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案例分析题案例1:下面是星云公司(甲方)和员工张云(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1.乙方的职务为内部网络维护工程师,主要负责公司内部网数据规划和建设;负责内部网的安全和维护。2.乙方的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3.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时,乙方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应予配合。4.乙方需遵守《员工手册》中规定的各项劳动纪律。5.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报酬,乙方的工资待遇为2000元/月。6.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于2003年8月1日起生效。7.本合同为长期合同,甲、乙双方若不特别声明,本合同持续有效。8.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同意以劳动局为第一审理机关。问题:请指出以上条款中缺少哪些法定条款。案例2:邓某等15人系某住宅总公司建筑工程队工人,月工资标准为750元。1996年9月,该公司决定建筑工程队实行日工资制,公司以月工资750元除以每月日历天数30天,得出日工资25元。小时工资用日工资25元除以8小时得出3.13元。10月份发工资时,邓某等人实得工资529元,比过去少了221元。邓某等人找到公司,提出日工资标准太低,要求改正。公司以日工资是由原月工资标准换算而来为由,不予改正。为此,邢某等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问题:该公司的决定有没有错误,错在哪里?案例3:1996年9月,北京某食品公司因赶制中秋月饼,连续三天每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2小时,一谢某日工资标准为20元,小时工资标准为2.5元,企业每天支付给谢莱加班工资2.5元,三天共计7.5元。谢某认为企业付给自己的加班工资不对,要求按不低于150%的工资报酬发给加班工资,而企业劳资科则认为,三天共发给谢某⒎5元加点工资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其计算办法为2.5元×2小时×150%=7.5元∫扣除已发给谢某2小时的标准工资5元外,每天应发给谢某2.5元的加班工资。对此,双方意见不一。问题:该公司劳资科这样的计算对不对?为什么?案例4∶周某系某大型机床厂职工,1995年3月作为富余人员被安排到该厂劳动服务公司批发部工作。厂里给批发部拨款l0000元作为扶持经费。1995年5月,该批发部由陈某承包经营,陈某与劳动服务公司签订了承包经营协议。协议约定,批发部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自付人员工资。但陈某从1995年8月至11月末向周某支付工资。在此以后,该劳动服务公司发现陈某在经营中有违法行为,即从1996年1月令其停业整顿。周某自1995年8月整顿期间一直领不到工资,多次向劳动服务公司反映均得不到解决,便向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诉。仲裁机关受案后,对周某的工资裁决为由机床厂支付。但是在处理此案时,对周某的工资由谁支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拖欠周某的工资应由承包人陈某负责支付,因为陈某在承包经营时与劳动服务公司签有协议,协议约定由陈某支付员工工资。另一种意见认为拖欠周某的工资应由劳动服务公司支付,因为批发部作为劳动服务公司的一个业务部门没有自主用人权利,且承包人陈某违法经营,是由劳动服务公司责令其停产整顿的。闷烟:本本所拖欠的工资应该由谁来支付?为什么?案例5:职工桂某1977年9月参加工作,先后在某市运输公司、邮电局等单位任职,1994年8月调到食品公司工作,1995年5月17日不幸摔伤住院,经医院确诊为轻度骨折,需不能年多的时间才能痊愈。1995年8月20日,公司通知桂某3个月的医疗期已满,如不能回到公司上班公司将解除劳动关系。桂某提出自己工作了十多年,3个月医疗期太短,而该公司以桂某只在公司工作不到一年,如不能在8与30号前回到公司上班便解除劳动关系。为此,桂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自己应享受的医疗期待遇。仲裁委员会受案后,对双方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解,企业接受和仲裁调解,给与桂某6个月的医疗期。问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调解?是否合理?案例6:评谈1998年6月与大华科技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间,大华公司为了研制新项目派谭谈外出培训半年,当时双方书面约定,详谈培训期间合同中止履行,待谭谈培训结束后继续履行,合同期限按谭谈培训时间顺延。2001年12月31日,按顺延时间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提出要与谭谈续签合同,谭谈不同意。公司提出若不续签合同,谭谈就必须退还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20000元,否则不予办理终止合同手续。为此,谭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该公司为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调查评某与该公司所签劳动合同按协议已经到期,评谈不愿续订劳动合同,要求终止劳动关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经调解,企业放弃了索要培训费的要求,为评谈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问题:在此案例中,大华公司的要求是否正确?为什么?企业的权益应如何保护呢?案例7:陈雄是广州市城镇居民户,1986年4月1日到光明饮料厂工作。陈雄入职后,光明饮料厂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1999年7月,光明饮料厂在为陈雄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时,将陈雄参加工作的时间写成1998年7月,并把陈雄的职工性质归类为临时工。根据光明饮料厂提供的材料,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便将陈雄列入外地临时工的类别,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日期从1998年7月开始。2000年11月15日,被诉人以“厂经营情况变更”为由,书面通知陈雄解除劳动关系。陈雄对光明饮料厂未为其缴纳1998年7月前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做法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光明饮料厂补缴其1998年7月前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并赔偿其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造成的损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申诉人(陈雄)在职期间,虽然被诉人(光明饮料厂)一直未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诉人在1999年7月为申诉人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时,擅自更改申诉人城市居民的身份,将申诉人列入外地临时工的类别。同时,由于被诉人未为申诉人参加社会失业保险,造成申诉人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经调解无效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裁决被诉人为申诉人补办1986年月4月至1998年6月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赔偿申诉人失业保险待遇损失4480m。