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改增”专题培训——政策专题2项目营业税增值税计税原理及特点1.重复纳税;2.价内税(价税合计)。1.基本消除重复纳税;2.价外税(价税分离)。计税基础营业额增值额进项税不涉及“以票控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抵扣。征管特点简单、易行1.增值税计征复杂、征管严格。2.增值税法律责任重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需承担刑事责任。税率较低,3%、5%。较高,建筑业为11%、17%、13%、6%等。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背景介绍—认识增值税3预计:2015年上半年,完成建筑业和不动产营改增。2015年下半年,完成金融保险业和传统服务业的营改增。2012年1月1日,上海地区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始试点。2012年9月至12月,北京等十省市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也开始试点。2011年11月,国务院批准营改增试点方案(总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上海试点同时印发了一个办法和两个规定。2011年3月,《“十二五”计划纲要》明确提出:“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全部行业、全国推广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在全国范围展开试点。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业和邮政服务业在全国范围进行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电信业开始营改增部分行业、全国试点部分地区、部分行业试点出台营改增总纲提出“营改增”《试点方案》“规范税制、合理负担”的原则: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背景介绍—营改增进程4背景介绍—营改增进程《求是》杂志刊登李克强总理文章《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李克强指出,今后要继续推进税制改革,并明确营改增还有“五步曲”。第一步,2014年继续实行营改增扩大范围;第二步,2015年基本实现营改增全覆盖;第三步,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制;第四步,完善增值税中央和地方分配体制;第五步,实行增值税立法。5目录一•纳税义务人二•征收范围三•计税方法、税率与征收率四•销项税额五•进项税额六•增值税发票管理七•申报与缴纳八•税收优惠九•法律责任十•营改增过渡政策6一、纳税义务人7纳税义务人增值税政策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营改增政策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2.除企业外,符合条件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也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属于增值税纳税人。一、纳税义务人8纳税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销售货物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涉及扣缴义务;扣缴义务仅针对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的情形。二、扣缴义务人9纳税义务人三、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10纳税义务人三、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续)纳税人类型行业年应税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纳税人营改增行业500万以上(含本数)500万以下原增值税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50万以上50万元以下(含本数)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50万以上50万元以下(含本数)除上述规定以外(如,商业企业)80万以上80万元以下(含本数)11纳税义务人三、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续)纳税人分类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一般纳税人①应纳税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②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实行进项抵扣制度;③税率:17%、13%、11%、6%;④销售和提供应税劳务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①应纳税额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即销售额乘以征收率②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③征收率:3%④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纳税义务人1.年应税销售额的判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13纳税义务人2.原增值税规定与营改增规定的区别(1)对其他个人相关规定原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营改增: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2)可选择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相关规定原增值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营改增: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14下列关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说法正确的是:A.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身份可以互相转换B.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C.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D.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也可能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答案】BCD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故A错误;其他选项均为增值税法规相关内容。思考问题15纳税义务人3.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转换(1)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2)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16纳税义务人1.适用范围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政策规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除外)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四、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7纳税义务人2.认定机关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3.认定程序参照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相关规定。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可由省国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及相关规定制定预认定措施。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及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四、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8纳税义务人4.一般纳税人标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5.营改增试点兼有原增值税和营改增应税范围的情形如果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那么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四、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9某修理厂会计核算健全,2013年营业额120万元,接到税务机关告知后一直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2014年3月,该厂提供修理劳务并收取修理费价税合计23.4万元;购进的料件、电力等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增值税税款合计2万元。该修理厂本月应缴纳增值税()万元。A.0.68B.1.32C.1.40D.3.40【答案】D本月应缴纳增值税=23.4÷(1+17%)×17%=3.4(万元)。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但但未办理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思考问题20纳税义务人1.企业范围(1)原增值税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1)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2)有下列情况的其他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骗取出口退税的;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2)营改增规定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五、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21纳税义务人2.进项税抵扣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3.专用发票领购(1)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2)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3)辅导期纳税人按上述第(2)点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五、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续)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该明细科目用于核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尚未进行交叉稽核比对的已认证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项税额。22二、征税范围23征税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在境内销售货物,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一、销售、进口货物1.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外的货物,不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2.供电、供热、供水、供气均属于增值税范围。24征税范围在境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是指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应税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二、应税劳务根据现有规定,“修理修配”是对“货物”的修理修配,对不动产的修理目前属于营业税范围,需关注“建筑业”营改增后,对于不动产的维护、维修是