下一年度才能把所有的增值税退回,而“免,抵,退”则可以每个月从内销应缴税额中扣除,不存在退不回来和挤占流动资金的问题。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增值税计算公式:含税销售额/(1+税率)=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应纳销项税额上面说增值税是实行的“价外税”,什么是价外税?价外税是根据不含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税,税金和价格是分开的,在价格上涨时,是价动还是税动,界限分明,责任清楚,有利于制约纳税人的提价动机,也便于消费者对价格的监督,采用价外税的形式,价格是多少,税金是多少,清楚明了,消费者从中可以掌控国家调节消费的方向,从而相应的修正自己的消费方向。比如:你公司向a公司购进甲货物100件,金额为10000元,但你公司实际上要付给对方的货款并不是10000元,而是10000+10000*17%(假设增值税率为17%)=11700元。为什么只购进的货物价值才10000元,另外还要支付个1700元呢?因为这时,你公司作为消费者就要另外负担1700元的增值税,这就是增值税的价外征收。这1700元增值税对你公司来说就是“进项税”。a公司多收了这1700元的增值税款并不归a公司所有,a公司要把1700元增值税上交给国家。所以a公司只是代收代缴而已,并不负担这笔税款。再比如:你公司把购进的100件货物加工成乙产品80件,出售给b公司,取得销售额15000元,你公司要向b公司收取的乙产品货款也不只是15000元,而是15000+15000*17%=17550元,因为b公司这时作为消费者也应该向你公司另外支付2550元的增值税款,这就是你公司的“销项税”。你公司收了这2550元增值税额也并不归你公司所有,你公司也要上交给国家的,所以,2550元的增值税款也不是你公司负担的,你公司也只是代收代缴而已。如果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就可以在销项税中抵扣。但也有8项不能抵扣的。沿用上例,你公司购进货物的支付的进项增值税款是1700元,销售乙产品收取的销项增值税是2550元。由于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增值税可以在销项增值税中抵扣,所以,你公司(在出售了乙产品获得b公司的货款后)上交给国家增值税款就不是向b公司收取的2550元,而是:2550-1700=850元(那1700元已在你公司购买甲货物时加入货款中,由a公司代收代缴过了),所以这850元是b公司在向你公司购乙产品时付给你公司的,通过你公司交给国家。b公司买了你公司的乙产品,再卖给c公司,c公司再卖给d公司……,这些过程都是要收取增值税的,直到卖给最终的消费,也就把增值税转嫁到了最终消费者身上了,所以增值税也是流转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