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政发〔2008〕17号邵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县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有关单位:《邵阳县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县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邵阳县人民政府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邵阳县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土地管理体制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发〔2008〕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因建设征收集体土地,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场)、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乡(镇、场)企业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因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本细则执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县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负责县辖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被拆迁人应积极配合、主动按期搬迁,各有关单位以及被拆迁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支持、配合。对在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遵循“资金到位、依法补偿、安置先行”的原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下简称城镇规划圈内),应在实施拆迁前按程序完成安置用地选址和安置建房详细规划报批工作。未完成安置用地选址或安置房详细规划报批的、拆迁补偿资金未到位的,不得实施拆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及安置地的建设资金应在实施拆迁前足额拨付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专户,专门用于补偿安置被拆迁人。第六条实施拆迁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审核征地批文、资金到位凭证、安置方式等;拆迁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随征地公告一并发布。征地公告发布后,公安、建设、规划、房产、工商、税务等部门停止办理拆迁区域内房屋抵押、工商税务登记、户籍迁入(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籍迁入的除外)、建房规划和有关建设工程的施工等审批、发证手续。第七条征拆机构应会同拆迁所在地的乡(镇、场)、村召开拆迁动员会,组织开展房屋登记、丈量、评估、确认等工作。征地公告发布后,被拆迁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持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到征拆机构办理拆迁房屋登记手续。房屋建筑面积经征拆机构工作人员实地丈量后,由被拆迁人签字予以确认;房屋内外其他需补偿的设施按实登记并确认。被拆迁人拒不配合登记、丈量、评估,拒绝签字确认的,由征拆机构工作人员会同公证人员对丈量、评估结果予以公证,公证结果可作为房屋补偿安置的依据。房屋等级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评定。第八条房屋面积、等级、补偿数额应当在被拆迁人所在的村、组公示。被拆迁人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应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后3个工作日内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复核;对复核有异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处理。房屋等级、面积、用途、补偿结果公示后,对公示结果有异议,但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向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复核,或对处理决定不服,仍坚持无理要求,拒不搬迁腾地的,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作出限期腾地决定。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九条住宅房屋按本细则(附表一)补偿,并按以下三种方式安置:(一)重建安置城镇规划圈内,以村为单位,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去基础设施用地、保留的绿地以及过去已征收土地后,剩余土地的15%可以满足全村需拆迁房屋重建的,实行统一重建安置。由国土资源、规划部门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完成“三通一平”和正负零基础后,分户建房;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由社区或者村委会统一建房。城镇规划圈外,实行分散重建安置。安置地选址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二)产权调换征地单位可以用房屋与被拆迁人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产权调换由双方共同指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调换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实行差价结算。双方不能共同指定评估机构时,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委托评估机构,对调换房屋进行价格评估。(三)货币安置采取货币安置的,除按本细则规定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外,还给予一定的住房补助费。住房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正房建筑面积计算,按860元/平方米标准计付,本细则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正房建筑面积不足90平方米的按90平方米计付。被拆迁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有两处以上住宅,但只拆迁其中一处的,必须实行货币安置,其中住房补助费按688元/平方米计付。采取重建安置的,不再支付住房补助费,但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自愿放弃重建安置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安置,今后不予安排宅基地。城镇规划圈外只能采取分散重建安置。安置用地选址和建设要符合有关乡(镇)规划,并按程序报批。第十条营业、生产性用房不予安置,按下列规定执行:(一)营业、生产性用房必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在征地公告发布前一年正常营业且依法纳税。