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T 0126-2021 物像鉴定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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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ICS13.310CCSA92SF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行业标准SF/T0126—2021部分代替SF/ZJD0304001—2010物像鉴定技术规范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forensicidentificationofobjectimage2021-11-17发布2021-11-17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发布SF/T0126—2021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物像特征...........................................................................15设备和工具.........................................................................26鉴定步骤和方法.....................................................................27记录要求...........................................................................48鉴定意见...........................................................................4SF/T0126—2021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SF/ZJD0304001—2010《录像资料鉴定规范》的第4部分:物像鉴定规范,与所代替部分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b)增加了“物像特征”中的“物品时空关联特征”(见4.6);c)增加了“设备和工具”要求(见第5章);d)增加了“图像处理及分析”要求(见6.4);e)增加了“特征比对表的制作”要求(见6.7.3);f)增加了“对物像特征差异点的分析和评价”要求(见6.8.1);g)增加了“记录要求”(见第7章);h)更改并细化了“鉴定意见的表述”(见8.3,2010年版的第7章)。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提出。本文件由司法部信息中心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中国刑警学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旭、施少培、曾锦华、卢启萌、孙维龙、卞新伟、陈晓红、奚建华、徐彻、钱煌贵、李岩、郭弘、耿浦洋、刘勇、杨洪臣、孙鹏、高峰。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10年首次发布为SF/ZJD0304001—2010;——本次为第一次修订。SF/T0126—20211物像鉴定技术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声像资料鉴定中物像鉴定的物像特征、设备和工具、鉴定步骤和方法、记录要求以及鉴定意见。本文件适用于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声像资料鉴定中的物像鉴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SF/T0119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SF/T0124录像过程分析技术规范SF/ZJD0302002图像资料处理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SF/T011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物像鉴定forensicidentificationofobjectimage通过比较和分析,对声像资料记载的物品的同一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专门技术。检材物像questionedobjectimage需检物像检材中需要鉴定的物品的形象。样本物像knownobjectimage样本中供比较和对照的物品的形象。4物像特征物品结构特征构成物品的基本元素及其排列组合关系,如构成物品基本元素的各部分大小、长短、厚薄和宽窄,及其排列组合和比例关系。物品结构特征可分为整体结构特征和局部结构特征。物品功能性特征构成物品基本元素的各部分的功能性特点及其组合后形成的整体功能性特点。物品形态特征构成物品基本元素的各部分的造型,及其组合后形成的整体状态。物品形态特征可分为整体形态特征、局部形态特征和细微形态特征。SF/T0126—20212物品表面分布特征构成物品各部分表面具体的色泽、纹理分布、图文和符号等特点。物品特殊标记特征物品在制作或使用过程中,在其表面形成的特殊记号、标记、残缺、破损及各种污染痕迹等。物品时空关联特征在同一影像或不同影像中,物品在时间和空间上表现出的连贯性和一致性。5设备和工具物像鉴定的设备和工具主要有:a)图像采集和备份设备:包含图像播放设备、图像采集设备、写保护工具、完整备份工具、完整性校验值计算工具和格式转换工具等;b)图像分析设备:包含图像分析工具、图像处理工具和图像编辑工具等;c)物像鉴定系统。6鉴定步骤和方法准备了解案件情况和审查送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a)了解案情及检材和样本图像的形成情况;b)了解检材物像和样本物像在图像中出现的时间、位置及基本特征;c)视需要,要求委托人提供具有原始性的检材和样本图像;d)视需要,要求委托人提供检材和样本图像的播放和转换软件;e)检查检材和样本图像是否能够正常播放。