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1330ConnecticutAve.NW,WashingtonDC,20036电话:202.429.6286传真:202.429.3902电子邮箱:jbeaber@steptoe.com执业范围知识产权第337条款/ITC诉讼知识产权诉讼国际贸易和投资国际贸易诉讼知识产权政府合同教育背景乔治敦大学,法律中心,法学硕士托马斯·库利法学院,法学博士,优等生;《托马斯·库利法学评论》编辑北达科他大学,会计专业文学士律师协会会员资格和法院执业许可哥伦比亚特区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密歇根州密歇根高等法院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吉米·比伯(JamieB.Beaber)简历吉米·比伯(JamieB.Beaber)先生是美国世强律师事务所(Steptoe&JohnsonLLP)华盛顿总部的律师,是国际业务部和知识产权小组成员。比伯先生的的执业领域主要集中在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诉讼,包括1930年关税法案第337条款和第七章程序(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下的不公平进口行为。比伯先生代表客户处理根据337条款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开展的不公平进口调查和在美国联邦巡回法院上诉法院开展的相关上诉。比伯先生关于第337条款的业务包括代表客户处理既涉及专利侵权又涉及商标侵权的调查案件。此外,比伯先生在代表客户处理美国商务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程序以及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和美国联邦巡回法院上诉法院的相关诉讼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在这方面,比伯先生曾代表过钢铁、轴承、铀、纸张、家具和农业领域的客户。比伯先生还在美国公民与移民事务局向客户提供与政治避难申请有关的免费司法援助。主要代理案件第337条款调查某种冷阴极萤光灯管(CCFL)倒相电路和相关产品,卷宗号337−TA−666;代表被告Microsemi公司;吉米·比伯(JamieB.Beaber)简历某种可调谐激光器芯片、配件和含其产品,卷宗号337−TA−662;代表原告捷迪讯光电公司;某种短波长发光二极管、激光二极管和含其产品,卷宗号337−TA−640;代表被告东芝公司;某种硬盘驱动装置、组件和相关产品,卷宗号337−TA−616;代表被告东芝美国信息系统公司;某种用于容器工艺线的缓冲系统及其组件,卷宗号337−TA−609;代表被告KHS阿根廷公司及KHS美国公司;某种用于氩等离子冷凝术的内镜探针,卷宗号337−TA−569;代表被告Canady技术公司和Canady(德国)科技公司;某种发泡塑料鞋,卷宗号337−TA−567;代表被告“澳大利亚无限”公司;某种发动机组和传输系统及用于其中的装置和含其产品,卷宗号337−TA−561;代表非当事方日产(美国)公司;某种墨水记号笔及其包装,卷宗号337−TA−522;代表原告三福(Sanford)公司;某种数码影像存储和恢复装置,卷宗号337−TA−520;代表原告安派克斯(Ampex)公司;吉米·比伯(JamieB.Beaber)简历某种汽车测量装置、含有这些装置的产品及仪表盖,卷宗号337−TA−494;代表被告美国产品有限公司、Equus产品有限公司,GRMotorsports有限公司以及HiperIndustries有限公司;某些轴承及其包装,卷宗号337−TA−469;代表原告SKF美国公司;某类半导体集成电路及含其产品,卷宗号337−TA−665;代表被告希捷科技、希捷科技(美国)公司、希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希捷存储产品(美国)有限公司和希捷(美国)有限责任公司;某类可变速风力涡轮机及其部件,卷宗号:337−TA−641;代表被告三菱重工、三菱重工美国有限公司、三菱动力系统美国有限公司。反倾销和反补贴诉讼来自意大利、法国、德国、英国的防摩轴承(锥形滚珠轴承除外)及其部件,美国商务部卷宗号分别为A−475−801、A−412−801、A−427−801和A−428−801;代表被告SKF美国公司、SKF德国公司、SKF英国公司、SKF法国公司、SKF法国航空航天公司、SKF工业公司和Somecat公司;吉米·比伯(JamieB.Beaber)简历来自中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新加坡和英国的防摩轴承(锥形滚珠轴承除外)及其部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卷宗号分别为731−TA−344、391A、392A、392C、393A、394A、396、399A;代表SKF美国公司、SKF德国公司、SKF法国公司、Sarma、SKF工业公司和SKF飞机引擎轴承英国公司;荷兰的热轧扁碳钢产品,美国商务部卷宗号A−421−807;代表被告CorusStaalBV公司;来自阿根廷、中国、印度、印尼、哈萨克斯坦、荷兰、罗马尼亚、南非、台湾、泰国和乌克兰的热轧产品,卷宗号701TA−404−408和731−TA−898−908;代表被告CorusStaalBV公司;德国的轻型热敏纸,美国商务部卷宗号A−428−840;代表三菱国际公司、德国三菱高科技纸业弗伦斯堡公司、三菱高科技纸业比勒菲尔德公司;来自中国、德国和韩国的轻型热敏纸,卷宗号:701−TA−451和731−TA−1126−1128;代表被告三菱国际公司、三菱高科技纸业弗伦斯堡公司和三菱高科技纸业比勒菲尔德公司;柠檬酸和某种来自加拿大、中国的柠檬酸盐,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卷宗号分别为:701−TA−456和731−TA−1151−吉米·比伯(JamieB.Beaber)简历1152;代表三菱国际食品配料公司;来自中国的钢丝衣架,美国商务部卷宗号A−570−918;代表被告威力特日用品有限公司和威力特日用品上海有限公司;来自中国的钢丝衣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卷宗号731−TA−1123;代表被告威力特日用品有限公司和威力特日用品上海有限公司;来自法国的低浓缩铀,卷宗号701−TA−409及731−TA−909;代表原告美国浓缩有限公司和美国浓缩公司;来自加拿大的硬质小麦和硬红春麦,卷宗号:A−122−845及A−122−847;代表被告加拿大小麦局。主要演讲活动吉米·比伯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谈第337条款调查著作选萃在美国国际委员会执行知识产权−−你方非专利实施实体的专利包中含有什么?2009如何运用美国贸易法保护宝贵的知识产权−−对准备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执行知识产权的公司辩护律师的可行建议2009吉米·比伯(JamieB.Beaber)简历专业会员资格美国律师协会联邦巡回法院律师协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庭辩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拥有者协会—第337条款委员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