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范永武《收购办法》修订讲解+(证监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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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解读(2006年修订)中国证监会上市部起草组2内容提要•《收购办法》修订背景及起草过程•《收购办法》修订的指导思想•《收购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收购办法》与外资并购规定的衔接3一、《收购办法》修订背景及起草过程4背景一:法律环境-与并购重组有关的两法修订•《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做出重大修改,将收购人持股比例超过30%须履行强制性全面要约义务,调整为收购人自主选择的全面要约和部分要约制度,大大降低收购成本,体现了鼓励上市公司收购的价值取向。•重大购买、出售资产(重组)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发行条件放宽(以股权作为并购手段创造条件)•适当放宽对公司回购股份的限制•缩短合并分立中通告债权人的程序5背景一:法律环境•新修订的两法赋予证监会更多的监管责任,监管对象扩大到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使证监会事后监管能力大为增强,为监管方式的转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强化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强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责任•强化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6各国关于要约收购制度的立法介绍•以英国为代表的强制性全面要约制度–欧盟国家、香港、新加坡等在立法中都采取了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制度–主要特征是事先确定一个数量比例,将该比例作为公司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的判断标准。收购人持股数量一旦达到或超过该比例,收购人必须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例如英国、德国、意大利、香港、新加坡的触发点为30%,法国、瑞典为1/3,奥地利、巴西则以获得公司控制权为限主要目的: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I.退出机会;II.分享收购人所获得的控制权溢价7各国关于要约收购制度的立法介绍•以美国为代表的自愿要约制度–美国、加拿大、韩国少数国家实行此制度,对收购的比例没有限制,没有强制要约方面的规定,而是允许自愿要约–股东受到平等对待是要约的首要原则–在要求董事履行诚信义务的同时,允许公司董事会采取反收购行动–之所以采取如此灵活的机制很重要原因在于有完善的司法制度支持,有效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诚信背弃的后果严重8各国关于要约收购制度的立法介绍•介于美国和英国之间的强制要约方式–以日本为例,在日本,投资者如拟通过交易所场外交易取得公司股份超过1/3,必须采取要约收购的方式取得,即投资者必须发出公开的部分要约以取得控股权,但不必发出全面要约。9背景二:宏观经济环境-国民经济战略性结构调整,提高产业集中度•产业集中度低,是我国经济结构的一个重要缺陷,在集中度低的行业难以找到有明显竞争优势的企业;提高产业集中度,有利于形成行业龙头,推动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优势群体的上市公司,通过收购兼并提高质量,有利于提升产业的整体竞争力,提升国家对外的经济实力•“十一五”规划提出“推动企业并购、重组、联合,支持优势企业做强做大,提高产业集中度”的要求。•从国外成熟资本市场情况看,上市公司收购兼并的交易金额远超过通过证券市场的融资额。收购兼并作为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手段,是上市公司增强竞争力、提升公司价值的有效方式,是资本市场高度活跃的助推器。•国九条、《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也将并购重组作为鼓励上市公司利用证券市场做强做大的重要手段。需要适应国民经济战略性结构调整,推动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优势群体的上市公司,通过收购兼并提高质量,优化国民经济和证券市场的微观基础。10背景三:竞争格局-加入WTO后,国内竞争已演化为国际竞争,要求我国融入全球经济的结构性调整和产业转移•中国已成为世界加工厂,又是极富潜力的消费市场•跨国公司从80年代初期开始通过直接投资建立三资企业,到收购上市公司进入中国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国内企业之间的竞争,演化为国内企业与跨国公司之间的竞争、跨国公司之间在中国市场的竞争•最近的收购案例。如钢铁行业、机械行业。阿赛洛成功收购米塔尔后给我国乃至世界钢铁业竞争格局带来的冲击•中国企业需要通过并购重组,实现产业升级,增强国际竞争力,溶入全球经济的结构性大调整中11背景四:证券市场制度性变化-股权分置改革后的全流通新局面•市场恢复定价和价值发现功能:股价表现成为并购的驱动力•控股股东的行为模式发生变化:控股股东的持股具有高透明度,其财富与股价挂钩,其增持减持会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基于股价,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具有共同利益基础•股权的流动性增强,股权结构逐渐分散化,收购方式呈多元化•证券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得以实现,为市场化的并购奠定基础•全流通下多姿多彩的并购市场为监管部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12背景五:现行《收购办法》执行3年多以来的经验总结2002年以来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化的基本情况5600129671267714913911747020406080100120140160审核单数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2—2006上市公司收购情况上市公司收购(单)涉及外资收购(单)要约收购(单)13上市公司收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收购人不诚信、无实力、甚至掏空上市公司•公司控制权变化的透明度低,通过一致行动规避监管的现象严重•上市公司收购的支付工具和手段缺乏•中介机构执业不规范,未做到勤勉尽责,缺乏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利用并购重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问题较为严重•监管手段不足,缺乏足够的威慑力14•历届会领导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规范高度重视,作出批示和要求;•第一稿于1999年起草完成,由当时上市部主任李小雪主持,与本次修订确立的收购制度基本相同,遗憾的是未能发布;•2002年,由首席律师陈大刚主持,中国证监会发布第10号和第11号主席令(《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12月1日施行;•2005年,范主席和桂主席亲自指导,由李小雪书记主持,于2006年7月底发布第35号主席令,9月1日施行。