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SO-2C604 仅用作航空器追踪的北斗卫星导航系统(BDS)机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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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编号:CTSO-2C604日期:2019年8月14日局长授权批准: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1-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仅用作航空器追踪的北斗卫星导航系统(BDS)机载设备1.目的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仅用作航空器追踪的北斗卫星导航系统(BDS)机载设备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本CTSO规定仅用作航空器追踪的北斗卫星导航系统(BDS)机载设备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昀低性能标准。2.适用范围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按本CTSO批准的设备,其设计大改应按CCAR-21-R4第21.353条要求重新申请CTSOA。3.要求在本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标识的设备必须满足本CTSO附录1至附录4中规定的昀低性能标CAACCTSO-2C604-2-准。a.功能本CTSO标准适用于基于北斗定位功能对航空器进行实时定位,使用短报文功能将得到的航空器识别号、位置、速度、时间等参数周期性发送给地面站台,仅实现对航空器追踪功能的BDS机载设备。基于该设备输出的航空器参数不应向机组显示。正常情况下,也不能作为空中交通管制人员实施空中管制决策的依据。该设备包括卫星无线电导航服务(RNSS)定位单元及天线,卫星无线电测定服务(RDSS)通信单元及天线。(1)RNSS定位单元及天线定位单元应能够接收B1I北斗公开服务信号,提供基于BDCS坐标系下的航空器识别号、位置信息(经纬度及高度)、对地速度信息,以及基于协调世界时(UTC)的时间信息。(2)RDSS通信单元及天线依照RDSS服务协议实现北斗短报文通信功能,接收RNSS定位单元的位置等数据并发送。发送的信息至少包括基于BDCS坐标系下的位置信息(经纬度及高度)、对地速度信息、基于协调世界时(UTC)的时间信息、航空器识别号等。服务频度和通信等级由用户信息中的相应参数控制。用户信息报告间隔,应不大于15分钟。注:如采用基于WGS-84坐标系下的相关信息,则需要具有由BDCS坐标系向WGS-84坐标系的转换功能。b.失效状态类别CAACCTSO-2C604-3-(1)本CTSO第3.a节定义的功能,错误报告且没有通告的失效为无安全影响失效状态。(2)本CTSO第3.a节定义的功能丧失为无安全影响失效状态。(3)设备的研制保证等级应至少与这种失效状态类别相对应。c.功能鉴定对于RNSS定位天线部分,应满足附录1中的昀低性能标准要求。对于RNSS定位单元部分,应满足附录2中的昀低性能标准要求。对于RDSS通信单元部分,应满足附录3中的昀低性能标准要求。对于RDSS通信天线部分,应满足附录4中的昀低性能标准要求。注:对于RNSS与RDSS一体化设计的设备,同样应满足以上标准要求。d.环境鉴定应按本CTSO附录1至附录4中的试验条件,采用该设备适用的标准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证明设备性能满足要求。除RTCA/DO-160G以外,申请人也可采用其它适用的标准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注:附录1至附录4中的部分性能要求无需在RTCA/DO-160G中所含的所有条件下进行试验。如果经过判断和经验可以说明这些特定的性能参数不易受环境条件影响,且附录1至附录4中所规定的性能级别并不会因为暴露在此类特殊的环境条件下而发生明显削减,则此类试验可予以忽略。