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租赁合同【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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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租赁合同【精编5篇】【导读前言】三一刀客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起诉状租赁合同【精编5篇】”多篇精选文档,供您参考学习,希望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起诉状租赁合同【第一篇】原告:张晓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杜鹃路188弄1号1704室,电话被告:姚彬,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碧波路328号,电话诉讼请求一、要求判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有效;二、要求被告按原合同赔偿原告违约金7800元,中介费1500元。共计93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经过:20xx年9月5号,原告因居住需要,经由上海永轩地产介绍带看了多套房屋后看中了原告产权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1880弄53号1602的房屋,并交付租房意向金1500元,中介方在之后几天时间,经过多次和被告代理人李康协商,初步达成原告以月租金7800元,起租日为10月3日,因房屋内有多处设施损坏,合同签订后即把房屋交付原告进行自费维修的租赁口头协议,并约定于9月10日签订到该房屋里面签订合同并当场和上个租客交接水电费。9月10日上午,原告和中介方永轩地产的业务员李亚杰先生一同前往该房屋和房东签订合同,当原告和中介李亚杰到达房间时,被告代理人李康和上个租客于小姐已等待在房屋里面,经过双方租赁条件确认后,中介李亚杰开始书写合同,同时中介李亚杰要求原告代理人李康出现房产证和委托书,代理人李康解释因业主姚彬现在国外,自己手上只有业主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原件被被告姚彬带在国外,只能通过手机微信让业主姚彬把房产证拍图发送过来,随后李康在手机上给原告和中介李亚杰看了微信上业主发过来的房产证图片和被告本人招商银行卡卡号,并声称代理委托书可以在签订合同后让业主写好传真过来,原告通过当场询问上一个租客,得知上个租客已租住1年多,并且租金也是转入业主姚彬的银行账号,原告觉得房租是直接转账到业主银行卡,应该不存在代理人诈骗的行为,于是便和原告代理人李康签订了该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1404877。并当场利用手机网银向被告招商银行卡转入三个月房租23400元加租房押金7800元,共计31200元,并和上一个租客结算了水电费后(原告收取上一租客:于洁,补交水电费130元,此款于被告单方终止合同后原告已通过转账归还于洁),上个租客把房屋钥匙交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当天下午,原告接到被告代理人李康电话,声称因被告和上个租客终止合同时出现纠纷,上个租客现在不同意退房,要求住回该房屋,被告姚彬现要求解除和原告今天签订的合同,要求被告当天晚上8点到中介方永轩地产公司办公室协商解除合同事宜,当天晚上原告和被告代理人李康,还有声称是被告妹妹和同学,在中介李亚杰调解下未能达成和解,被告于9月13日用手机微信书面告知原告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通过银行转账退回原告交付的房租及押金31200元,并要求原告次日交回房屋钥匙,原告无奈在收到退回的资金后在9月14日把钥匙交回给被告妹妹,并当场表示如果被告不支付违约金7800元,原告将把此事诉之法律诉讼理由:在整个合同签订过程,原告通过被告代理人李康的表述,及所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提供的产权证相片及银行账号相片,后经多方求证和确认(通过和现场咨询前一租客和就收款方银行账号与产权人姓名一致性判断),相信被告代理人持有代理权而签订合同。这符合典型的“表见代理”构成因素。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附件3张原合同复印件一张李康微信转发被告提供的银行账号和产权证图片聊天记录截图一张原告给被告转账银行交易凭证一张起诉状租赁合同【第二篇】原告XXX,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被告XXX,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被告XXX,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诉讼请求一、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二、要求判令两被告返还租用房屋;三、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币156,000元;四、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人民币55,836元(按每天所欠租金的3‰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五、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人民币12,000元(暂计至20xx年4月20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房屋之日);六、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使用承租房屋产生的水、电和燃气等费用(暂计)人民币60,676.68元(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所占用房屋之日);七、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290.86元(20xx年01月至03月的费用,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占用房屋之日);八、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xx年4月20日,被告因(饭店)店铺经营需要而与原告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松江区XXX镇XXX北路XXX号、XXY号和XXZ号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被告毛XXX、叶XXX.该房屋的租期为20xx年4月20日至20xx年5月31日止,其中,20xx年4月20日至20xx年5月31日为免租期。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36,000元(叁万陆仟圆整),且该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不变。另外,月租金的支付方式为:租金按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被告于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租金,以后支付时间为每年的8、11、2、5月份的'20日前。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逾期一日,则每日按应付未付部分的3‰支付违约金。此外,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设备和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合同签订后,被告在租赁期内未按期支付租金和水、电、燃气、物业管理等费用,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经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仍未支付上述费用。因此,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于20xx年4月09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起诉状租赁合同【第三篇】原告:xx,男,xx岁,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xx电话:xxx被告:刘xxx,男,xx岁,汉族,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xx电话:xx案由: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腾出所租赁的房屋;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xxx元整;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xx年2月x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因双方对有关约定事项发生异议,于是经双方协商,在20xx年xx月初,对原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从新签定了《房屋租赁合同》,原合同作废并已销毁。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第十条第7款(即乙方保证承租甲方的房屋为无明火商业用房使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合法经营。因乙方违法经营而给甲方造成的连带损失,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不退还押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即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A: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经营的。)的约定,使用明火和进行无照违法经营。20xx年2月xx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了《告知书》,要求被告停止使用煤气罐,被告不予理睬,拒不接受。20xx年3月xx号,物业向被告送达了《通知函》,要求被告停止使用煤气罐,被告仍然不予理睬,拒不接受。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的协议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起诉至贵院,恳请贵院能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此致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人:附:本诉状副本一份;证据材料五份。起诉状租赁合同【第四篇】原告:___,男,汉族,____年__月__日出生,住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联系方式_____。被告:___,男,汉族,____年__月__日出生,住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联系方式_____。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房屋剩余租金__元及押金__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返还完毕之日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____年__月__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_____出租给原告,租赁期为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租金为__元。协议签订之日,原告足额支付租金并交纳押金__元。原告在使用过程中,被告无故终止合同,拒不退还押金,致使原告遭受损失。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全面履行义务。原告足额交纳租金,被告应当按照合同期限向原告提供房屋,但被告违反约定,已构成违约。故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剩余租金,退还原告缴纳押金,并支付利息。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令所请。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_______年__月__日附: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起诉状租赁合同【第五篇】原告:王××,男,住×市×区×街×号,电话:×被告:张××,男,住×市×区×街×号,电话:×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金60307.7元及利息(暂计至20X年12月,共6个月)。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2000元。3、依法判决原告不返还被告保证金32000元。4、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xx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xx年2月5日至20xx年2月5日,月租金16000元,每月5日前交付当月的租金。被告向原告支付两个月租金32000元作为保证金,若被告拖延交租超过5天,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合同同时约定若一方违约,则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3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体谅被告的困难,曾多次减租给与被告方便,但是被告从20xx年10月开始拖欠原告租金共计60307.7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交租金未果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于6月8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函告被告支付租金,但是,被告至今依然没有支付拖欠的租金。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向被告提供符合合同要求房屋,被告理应依约及时支付租金给原告。但是,被告却无理拒不支付租金至今。由于被告不能依约支付租金给原告,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此致××市人民法院具状人:20xx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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