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T 21-2006 古籍普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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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1.140A14备案号:1813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行业标准WHWH/T21—2006古籍普查规范Thestandardforthegeneralsurveyofthechineseancientbooks2006-08-05发布2006-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发布WH/T21—20061WH/T21—2006I目次前言………………………………………………………………………………………………Ⅱ引言………………………………………………………………………………………………Ⅲ古籍普查规范……………………………………………………………………………………1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古籍普查工作要求…………………………………………………………………………14古籍普查人员条件…………………………………………………………………………3参考文献…………………………………………………………………………………………4WH/T21—2006II前言本规范编写格式和方法按《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1.1—2000)和《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二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GB/T1.2—2002)中的规定编写。本规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行业标准。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提出、批准并归口管理。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家图书馆。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首都图书馆、天津图书馆、辽宁省图书馆、山东省图书馆、上海图书馆、浙江图书馆、南京图书馆、陕西省图书馆。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苏品红。WH/T21—2006III引言为实施“中华古籍特藏保护计划”,文化部委托国家图书馆主持制订相关标准,《古籍普查规范》乃其中之一。古籍普查是实施“中华古籍特藏保护计划”的基础性工作。按本规范实施普查,可以厘清现今古籍的存量,评定现存古籍的级别等次,掌握现今古籍的存藏环境状况,了解古籍的破损程度、致损成因、破损数量,据以制定修复计划,以便有目标地进行人才培养,置办设备,建立古籍保护实验室,最后完成中国古籍的登录任务。为此,特制订本规范。本规范规定了普查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古籍普查工作要求和古籍普查人员条件等内容。本规范为推荐性标准。WH/T21—20061古籍普查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古籍普查内容、人员条件和工作要求。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型图书馆的古籍普查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3792.7-87古籍著录规则GB/T2260-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WH/T14-2001古籍修复技术规范与质量标准3古籍普查工作要求3.1总则3.1.1古籍普查是指图书馆对现存古籍数量、级别等次、破损情况和保存保护环境所进行的查验、鉴定和记录。3.1.2古籍普查成果主要通过基于网络环境下的古籍普查数据库进行汇总、揭示和管理。3.1.3古籍普查数据库的内容包括:古籍书目、级别等次、破损情况、库房环境及管理等相关数据。3.1.4古籍普查数据库以“部”为记录单位。丛编按整部书集中记录,一般不做子目款目;丛编零种分散记录,并著录丛编项。3.1.5古籍库房环境及管理数据以不同地点、不同时间、不同保存条件为记录单位。3.2数据标识号3.2.1数据标识号用阿拉伯数字统一标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普查单位代码、普查顺序号三段组成,每段之间用连字符“-”连接。3.2.2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依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选取。3.2.3普查单位代码由四位数字组成,不足位用“0”占位。普查单位代码由普查管理机构设定。3.2.4普查顺序号由七位数字组成,依各普查单位普查的先后顺序依次排列,不足位用“0”占位。3.2.5普查单位名称以规范的全称形式记录。3.3书目、级别WH/T21—200623.3.1书目数据按详细级次记录。3.3.2书目数据内容按《中国文献编目规则》(第二版)第一章总则和第四章古籍的相关规定著录,按四部分类法分类,按《汉语文古籍机读目录格式使用手册》的相关规定,参照《新版中国机读目录格式使用手册》制作数据。此外,增加装帧形式和古籍级别两项内容,记录在附注中。3.3.3装帧形式的名称以《古籍修复技术规范与质量标准》为依据规范记录。3.3.4古籍级别是指古籍的珍贵级别,须按照《古籍定级标准》判定、记录。3.3.5古籍普查人员无法判定级别的古籍,或对所判定的级别有疑问的,由古籍鉴定专家鉴别定级。3.3.6与普查对象相关的其他重要未尽书目信息,应尽可能在附注项中用自由行文的方式详细记录。3.4书影3.4.1书影是古籍普查的必备要素,是书目数据的组成部分。