固定与记录固定与记录内容包括:a)对检材和样本载体进行唯一性编号;b)对检材和样本载体进行拍照,记录其特征;c)对于无实物载体的检材和样本,记录其来源;d)记录检材和样本图像的保存位置和状态等信息。图像采集6.3.1模拟图像采集使用模拟图像的拍摄/录制设备或高质量的图像播放及采集设备,在适当的分辨率、帧率、精度和采集时间等参数条件下,进行高质量数字化采集。6.3.2数字图像采集数字图像的采集方式有:a)对于具备镜像条件的,可对数字图像载体中的数据进行镜像后提取数字图像及相关数据;b)对于具备写保护条件的,可通过只读方式对数字图像及相关数据进行文件拷贝;c)直接对数字图像及相关数据进行文件拷贝;d)对于无法按a)、b)或c)的方法直接提取的,可参照6.3.1进行采集。6.3.3唯一性标识SF/T0126—20213通过文件名或文件夹命名方式对采集的图像进行唯一性标识。6.3.4数据校验对直接提取或完整备份的图像进行完整性校验,保证采集与送检图像的一致性。图像处理及分析对于不清晰或变形的物像,可按照SF/ZJD0302002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事件发展过程及物像变化情况,可按照SF/T0124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样本收集6.5.1尽可能收集在拍摄时间、成像条件和拍摄角度等方面与检材物像相近的样本。6.5.2尽可能收集多角度的样本物像。6.5.3需要时,通过控制拍摄条件和变换物体位置等方式拍摄物像特征清晰、与检材物像条件相近的实验样本。分别检验6.6.1对检材物像的检验6.6.1.1依据先整体、后局部、再细节的原则对检材物像特征进行全面分析,并对特征价值高的特征进行标注和记录。6.6.1.2依据物像特征的反映情况,对检材物像是否具备鉴定条件作出初步判断。6.6.2对样本物像的检验6.6.2.1依据先整体、后局部、再细节的原则对样本物像特征进行全面分析,并对特征价值高的特征进行标注和记录。6.6.2.2依据物像特征的反映情况,对样本物像是否具备比对条件作出初步判断。在样本物像特征反映不充分情况下,可要求进一步补充样本。比较检验6.7.1通则采用适当的方法并制作特征比对表,对检材物像与样本物像进行全面比对,发现两者在对应物像特征上的符合点和差异点。应重点关注特征价值高的物像特征。6.7.2物像特征的比对方法可通过图像编辑工具实现比对,比对方法包括但不限于:a)直观比较法:将检材物像特征与样本物像特征逐一进行直接比对;b)测量比较法:通过测量或画线,对检材物像与样本物像对应特征的位置、长度、角度及比例关系进行比对;c)拼接比较法:用等大、同角度的检材物像和样本物像进行接合,观察其吻合程度;d)定位比较法:在检材物像和样本物像上叠加网格,比较两者对应特征的位置、长度、角度及比例关系;e)重叠比较法:用等大、同角度的检材物像和样本物像进行重叠,观察其吻合程度。6.7.3特征比对表的制作6.7.3.1基本要求物像鉴定应制作物像特征比对表,以展示和分析检材物像与样本物像的特征符合点和差异点。6.7.3.2特征比对表的种类SF/T0126—20214根据比对的区域和内容,通常分为概貌特征比对表、局部特征比对表及细节特征比对表。6.7.3.3特征比对表的编排以能直观清晰地表现和展示物像特征为原则,可采取并列编排等形式。6.7.3.4特征比对表的标识通过箭头、圈示和描边等方式对物像特征进行标识或作文字说明。综合评断6.8.1对物像特征差异点的分析和评价对物像特征差异点的分析和评价应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a)拍摄角度和拍摄条件不同引起的特征变化;b)图像压缩、变形、退化和噪声引起的特征变化;c)物品状态变化引起的特征变化;d)物品在留存过程中由于环境等因素引起的特征变化;e)物品在使用和保存过程中由于人为因素引起的特征变化;f)图像后期翻拍和处理引起的特征变化;g)时空关系变化引起的特征变化。6.8.2对物像特征符合点的分析和评价对物像特征符合点的分析和评价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a)分析检验发现的特征是属于种类特征,还是特异性较强的个体特征;b)一般情况下,出现率低的特殊形态特征、细微的表面分布特征及物品在制作或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特殊标记特征,其特征价值较高;c)对每一个符合特征,不应仅从外部形态去分析,还应从其具体的走向、大小、高低、长短、凹凸和浓淡等细节处,结合其对称的部分或相关联的部分进行分析;d)分析物品在制作或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特殊记号、标记、残缺、破损及各种污染痕迹的特征符合情况;e)分析物品关联物及所处环境的符合情况。6.8.3对物像特征符合点和差异点的综合评断根据对检材物像与样本物像的特征符合点和差异点的分析和评价结果,综合评断检材物像与样本物像的特征符合点和特征差异点的总体价值,作出鉴定意见。7记录要求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应及时、客观、全面地记录,使鉴定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8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的种类物像鉴定的鉴定意见有三类五种,其中:a)确定性鉴定意见两种:1)肯定同一;2)否定同一。b)非确定性鉴定意见两种:1)倾向肯定同一;2)倾向否定同一。SF/T0126—20215c)无法判断鉴定意见一种:无法判断是否同一。鉴定意见的判断依据8.2.1肯定同一作出肯定同一的鉴定意见,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a)检材物像与样本物像的符合特征数量多质量高,其总体价值充分反映了同一物品的物像特点;b)检材物像与样本物像没有本质性的差异特征;c)检材物像与样本物像的差异或变化特征能够得到合理的解释。8.2.2否定同一作出否定同一的鉴定意见,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a)检材物像与样本物像的差异特征数量多质量高,其总体价值充分反映了不同物品的物像特点;b)检材物像与样本物像没有本质性的符合特征;c)检材物像与样本物像的符合或相似特征能够得到合理的解释。8.2.3倾向肯定同一作出倾向肯定同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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