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8日发布2018年5月1日实施CNAS-GL024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鉴定过程的质量控制指南GuidanceonQualityControlOfForensicIdentifyProces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GL024:2018第1页共12页2018年4月18日发布2018年5月1日实施前言本指南规定了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鉴定过程的质量控制要求,旨在指导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鉴定过程的质量控制活动。本指南不包括司法鉴定/法庭科学各个领域的特殊要求。CNAS-GL024:2018第2页共12页2018年4月18日发布2018年5月1日实施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鉴定过程的质量控制指南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从事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的鉴定过程质量控制。2引用文件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JJF1059.1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与表示CNAS-CL0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3术语和定义3.1鉴定过程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鉴定机构按照委托受理协议要求,对受理的检材/样本(输入)进行鉴定,并最终形成鉴定文书(输出)的相互关联的一组活动。3.2鉴定文书鉴定人运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就案(事)件中专门性问题,对送检材料进行鉴定后出具的法律文书,是鉴定意见的书面报告形式。4鉴定过程控制要求4.1总则4.1.1鉴定的关键过程,包括委托受理,鉴定方法选择、验证和确认,抽样/取样,检材/样本的处置,检测/检验,数据处理与控制,外部信息利用,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鉴定文书形成,不符合鉴定工作处置。4.1.2鉴定机构从委托受理到发出鉴定文书的全过程应有清晰的流程控制。4.2委托受理4.2.1鉴定机构应建立和实施委托受理政策和程序。这些政策和程序应确保:a)满足法律法规和管理部门的规定要求;b)鉴定机构具有满足委托方鉴定要求的能力以及人力、物力和信息资源;c)对委托受理方式、步骤和内容予以明确规定。4.2.2委托受理应以有效和可行的方式进行,可分为常规受理和特殊情况受理。4.2.2.1对于常规、重复性或客户要求不变的例行鉴定工作,授权人员只需履行常CNAS-GL024:2018第3页共12页2018年4月18日发布2018年5月1日实施规受理程序。4.2.2.2对于新的、复杂的、工作量大和鉴定难度高的鉴定工作,需进行全面的评审,且需保存所有的记录。4.2.3常规受理4.2.3.1鉴定机构应当规定常规受理的范围。4.2.3.2鉴定机构应当规定执行常规受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并授权开展工作。4.2.3.3常规受理应当填写规范化的鉴定机构委托受理协议(不论如何称谓),至少应包括:a)委托受理的唯一性标识;b)委托方名称、通讯地址、送检人姓名、联系电话;c)案件名称及简要案情;d)送检或者补充检材/样本的名称、数量、包装和性状等,并对其逐一编号;e)鉴定要求及鉴定方法、鉴定时限等约定;f)受理人及受理日期;g)备注栏,记录必要的相关信息。4.2.3.4在常规受理中,受理人员应了解以下情况并适当记录。