3.4.2书影一般应选择首卷卷端、能说明版本或版刻情况的序跋或牌记等2-3张有代表性的书叶制作。彩色套印古籍应增选用色最多的书叶制作书影。3.4.3采用数字拍照或无接触性扫描技术制作书影。作为档案保存的书影应为24位彩色,分辨率为300dpi,存储格式为TIFF。用于古籍普查数据库的书影,分辨率为150dpi,存储格式为JPEG。3.4.4书影质量要求画面完整、端正,图像倾斜度低于1度;字迹清晰,颜色逼真,无透字现象,无扫描中造成的明显污迹。3.4.5书影编号规则为:书目数据标识号加两位顺序号,中间用“-”分开。不足位用“0”占位。3.5破损记录3.5.1破损记录包括对文献破损部位、类别、级别、损量、影像、查检时间和修复需求建议的记录。3.5.2破损部位按《古籍修复技术规范与质量标准》中的相关规范名称记录。3.5.3破损类别和级别按《古籍特藏破损定级标准》的规定记录。一部书所出现的所有破损类别和级别应全部记录。3.5.4破损数量按破损总册数和不同破损级别的册数及册次记录。3.5.5选择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破损相对严重的部位拍摄或无接触性扫描1-2张影像挂接在破损数据中。影像制作标准和技术要求与书目数据的书影相同。3.5.6查检时间记录年、月、日。年为四位数,月、日为两位数,不足位用“0”占位。3.5.7修复需求建议分为“急需修复”、“尽早修复”、“应该修复”、“暂缓修复”和“不需修复”。3.6库房环境及管理3.6.1库房环境及管理数据以具有独立地点、独立环境状况的古籍库房或古籍存放地为记录单位。同一库房的环境状况发生人为变化后,应另做一条新记录。3.6.2库房环境及管理记录项目包括:数据编号,普查单位名称,库房环境查检时间,库房位置、面积,温湿度及其控制制度、控制设备,通风设备,防虫霉鼠害措施,光源,防灾系统,消毒设备,防灾应急计划,装具,库房管理制度、管理人员等。3.6.3数据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普查单位代码和普查顺序号三段组成,每段之间用连字符“-”连接。WH/T21—200633.6.4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依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选取。3.6.5普查单位代码由四位数字组成,不足位用“0”占位。普查单位代码由普查管理机构设定。3.6.6普查顺序号用一位数字表示,由普查单位按顺序自行编号。3.6.7普查单位名称应以规范的全称形式记录。3.6.8库房环境查检时间应记录年、月。年用四位数,月用两位数,不足位用“0”占位。3.6.9库房位置按库房所处具体位置记录。如:地下二层战备库、一层善本库、顶层古籍库、一层书库保险柜等。3.6.10库房面积以平方米为记录单位。3.6.11库房温湿度记录时间按查检年记录。3.6.12库房温湿度记录年最高、最低温湿度,低温/湿度在前,高温/湿度在后,中间用“~”连接。温度用摄氏温度,湿度用相对湿度。3.6.13温湿度监控是指定时察看或仪器记录温湿度,并通过一定手段控制温湿度。数据中记录为“有温湿度监控”或“无温湿度监控”。3.6.14温湿度报告周期指定期报告的时间间隔。有规律的定期报告记录间隔时间,如“一个月”、“一个季度”、“一年”;不定期报告,记录为“不定期”。3.6.15记录温湿度监测仪器的种类,如,自记式温湿度计、电子温湿度计。3.6.16温湿度控制设备按设备类别记录,如,空调机、除湿机等,应记录所有使用设备的名称。如果空调机的功能通过设备型号无法反映,应在附注中注明。3.6.17温湿度控制制度是指开启空调设备的时间,如24小时开启,8小时开启,等等。3.6.18自然通风是指开启门窗通风,机械通风指通过通风设备进行通风。如果是机械通风,应填写机械设备名称和型号。如果是整个库房实施真空封存、无氧封存或充氮封存,可在每张登记表中记录,也可以库房环境报告中内容之一统一提交。如果只对单个藏品采取的保护措施,应详细记录。3.6.19防虫霉鼠害的药名要用规范名称记录。投放周期,指药物更换时间间隔,投放数量按不同药物规范计量记录。3.6.20库房光源分自然采光和人工采光两种,有一种记录一种,有两种应记录两种,并应按库房环境及管理数据库设定的具体细节详细记录。3.6.21用光标准是指对库房或藏品存放处使用照明灯光的标准,如果有此标准,可将标准作为普查附件提交。3.6.22防灾系统主要指自动化防灾及监测系统,应记录设备名称、型号。3.6.23防灾应急计划是指为应对突然灾害(包括火灾、水灾、地震、战争等天灾人祸)制订的预防及抢救措施。如果有,应记录,并将防灾应急计划作为普查附件提交。3.6.24消毒设备包括库房安装的消毒设备、库外对古籍特藏进行消毒的设备,如冷库、冰柜、冰箱、消毒柜等,应记录设备名称和型号。3.6.25如果有库房管理制度,将电子文本作为附件提交。3.6.26根据《图书馆古籍特藏书库基本要求》进行自我评估,按“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等记录评估结果。4古籍普查人员条件4.1担任古籍普查工作的人员应具有一定版本学、目录学等知识和古籍编目工作经验。古籍书库管理人员或古籍保护、修复人员可在古籍采编人员的指导下参与古籍普查工作。4.2古籍普查人员应在接受普查工作的专门培训后,方可从事古籍普查工作。WH/T21—20064参考文献[1]国家图书馆《中国文献编目规则》修订组.中国文献编目规则(第二版).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5[2]国家图书馆.新版中国机读目录格式使用手册.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3]中国国家图书馆.汉语文古籍机读目录格式使用手册.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1[4]沈芸芸.古文献系列-资源分析报告(舆图、古籍、拓片).科技部“我国数字图书馆标准规范建设”项目成果,2003,7[5]姚伯岳等.古籍描述元数据著录规则.科技部“我国数字图书馆标准规范建设”项目成果,2004,5[6]姚伯岳等.古籍描述元数据规范.科技部“我国数字图书馆标准规范建设”项目成果,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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