e.偏离CAACCTSO-2C604-4-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CTSO规定的昀低性能标准(MPS),申请人必须表明设备保持了等效的安全水平。申请人应按照CCAR-21-R4第21.368条(一)要求申请偏离。4.标记a.至少应为一个主要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应包括CCAR-21-R4第21.423条(二)规定的所有信息。标记必须包含设备序列号。b.应为以下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至少包括制造人名称、组件件号、CTSO标准号、类别和子类标识:(1)所有容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2)制造人确定的设备中可互换的所有组件。c.如果设备中包含软件和/或机载电子硬件,则件号必须能够表明软件和硬件的构型。件号编排时,在件号中可为硬件、软件和机载电子硬件各划分一个单独区域。d.可以使用电子标记标识软件或机载电子硬件,此标记可通过软件写入硬件部件内部,而不用将其标识在设备铭牌中。如果使用电子标记,则其必须容易读取,无需使用特殊工具或设备。5.申请资料要求申请人必须向负责该项目审查的人员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以支持设计和生产批准。提交资料包括CCAR-21-R4第21.353条(一)1规定的符合性声明和以下资料副本。a.手册,包括以下内容:CAACCTSO-2C604-5-(1)运行说明和设备限制,该内容应对设备运行能力进行充分描述。(2)对所有偏离的详细描述。(3)安装程序和限制。必须确保按照安装程序安装设备后,设备仍符合本CTSO的要求。限制条件应确定任何特殊的安装要求。还必须以注释的方式包含以下声明:“本设备满足技术标准规定(CTSO)中要求的昀低性能标准和质量控制标准。如欲安装此设备,必须获得安装批准。”(4)对于每个独立的软件和机载电子硬件构型,参照以下内容:(a)软件件号,包括版本和研制保证等级;(b)机载电子硬件件号,包括版本和研制保证等级;(c)功能描述。(5)设备中每个部件进行环境鉴定的试验条件总结(例如,可采用RTCA/DO-160G“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附录A中的表格形式描述)。(6)原理图、布线图以及设备安装所需的其它文件。(7)按件号列出设备的主要部件清单(含可更换部件),例如符合本CTSO标准的天线、收发器或双工器。如适用,还应包括供应商件号的交叉索引。如果设备只有在使用某些特殊部件时才满足本CTSO附录1至附录4中的要求,则应包含该部件(通过件号)的安装要求。如果设备安装使用了仅适用于某些单一运行环境的标CAACCTSO-2C604-6-准部件,则应在安装手册中将其作为限制内容包含在安装要求中。b.持续适航文件,包含设备周期性维护、校准和修理要求,以保证设备的持续适航性。如适用,应包括建议的检查间隔和使用寿命。c.如果设备需要进行软件鉴定,则还应提供:软件合格审定计划(PSAC),软件构型索引和软件完结综述。d.如果设备需要进行硬件鉴定,则还应提供:硬件合格审定计划(PHAC),硬件构型索引和硬件完结综述。e.铭牌图纸,规定设备如何标识本CTSO第4节所要求的标记信息。f.确定设备中所包含而未按照本CTSO第3节进行评估的功能或性能(即:非CTSO功能)。在获得CTSOA的同时,非CTSO功能也一同被接受。接受这些非CTSO功能,申请人必须声明这些功能,并在CTSO申请时提供以下信息:(1)非CTSO功能的描述。如:性能规范、失效状态类别、软件、硬件和环境鉴定类别。还应包括一份确认非CTSO功能不会影响设备对本CTSO第3节要求符合性的声明。(2)安装程序和限制,能够确保非CTSO功能满足本CTSO中5.f.(1)节所声明的功能和性能规范。(3)本CTSO第5.f.(1)节所描述的非CTSO功能的持续适航要求。(4)接口要求和适用的安装试验程序,应确保对本CTSO第5.f.(1)节性能资料要求的符合性。CAACCTSO-2C604-7-(5)(如适用)试验大纲、试验分析和试验结果,以验证CTSO设备的性能不受到非CTSO功能影响。