(二)营业、生产性用房与自住房混合的(以下简称“住宅兼门面”),按土地使用证注明的面积认定。无注明的,由征拆机构工作人员实地丈量,被拆迁人签字确认。(三)营业、生产性用房不给予住房补助费。(四)营业、生产性用房的补偿标准:1、生产用房按同类等级房屋补偿标准的2倍补偿;造成停产的,按征地公告前3个月实际从业人数和所在县行业平均工资水平核发6个月的停产补助。2、营业用房按同类房屋等级补偿标准的2.5倍补偿;经营损失按本办法(附表二)补偿。第十一条重建安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被拆迁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是本村村民;(二)被拆迁房屋属于住宅,且被拆迁人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只有一处住宅;(三)被拆迁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有两处以上住宅且同时全部被拆迁的,只能按其中一处建筑面积实行重建安置,另外几处必须实行货币安置,其住房补助费按688元/平方米计付;(四)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情形。第十二条采取重建安置的,安置地面积按被拆除房屋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计算。统一重建安置的就近套经规划部门审批的户型用地面积;正房底层占地面积不足90平方米的安置90平方米;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只安置150平方米。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超出安置地面积部分按有关规定折成建筑面积,实行货币安置,其住房补助费按688元/平方米计付。拆除住宅兼门面,且门面已按非住宅标准给予了补偿的,其重建安置地面积按分割土地使用权的办法确定,分割面积低于90平方米的,按实安置,但放弃非住宅补偿的除外。因规划设计原因,实际安置面积超出规定的重建安置地面积或安置房屋总面积超出正房建筑面积的部分,由安置户补付安置土地成本费或安置房成本费用。第十三条统一重建安置的用地、规划审批以及施工报建手续由征地单位统一办理,安置地的“三通一平”和正负零基础部分由征地单位负责。分散重建安置的,有关费用由征地单位按本办法(附表五)支付给被拆迁人。第十四条拆迁下列建(构)筑物不予补偿:(一)违法违章房屋及非法买卖的房屋;(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三)在征地公告发布后抢修抢建的建(构)筑物(含房屋内外装饰装修部分)。第十五条拆除房屋的其他设施,按本办法(附表四)补偿。拆迁国家电力、通讯、给排水、燃气等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拆除农村排灌、广播通讯、道路等其他设施,需要重建的,按标准恢复;不需要重建的,本办法已规定了补偿标准的,按规定补偿,没有规定补偿标准的,按现行定额的直接成本费的50~70%补偿。第十六条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按同类建(构)筑物补偿标准的50%并结合有效使用期限(补偿标准×50%×有效建筑面积×剩余年限÷批准年限)补偿。第十七条搬家费按户籍人口或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重建安置和产权调换的计付两次搬家费,货币安置的计付一次搬家费。拆迁营业、生产用房,计付一次搬家费。(标准见附表三)第十八条过渡期限按不同安置方式确定。货币安置不支付过渡费。重建安置的过渡期限为18个月;产权调换的过渡期为6个月。过渡费用应一次性支付(标准见附表三)。超过过渡期限后,征地单位应与安置户重新签订过渡协议,约定过渡期限并按双倍标准支付过渡费用。第十九条在规定期限内腾出房屋的被拆迁人,按正房补偿总额的3%给予奖励。对积极参与、协助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的村、组干部,给予适当误工补偿。第二十条无理阻挠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工作,谩骂、殴打拆迁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拆迁工作人员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忠于职守,按章操作,廉洁奉公。对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规定的补偿标准,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进行调整,经依法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三条本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本县其它有关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自行废止。本细则实施前,县人民政府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实施具体征地,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细则实行。附表一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附表二非住宅房屋拆迁的经营损失补偿标准附表三搬家费过渡费补偿标准附表四征地房屋拆迁的其他设施的补偿标准附表五分散安置水、电、路超深基础等补偿标准附表一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房屋等级补偿标准主要特征钢混结构516二层以上建筑物,桩基础或整板基础,承重部分全部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层高3m,屋面上部应有架空隔热层(包括平顶、青瓦型),24cm眠墙,厨房、洗漱间、厕所等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砖混一级387二层以上建筑物,24cm眠墙,标准梁柱、层层串梁,现浇或预制楼梯踏步;预制空心板楼面;预制空心板或钢丝网砼防水屋面;屋面上应有架空隔热层(包括平顶、青瓦型);现浇天沟排水;挑阳台;层高3m,屋面隔热层0.5m以上;室内为水泥地面;厨房、洗漱间、厕所等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二级344二层以上建筑物,部分24cm眠墙或空心墙;预制空心板楼面;青瓦屋面;挑阳台;层高3m;水泥地面;厨房、洗漱间、厕所等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三级301二层以上建筑物,部分24cm眠墙或空心墙;预制或小板楼面;青瓦屋面;有柱檐廊;层高3m;水泥地面;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砖木一级275砖石基础,24cm眠墙,青瓦层面,嵌槽木楼面;白灰泥条平顶;屋面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前后径墙3m以上,水泥地面;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二级240砖石基础,木屋架墙;部分24cm眠墙或空心墙;木架青瓦屋面;木制楼面;木制平顶,前后径墙3m以上,水泥地面;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三级206砖石基础,木屋架墙;空心墙;木架青瓦屋面;木制楼面;前后径墙3m以上,水泥地面;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房屋等级补偿标准主要特征土木类180土砖、土筑或节砖墙;青瓦层面;前后径墙3m以上,水泥地面;水、电设施齐全。偏屋类138土砖、土筑或节砖墙;其中一面借墙(无独立山墙)瓦屋顶;檐口高度2.2m以上。杂屋类95土砖、土筑或节砖墙;青瓦或石棉瓦屋面;檐口高度1.8m以上。说明:1、上述房屋主要特征中的子项目,如有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