a)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情况介绍;b)了解送检检材/样本的来源、提取时间、提取方法、包装、存储、运送等影响检材/样本有效性的诸多因素;c)对照委托受理协议填写的内容,对检材/样本实物进行逐一核对、清点、固定(照相、录像等),对于不予使用的检材/样本由送检人取回,并签名确认;对于留用检材/样本,由受理人编号,并签名确认;d)检材/样本被送检人当场取回的,由送检人和受理人在送检材料移交情况记录栏中记录移交情况;e)检材或样本处置的约定,包括是否返还委托方、消耗性检材/样本的损耗等。4.2.3.5委托受理协议至少一式两联,第一联随卷宗保存,第二联交由委托方保管或采用受理回执的形式告知委托方。委托登记若通过计算机系统完成,应确保委托方有途径查看登记情况。4.2.4特殊情况受理4.2.4.1当委托方提出超常规的鉴定需求时,相关人员应及时向委托方了解鉴定要求,评审鉴定机构是否有能力承担相应的鉴定工作,并组织委托受理协议的起草和签订。4.2.4.2特殊情况受理评审应包含以下内容:a)风险与责任,包括:社会效应与法律责任等;b)技术能力与资源,包括:人员、设备、技术方法、标准物质、实验条件、检CNAS-GL024:2018第4页共12页2018年4月18日发布2018年5月1日实施材/样本的处置、经费、时间等;c)保密;d)根据鉴定结果提供鉴定意见和建议的要求;e)委托受理协议变更、偏离或中止等。4.2.4.3在接受口头指令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应对所有接受的要求或指令进行记录,包括委托方要求、协议或指令的内容、日期和委托方代表的身份。4.2.5对于某些专业领域或鉴定项目,委托方可能向鉴定机构提供实施鉴定时应予以考虑的外部信息(如案情、调查记录、人员信息、检材/样本状况、既往鉴定、诊疗记录等),鉴定机构应建立和执行程序对外部信息的完整性、可采用性进行确认。当委托方提供的外部信息不足或缺失可能会造成鉴定意见的局限性、鉴定结果解释和说明合理性降低时,应告知委托方,并记录。4.2.6应保存委托受理协议和委托受理评审记录,包括任何重大变化和合同执行期间与委托方进行的相关讨论。4.2.7对于委托受理协议和委托受理评审记录中的任何偏离均应通知委托方,且取得委托方认可,并记录。4.2.8如果需要修改委托受理协议和委托受理评审记录,要重复同样的受理和评审过程,并将修改内容通知所有受到影响的有关人员。4.2.9由于技术、手续或者程序合法性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必要时,由鉴定机构出具不受理说明。4.3鉴定方法选择、验证和确认4.3.1鉴定方法包括:a)国家标准(GB);b)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c)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性文件;d)权威技术组织发布的方法;e)仪器生产厂家提供的指导方法;f)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方法。4.3.2选择鉴定方法原则上按下述排列顺序选择:a)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性文件;b)国家标准;c)公共安全行业标准;d)委托方指定的方法;e)其他方法:权威技术组织发布的方法、仪器生产厂家提供的指导方法或者鉴定机构制定的内部方法。注:当使用委托方指定的方法时,鉴定机构应当评估人员、设备、环境等能力CNAS-GL024:2018第5页共12页2018年4月18日发布2018年5月1日实施与资源是否满足方法要求。4.3.3鉴定机构应使用经过确认和验证、现行有效的鉴定方法,受控的标准方法,并定期跟踪方法的时效性。4.3.4方法的验证4.3.4.1首次引用标准方法和权威技术组织发布的方法、仪器生产厂家提供的指导方法时,在应用于鉴定前应对方法的技术要素(人员能力、设备条件、环境、方法设定条件参数的可靠性等)进行验证,至少要用已知物进行验证。4.3.4.2验证发现被引用方法描述不够详尽,可能影响鉴定结果时,应将详细操作步骤编写成作业指导书,经审核批准后作为标准方法的补充。4.3.5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方法4.3.5.1鉴定机构研制新方法时,应分析国内外现状,设计技术路线,明确预期目标,制定工作计划。该计划应当充分考虑以下要求:a)对每个设计开发阶段制定阶段计划,以确保有足够的人力和物质资源;b)适合于每个开发和设计阶段的评审、验证和确认活动;c)确定设计开发者的职责;d)鉴定方法有效性的验证。4.3.5.2对新建鉴定方法有效性的验证,可使用已知物,不同方法比对,鉴定机构间比对等。