起草过程上市公司收购的法规体系法律《证券法》《公司法》行政法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部门规章《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配套特殊规定《财务顾问管理办法》披露格式与准则《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自律规则交易所业务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份回购、吸收合并等管理办法16二、《收购办法》修订的指导思想17修订理念体现鼓励上市公司收购的立法精神在维护证券市场公平的基础上,提高市场效率-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主的市场化监管解决上市公司收购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收购人无实力、不诚信、收购动机不纯;原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后金蝉脱壳等转变监管方式,简化审核程序,监管部门由过去的事前审批转变为适当的事前监管与事后监管相结合强化财务顾问对收购人事前把关、事后持续督导的作用适应股权分置改革后全流通的证券市场新局面:收购方式多样化,换股收购(股份/股份)、资产收购(资产/股份)修订的重点和亮点(1)充分体现《证券法》的立法精神将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制度调整为由收购人选择的要约收购方式,赋予收购人更多的自主空间,降低了收购成本,强化上市公司外部治理,充分体现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价值取向和立法精神修订的重点和亮点(2)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明确界定一致行动人的范围,增强控制权变化的透明度程序公正:维护市场公平公平对待股东:持有同种股份的股东得到同等对待加大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力度:未清欠解保,限制转让股权的要求强调董事诚信义务,限制不适当的反收购修订的重点和亮点(3)转变监管方式:证监会从“守门员”到“裁判员”-确立以信息披露为主的市场化监管理念,由事前审批转变为适当的事前监管与强化的事后监管相结合监管部门基于重要性原则对控制权变化进行监管,以5%、20%、30%为限,按照持股比例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对30%以前的收购简化审核程序,采取事后监管:20%-30%之间涉及控制权发生变化的,由财务顾问把关;20%以下第一大股东变化的,比照收购要求,详细披露;对30%以上的收购采取适当的事前监管:同时要求财务顾问把关,减少对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发现其不符合收购人要求的,通过并购委员会审议,证监会可责令其停止收购,限制其表决权的行使收紧豁免条件,减少监管部门审批豁免权力,允许收购人限期限量增持加大持续监管力度:财务顾问持续督导和派出机构持续监管修订的重点和亮点(4)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市场化导向建立财务顾问“明责、尽责、问责”制度,强化财务顾问对收购人事前把关、事后持续督导作用,强化财务顾问为投资者服务、为增加并购透明度服务的积极作用,形成市场机制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有效约束修订的重点和亮点(5)丰富收购手段和工具,鼓励市场创新,允许换股收购明确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新股的方式获得公司控制权,并可免于履行要约收购义务,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发行,改善资产质量,优化股权结构允许收购人以证券作为支付手段收购上市公司(即换股收购),有效解决了上市公司并购手段不足的问题修订的重点和亮点(6)对收购人主体资格予以规范:解决收购人无实力、不诚信的问题对特殊收购主体予以规范:对管理层收购严格监管,强化公司治理要求;明确外资收购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的规定,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以及仲裁管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修订的重点和亮点(7)将不同的收购方式纳入统一监管体系收购方式多样化,对要约收购、协议收购、间接收购、二级市场举牌收购、取得公司发行新股等主要的收购方式予以规范明确间接收购和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与直接收购适用同样的报告、公告及要约义务的要求,一并纳入上市公司收购的统一监管体系25三、《收购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26整体框架将现行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合二为一,按照重要性原则,对不同的持股比例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持股5%-20%非为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简式披露持股5%-20%但为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详式披露持股20%-30%:详式披露;若为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聘财务顾问持股30%以上:采取要约方式或者申请豁免,要约报告书或收购报告书,聘财务顾问间接收购和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一并纳入监管管理层收购严格监管:不鼓励,在公司治理、批准程序、信息披露、公司估值等方面作出特别要求27整体框架共10章90条–总则–权益披露–要约收购–协议收购–间接收购–豁免申请–财务顾问–持续监管–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28(一)重要概念•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控制权29收购人: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Art5)•收购的含义:取得和巩固公司控制权(changeincontrol&consolidationofcontrol)•收购人:–通过直接持股成为公司控股股东;–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和其他安排的间接收购方式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取得公司控制权。30一致行动人(Art83):概括法与列举法相结合•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合并计算原则: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举证责任: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31一致行动人•推定一致行动的12种情形:(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6%目标公司5%投资者甲51%投资者乙32一致行动人(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X公司X甲公司X乙公司目标公司60%51%5%21%33一致行动人(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甲公司乙公司目标公司7%8%34(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6%目标公司5%投资者甲投资者乙50%以下,有重大影响一致行动人35(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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