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湘园小区业主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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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鑫湘园小区业主规约物业基本情况1、管理区域:滨江路火车站社区辖内。2、业名称:鑫湘园小区。3、类型:商品房住宅区楼梯房屋。4、建筑面积:5、物业管理区域四至:南南至街道马路,北抵曹家家属楼,左达资江河堤,右与直属粮库毗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本小区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利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大会规程》等规定,制定本规约。第二章业主的公共公有权第二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一)、由单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即该栋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休结构、公共门厅、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公共平台、蓄粪池、一楼全部架空楼层门廊、走廊通道等。(二)、由单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即该栋建筑物的上下给排水管道、落水管、给水管网、水箱、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通讯设施、公用供电供水2设备、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围墙、池井、共用设备设施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工作用房(包括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道路、垃圾箱等第三章业主共同管理的权利和责任第三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享有的权利):(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工作人员;(五)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七)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决定第(五)、(六)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四条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项,事项范围和决定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3力;业主应当遵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第六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七条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前,应当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第八条业主大会与其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在场签名并加盖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第九条因物业服务管理人突然撤离等原因,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由业主委员会另聘人临时代管,临时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第十条业主的共同管理责任:(一)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交纳、监督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包干制/酬金制)方式,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大小共同负担,并按照本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足额交纳,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二)物业服务管理人每年第一季度向全体业主公布上一年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监督;审计监督的实施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另行约定。(三)业主应当按照本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4费用,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者及时补交。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一个季度以上拒交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门号及欠费金额;仍不交纳的,业主大会、物业服务管理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委托物业服务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物业服务管理人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进行公示。(四)收费方式:按季度收费办法,每季度首月第一个星期内(1月1-8日、4月1-8日、7月1-8日、10月1-8日)收取物业管理费。业主应当按照自己产权登记证面积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自治费用是物业自治活动正常运转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利益,业主应当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自治费用的义务。第十一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第十二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水、供电、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处理好与相邻业主的关系。第十三条业主应当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5物业设计用途的应征求相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改变物业工程。第十四条业主需要装修房屋的,要先告知业主委员会,与其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否则,装修不得进入小区;业主应按签署协议从事装修活动,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第十五条业主要在指定地点堆放装修材料及其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公用部位和场所工作时间为上午8至12点,下午2至8,其他时间不得喧闹施工。因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公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装修业主要及时恢复原样、赔偿损失。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使用水、电等公用设备设施,不得擅自拆解。第十六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放规定。第十七条本建筑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有部分;(四)、未经业主委员会及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改建、扩建小区内及周边市政道路;(五)、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6(六)、排放有毒、有害物品;(七)、乱抛垃圾,高空抛物;(八)、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环境噪音;(九)、法律、法规和业主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规定有关规定,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小便;(二)、进入公共场所要使用绳索牵好,以防伤人;(三)、不得因喧哗妨碍他人休息。第四章物业的维护维修第十九条业主按国家规定交纳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分、公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此款必须经2/3的相关业主同意方可使用。第二十条业主转让或者出让物业时,应当将业主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诉受让人或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物业转让或出租情况告诉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工作人员。业主转让房屋应取得业主委员会关于交纳物业自治费用及维修基金的相关证明,未交纳相关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可以通知房管局暂缓办理房地产契约变更。第二十一条业主对专有部分的维修保养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7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因维护世界和平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专有部分时,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无正当理由阻挠他人维修保养、造成物业损坏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第二十三条因维修养护物业,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样。第二十四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利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或修复期间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工作维修基金。第五章违约责任第二十七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八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8起诉讼。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未履行本规约义务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约所指物业专有部分,是指由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本规约所指物业的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业主建筑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第三十一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当说提前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规约。第三十二条请业主自觉将生活垃圾带下放置在本单元一楼防盗门外。第三十三条本规约已经首次(2010年12月3日)业主大会会议征求意见,表决通过之日(2011年4月6日)起生效。第三十四条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各执一份,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办公室存档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五条本规约的解释权归鑫湘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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