4.3.5.3对新建方法的评价参数,一般包括:回收率、检出限、精密度、线性、重复性、复现性、准确度、错误率等。4.3.5.4确定新建鉴定方法有效性时还应当考虑抗干扰、检材/样本同源性、特异性、组分稳定性和群体分布等。4.3.5.5鉴定机构内部方法应尽可能按照GB/T1.1的格式要求编写。4.3.5.6建立鉴定机构自制方法应经试验、验证、编制、审核和批准。4.3.5.7经批准的鉴定机构自制方法应受控管理,所有材料应归档保存。4.3.5.8鉴定机构自制方法应征得委托方同意后使用。4.3.6方法偏离4.3.6.1下列情况时,允许方法偏离:a)通过对试验条件适当放宽,对操作步骤适当简化等,以缩短鉴定时间,且这种偏离已被验证满足鉴定要求;b)对某一步骤采用新的鉴定技术,能在保证鉴定结果准确度的情况下,提高效率,或是能提高原方法的灵敏度和准确度;c)由于鉴定机构条件(如设备不同型号)的限制,无法严格按标准方法中所述的要求进行鉴定,不得不作偏离时,需在检测过程中同时使用标准物质或参考物质进行对照,以消除条件变化带来的影响。CNAS-GL024:2018第6页共12页2018年4月18日发布2018年5月1日实施4.3.6.2方法偏离应经验证,验证工作应遵循4.3.5的要求。4.3.6.3方法偏离应编制作业指导书,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4.4取样与抽样4.4.1取样4.4.1.1从送检的检材/样本中取样,应全面,完整,如:油漆、土壤、人体组织取样既要考虑鉴定部位也要考虑空白对照部位,必要时,编制取样作业指导书。4.4.1.2取样数量应满足鉴定用量、必要时的复查、确证或留样的需要。4.4.1.3在取样过程中,应避免外来杂质的混入,防止因挥发、分解、环境污染等因素使其特性或量值改变,并使用合适的洁净容器盛装。4.4.1.4每件取样样品都应有唯一性标识。4.4.1.5取样情况应详细记录,必要时,写入鉴定文书。4.4.2抽样4.4.2.1必要时,鉴定机构应制定抽样控制程序,规范抽样人员要求、抽样方法、过程(流程图)、抽样记录、样品包装、运送等活动。4.4.2.2抽样人员应掌握抽样理论和抽样方法,具有相应检材/样本的鉴定知识和能力,在抽样过程中做好抽样记录。记录应包括抽样所代表的样本数量、重量、外观描述、包装方式、包装状态、抽样人、地点、日期、气候条件等。4.4.2.3每件抽取样品都应有唯一性标识,注明编号、名称、位置、抽样日期、抽样地点、抽样人等。4.4.2.4抽样方案应建立在数理统计学的基础上,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以使对所取样品的鉴定能代表检材/样本总体的特性。4.4.2.5抽样量应满足鉴定精度要求,足够供分析、复查或确证、留样用。4.4.2.6运送抽取样品时,应采用适当的运输工具,包装应坚实牢固,防止外包装受损伤,保证样品不被污染、挥发、变质或变化。4.4.2.7抽样情况应写入鉴定文书。4.5检材/样本的处置4.5.1总则4.5.1.1鉴定机构应制定检材/样本管理程序,规范检材/样本的接收、登记、传递、保管、处置、安全和保密等工作,必要时,制定作业指导书。4.5.1.2统一管理检材/样本的鉴定机构应设检材/样本管理员。4.5.1.3在整个检材/样本传递和处理过程中,应保证检材/样本的完整性、特性的原始性、保密性、安全性,确保不被污染、破坏、篡改、转移以及变性,保护鉴定机构和委托方的利益。4.5.1.4鉴定人对委托方提供的检材/样本不准私自留用,未经授权不得作商业化处置,不得自行处置或作其它用途。CNAS-GL024:2018第7页共12页2018年4月18日发布2018年5月1日实施4.5.1.5原则上检材/样本一律退回委托方。4.5.2检材/样本接收4.5.2.1接收检材/样本的鉴定人员应详细核对检材、样本和案卷资料的数量、重量、包装、形态、性状等;若发现异常和不予使用的检材/样本,应与委托方达成处理意见,由送检人签字确认。4.5.2.2鉴定前,委托方若对检材/样本有特殊要求,如不能破坏等,应提供详细的书面说明。4.5.2.3需要混合分析的,所取检材/样本应充分混匀。4.5.3检材/样本标识4.5.3.1每一检材/样本都应有唯一性标识。标识的设计和使用必须清晰地识别出相关案件,并确保不会在检材/样本或涉及到的记录上产生混淆。4.5.3.2若不适合在检材/样本自身上标识,应在最接近检材/样本的容器/包装物上标识,并确保容器/包装物与标识不分离。4.5.3.3检材/样本应有正确、清晰的状态标识,保证不同鉴定状态和传递过程中检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