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课件)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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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主要内容•第一节担保法概述•第二节保证•第三节抵押•第四节质押•第五节留置•第六节定金•法律依据–1995年我国颁布《担保法》。–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本章共分五节,重点:担保形式及区别,保证的有关要求和保证的效力,抵押合同及抵押物和抵押物的登记制度,质押的种类及登记制度,行使留置权的条件等。第一节担保法概述(1)•一、担保与担保法的含义–(一)担保的含义–(二)分类•债的担保根据信用基础的不同可以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五种形式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第一节担保法概述(2)•(三)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担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而为第三人所提供的担保。–《担保法》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第一节担保法概述(3)•二、担保合同及法律性质–(一)担保合同的法律性质–(二)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处理•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三)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处理•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第二节保证(1)•一、保证的含义•二、保证人–(一)保证人的资格–(二)不能为保证人的主体–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的担保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经授权不得为保证人。–4.不得强令具有资格的主体作保证人。第二节保证(2)•三、保证合同•(一)保证合同的含义和种类–1.保证合同的含义–2。保证合同的种类:•一般保证合同•连带保证合同劳动服务公司和保证人是否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1996年2月,某设计院下属劳动服务公司(法人)向银行借款20万元,期限为一年。劳动服务公司与银行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某工贸公司为这笔借款提供了担保。三方均签字盖章,手续完备。97年2月,借款到期。银行向劳动服务公司催还借款,该公司无力偿还。银行在电话催款近一年的情况下,于1998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劳动服务公司偿付借款本息,同时要求保证人负连带偿还责任。第二节保证(3)•(二)保证合同的内容–关于保证期间的司法解释•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180天≠6个月•2001年12月30日,张某因经商需要,向李某借款50万元,约定2002年3月5日还清。王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款协议上签了字。后张某经商失败,不知去向。李某于2002年9月3日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王某认为已过了法律规定的6个月的保证期间,不愿承担责任。李某遂诉至法院。相关规定•保证期间的起点:–我国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的止点:–我国民法规定了两种类型的期间计算方法:•一种是法定期间,民法通则第154条第一款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另一种是约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8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期间不是以月、年第一天起算的,一个月为三十日,一年为三百六十五日。”第二节保证(4)•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第二节保证(5)•(三)主债权债务的转让、主合同的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1.主债权债务的转让对保证责任的影响•《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司法解释•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第二节保证(6)–2.主合同的变更对保证合同的影响•《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司法解释–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第三节抵押(1)•一、抵押及抵押权–(一)抵押的含义–(二)抵押权的特征第三节抵押(2)•二、抵押物–(一)抵押物的含义–(二)可以作抵押物的财产(P169)–(三)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P170)•三、抵押合同及抵押物的登记–(一)抵押合同的含义–抵押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不得约定流押。–(二)抵押物的登记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个体户李某为从事服装买卖生意,向其朋友张某借款5万元,张某同意出借但要求李某提供相应的担保。李某以自己所有的一幢价值7万元的房屋向张某设定抵押,以担保两年期的5万元的债权,两人之间虽然订有书面借款合同,但就房屋抵押事项未订立书面合同。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时,工作人员因为疏忽也未要求他们提供书面抵押合同。两年后,借款债权到期,李某无力还债,张某要求行使房屋抵押权。李某以无书面抵押合同为由主张房屋抵押合同无效。第三节抵押(3)•四、抵押的效力–(一)抵押权担保债权及标的物的范围–(二)抵押权对租赁的影响–(三)抵押权对抵押物处分权的影响–1.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法律后果,根据司法解释:–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节抵押(4)–2.转让抵押物的价款不能明显低于其价值,否则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担保,抵押人不提供担保的,不得转让抵押物;–3.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第三节抵押(5)•五、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债务履行期满后未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处分抵押物以实现债权。当事人若达成协议,则按协议方式实现债权,其主要方式为折价、拍卖、变卖三种。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抵押物得到价款后,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若在同一抵押物上设定多个抵押,其清偿顺序是: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抵押物未登记的,按合同生效的先后时间顺序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清偿。第四节质押(1)•一、质押的含义和特征–(一)质押的含义–(二)质押的特征•二、动产质押–(一)动产质押合同的内容、生效条件•动产质押是以动产为标的设定的质押。•质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时生效。–(二)动产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权人的权利、义务第四节质押(3)•三、权利质押–可以作质押的权利可以分为以下三种:–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王与孙之间签订的质押合同是否生效?•某个体百货店主孙某欲转产开理发店,便向邻居王某借款1万元。双方书面约定借期一年,孙某将在市区某仓储公司储存的价值2万元的存货单一张出质于王某。双方约定次日上午孙某带存货单前来取款。次日,孙某在前去王某处取款时,发现保险柜钥匙丢失存货单取不出来。孙某即去王某处将此情况向王某作了说明,并保证打开保险柜后即将存货单交来。并保证如果不能按时偿还债务,孙某可将家里的物品交由王某处置。王某即交给孙人民币1万元,孙开了收据。后孙某找到钥匙,但没有将存货单交给王某。不久,因经营不善,孙某又与刘某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并将该存货单交给刘某,借得1.5万元。孙某随后将此情况告知王某,请求王某谅解。王某则要求孙某必须按期还款。但孙某到期并未还款。王某即将孙某家中部分物品变卖得款0.5万元,尚欠0.5万元。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取得孙某交于刘某的存货单优先受偿。第四节质押(4)•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股份出质要订立书面合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协商同意转让的除外。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价款应提前向质权人清偿债权或向约定的第三人提存。第四节质押(5)•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向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该权利,但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所得费用应优先清偿质权人的债权。–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五节留置•一、留置权的含义–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并非当事人双方自由约定。•二、留置权成立的条件–(一)债权人必须依合同约定合法地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可以行使留置权的合同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债权人有留置权。”–(二)债权已届期满而未受清偿–(三)留置的财产必须是与债权人有关的财产•三、留置权的实现修理部的作法是否合法?•2000年6月,陈某携带一台彩色电视机到某电器修理部维修,修理部留下电视机,要陈某15日后交费取货。随后,陈某如约来维修部取电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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