阅题:1.在此案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否正确?为什么?2.如果你是该企业也人力资源部门的经理,你认为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六)综合分析题1.小建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在2个半月后,公司突然通知他明天不用上班了。小建请公司拿出解除合同的理由,公司说,你不符合岗位的要求。说到后来,公司干脆说:你在试用期,解除合同要什么理由?小建请公司把上述说法写进解除合同的协议,公司中了圈套,真的落了笔。小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维持劳动关系。原来小建是个极有心计的人,他向仲裁庭提供了几份有力的证据:公司招聘时对他岗位的具体要求的广告、他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岗位的要求、公司岗位责任制对他这个岗位的考核要求,她来2个半月中完成工作的质量与公司岗位要求的对比.....她提供的证据证明自己完全符合公司招聘录用的条件,公司不能以试用期为名解除与她的合同。相反,公司在这些有力的证据面前显得苍白无力,无法证明小建不符合录用条件。结果当然是小建赢了官司,仲裁庭裁定公司不得解除合同。请对此案例作简要的分析。2.郑小姐于1996年10月应聘到某计算机厂工作。其与厂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合同期限为两年,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合同自行延长。当时,计算机长正与吉一家外国公司共同筹建电脑公司(合资企业)。由于从事筹建工作的人员不足,计算机厂派郑小姐参加电脑筹建工作。电脑公司成立后,又让郑小姐留在电脑公司任销售经理。3年后,郑小姐怀了孕,7个月时,因销售任务重,体力吃不消,郑小姐姓随脑公司领导提出,希望暂时为期调整岗位或分配适当的工作。但电脑公司领导拒绝了这一要求,并对他严称“你要能干,就干;不能干就辞职”。郑小姐认为电脑公司这一做法,违反了劳动法中对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的条款,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于是决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但是郑小姐突然想起,自己是与计算机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与电脑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她以劳动合同中的甲方――计算机厂违背申诉方进行了申诉。可是计算机厂认为,计算机长虽然与郑小姐签订过劳动合同,但他的两年期合同早已期限届满,双方现已无任何关系。尽管郑小姐未与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当年几年来一直在那里工作,说明他与电脑公司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它应以电脑公司,而不是以计算机为被诉方来提出仲裁申请。郑小姐不同意计算机厂的说法,她认为:自己是与计算机厂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到电脑公司工作的。合同规定的两年期限随意届满,但因未办理过终止手续,按照合同规定,合同应属于自行延长。自己现在仍与计算机厂又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所以计算机厂应是本案的被诉方。请分析郑小姐与谁有劳动关系呢?3.佟女士到某日本独资公司工作8个月了,与她同时进公司的其他员工,工作上都早已能独挡一面了,唯独她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她十分着急,经常利用业余时间补习业务,可收效甚微。公司领导认为,佟女士虽然干活比较笨,但工作态度还是认真的,于是决定给他一次提高技术水平的机会,让他脱产3个月,去参加技术培训。佟女士也真是不争气,参加完3个月的技术培训,回到公司仍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公司领导对他彻底失望了,做出了30日后与她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总经理,公司跟我订的合同是我固定期限的。怎么能现在就终止呢?”很显然,佟女士不愿离开公司。“不错,砸门公司所有人的劳动合同都是期限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能终止,因为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一些终止条件,只要这些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就可以终止。”总经理边说边找出了佟女士的劳动合同,“你看,你这份劳动合同中第52条就规定:"乙方(指佟女士)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人不能胜任时,甲方(指公司)可提前30日通知乙方终止劳动合同。”“就算公司可以按这条规定跟我终止劳动合同,是不是应该给我一些经济补偿金呢?”佟女士问。“终止合同和解除合同是不一样的,按照国家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是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终止劳动合同是企业就可以不给经济补偿金。根据咱们劳动合同中的规定,你现在是属于终止合同,所以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请分析公司可否这样终止合同,且不支付金经济补偿金?4.2002年3月,吴先生因退工及经济补偿问题于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3个月工资替代通知期及提前解除合同的6个月经济补偿金。而公而公司则认为解除合同是因为吴先生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是吴先生违纪导致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不应当承担提起通知及支付机构济补偿金的责任。吴先生于1996年1月5日进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资1996年1月5日至2002年1月4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有序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1999年1月5日至2002年1月4日。双方同时还在合同中约定:“因工作岗位的特殊,如需调离(包括辞职),必须提前3个月通知。2002年1约3日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吴先生:因公司结果调整及人员重组后无适合的岗位安排吴先生工作,工作日期为2002年13日。同时,公司还在书面通知中对吴先生的工作表示感谢。公司在1月13日开具了工资单,吴先生于当日领取工资后离开公司。2002年1月23日(即在吴先生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的当日)公司又向吴先生发出通知,其内容为:由于吴先生工作的失误,给公子带来损失,公司据此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你如何看待这个结果,请对此案例进行分析。(四)案例分析案例1请指出以上条款中缺少哪些法定条款。答:(1)长期劳动合同应明确合同期限(2)应列出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3)应列出社会保险项目(4)应列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5)应列出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案例2该公司的决定有没有错误,错在哪里?答:这是一起因工资问题发生的争议,焦点是怎样计算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本案中,该公司的计算方法是错误的。制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