(6)(如适用)试验大纲、试验分析和试验结果,以验证本CTSO中5.f.(1)节所描述的非CTSO功能的功能和性能。g.按CCAR-21-R4第21.358条要求提供质量系统方面的说明,包括功能试验规范。质量系统应确保能检测到可能会对CTSO昀低性能标准符合性有不利影响的任何更改,并相应地拒收该产品。h.材料和工艺规范清单。i.定义该设备设计的图纸和工艺清单(包括修订版次)。j.制造人的CTSO鉴定报告,表明按本CTSO第3.c节完成的试验结果。6.制造人资料要求除直接提交给局方的资料外,还应准备如下技术资料供局方评审:a.功能鉴定规范,用于鉴定每件设备是否符合本CTSO要求。b.设备校准程序。c.原理图。d.布线图。e.材料和工艺规范。f.根据本CTSO第3.d节要求进行的环境鉴定试验结果。g.如果设备包含非CTSO功能,制造商应提供本CTSO第6.a至6.f节与非CTSO功能相关的资料。CAACCTSO-2C604-8-7.随设备提交给用户的资料要求a.如欲向一个机构(如运营人或修理站)提供一件或多件按本CTSO制造的设备,则应随设备提供本CTSO第5.a和5.b节的资料副本,以及设备正确安装、审定、使用和持续适航所必需的资料。b.如果设备包含已声明的非CTSO功能,则还应包括本CTSO第5.f.(1)至5.f.(4)节所规定资料的副本。8.引用文件a.RTCA文件可从以下地址订购:RadioTechnicalCommissionforAeronautics,Inc.115018thStreetNW,Suite910,WashingtonD.C.20036也可通过网站订购副本。b.BD文件可通过网站下载副本。CAACCTSO-2C604-9-附录1RNSS定位天线单元最低性能标准A1.1RNSS无源定位天线要求对于机载卫星定位功能的无源天线,应满足RTCA/DO-228《机载全球卫星导航系统(GNSS)天线昀低性能标准》标准第2章要求(不包含2.2.2、2.3和2.4.3)以及如下修改。1、修改2.1.2为“天线应具备制造商定义的预期功能,其合理使用不应该对其他空域用户造成危害”。2、修改2.1.3为“所有设备应遵守中国无线电委员会的相关要求”。3、将2.1.4中注释改为“可以通过CCAR-25-R4附录F来表明符合性”。4、将2.2.1.1中“GPS工作频率1575.42MHz±10MHz”修改为“BDSB1I工作频率1561.098MHz±2.046MHz”。5、考虑到本CTSO的北斗RNSS天线与RDSS天线的一体化设计,2.2.1.3天线增益在RTCA/DO-228的基础上降低2dB,即:0°~5°仰角,-2dBic≥增益≥-9.5dBic5°~10°仰角,7dBic≥增益≥-6.5dBic10°~15°仰角,7dBic≥增益≥-5dBic15°仰角以上,7dBic≥增益≥-4dBic6、2.4.1.9内工作频率修改为:B1I上边带频率:1561.098MHz+2.046MHz;CAACCTSO-2C604-10-B1I中间频带:1561.098MHz;B1I下边带频率:1561.098MHz-2.046MHz。7、2.4.2.1中描述天线在2.4.2.3~2.4.2.6所使用的测试频率,应该与第6项保持一致;8、删除2.4.2.2对GLONASS频率的要求;A1.2RNSS有源定位天线要求对于机载卫星定位功能的有源天线,需要应满足RTCA/DO-301《机载全球卫星导航系统(GNSS)L1频段有源天线昀低性能标准》标准第2章中要求(不包含2.3节)以及如下修改。1、修改2.1.2为“天线应具备制造商定义的预期功能,其合理使用不应该对其他空域用户造成危害。”2、修改2.1.3为“所有设备应遵守中国无线电委员会的相关要求”。3、将2.1.4中注释改为“可以通过CCAR-25-R4附录F来表明符合性”。4、将2.2.1中“GPSL1工作频率1575.42MHz±10MHz”修改为“BDSB1I工作频率1561.098MHz±2.046MHz”。5、将2.2.2中天线单元输出电压驻波比修改为“≤2.0”。6、将2.2.3.1天线单元相位辐射图中天线的中心频点1575.42MHz修改为1561.098MHz。7、2.2.3.2无源器件增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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