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标准是等同采用ISO4030:1983目的是通过采用国际标准,使我国的汽车产品管理在积极参与国际市场加强进出口汽车产品管理的形势下,尽快适应国际贸易、技术和经济交流的需要。本标准在编制VDS代号部分时,考虑到我国的汽车产品型号一般情况下至少有四位安码(见GB9417—88),因而在附录中增加一个中国的举例,企业可根据GB9417—88编制产品型号后,仅在此处填入基本型号,不超过六位字码,允许不加企业自定代号和专用车的分类代号。也可填入企业自行规定的代号。GB/T16737—1977《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是等同采用国际标准ISO3780。GB/T16735—1997〈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位置与固定〉是等同采用国际标准ISO4030。本标准中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研究所。本标准主要承办人:刘力。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GB/T16736—1997ISO前言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是各国国家标准学会(ISO会员团体)的一个世界性联合会。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由ISO技术委员会负责进行。每个会员团体对已经没有技术委员会的某一专题感兴趣进都有权派代表参加该委员会。各个与ISO有联系的国际组织,官方和非官方的,也可参加此项工作。国际标准草案被技术委员会采纳后,在ISO理事会承认其为国际标准之前,须分以给各会员团体,征求赞同意见。国际标准ISO3779是由ISO/TC22道路车辆技术委员会制定的。第二版(ISO3779—1997)曾得到下列国家的会员团体赞同。奥地利联邦德国南非比利时加纳西班牙巴西匈牙利瑞典保加利亚伊朗瑞士加拿大意大利土耳其智利日本美国捷克斯洛伐克朝鲜南斯拉夫芬兰荷兰法国罗马尼亚没有一个会员团体对此方件表示不同意。此第三版,取代ISO4030—1977,连同草案修改稿一起已于1982年1月分发给会员团体,下列国家的会员团体表示赞同。澳大利亚联邦德国波兰比利时匈牙利罗马尼亚巴西爱尔兰南非加拿大意大利西班牙中国日本瑞典捷克斯洛伐克韩国瑞士埃及荷兰美国法国新西兰苏联下列国家的会员团体,由于技术上的原因,表示不同意此标准。奥地利朝鲜英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车辆识别代号(VIN)内容与构成GB/T16736—1997idtISO3779:1983Roadvehicles一Vehicleidentificationnumber(VIN)Contentandstructure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车辆识别代号(VIN)的内容与构成,以便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一个统一的道路车辆识别代号体系。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ISO3833中所规定的汽车、挂车、摩托年以及轻便摩托车。3参考资料GB/T16737—1997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ISO3833道路车辆——类型——术语及定义GB/T16735—1997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位置与固定4定义4。1车辆识别代号(VIN):是制造厂为了识别而给一辆车指定的一组字码。4.2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是VIN代号的第一部分,用以标示车辆的制造厂,当此代号被指定给某个车辆制造厂时,就能使该厂的识别标志,在与VIN代号的其余部分一起使用时,足以保证30年之内在世界范围内制造的所有车辆的VIN代号具有唯一性。4.3车辆说明部分(VDS):是VIN代号的第二部分,它提供说明车辆一般特征的资料。4.4车辆指示部分(VIS):是VIN代号的最后部分,制造厂为区别不同车辆而指定的一组字码。这组字码连同VDS部分一起,足可以保证每个制造厂在30年之内生产的每辆车辆的识别代号具有唯一性,4.5制造厂:是指负责某种车辆经过装配工序而成为即可使用的产品的个人、厂商或公司。制造厂对VIN代号的唯一性负责。4.6年份:是指制造车辆的历法年份,或制造厂决定的车型年份。4.7分隔符:是一种可用以分隔VIN代号的各个部分或用以规定VIN代号的界线(开始和终止)的符号、字码或实际界线。分隔符不能与阿拉伯数字或罗马字母混淆。5要求5.1VIN的基本内容(见附录A中的举例)VIN应包括三个部分:第一,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第二,车辆说明部分(VDS)。第三,车辆指示部分(VIS)。5.2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此代号应是VIN代号的第一部分,根据GB/T16737规定应包括三位字码,且是由制造厂以外的组织预先指定的。5.3车辆说明部分(VDS)此部分应是VIN代号的第二部分,且应由六位字码组成,如果制造厂不用其中的一位或几位字码位置,应在该位置填入制造厂选定的字母或数字,此部分应能识别车辆的一般特征,其代码及顺序由制造厂决定。5.4车辆指示部分(VIS)此部分应上VIN代号的最后部分,且应由八位字码组成,其最后四位字码应是数字。如果制造厂选择在此部分标示年份和/或装配厂,那么建议用VIS部分的第一位字码指示年份,第二字码指示装配厂。在标示年份时,推荐采用代码见表1。5.5字码在VIN代号中仅能采用下列阿拉伯数字和大写的罗马字母。1234567890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字母I、O和Q不能使用)5.6分隔符特定分隔符的选用,由制造厂自行处理,但不得使用VIN代号所用的任何字码(见5.5条)或可能与VIN中的字码混淆的任何字码。分隔符应用在如5.7.2条所述VIN代号每行的末端,也可用在两部他分之间。分隔符不能用在文件上。5.7VIN代号的表示5.7.1印在文件上的VIN代号应在一行表示,且不要有空格。VIN代号在车辆上或制造厂标牌上显示时,应在一行或两行表示,不要有空格且不分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